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批准、廣東省民政廳註冊,於 1995年2月12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 主管單位:深圳市公安局
  • 成立時間:1995年2月12日
  • 類型: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

接受各級政府、社會機關團體、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友人的捐贈,籌集資金,將其用於慰問、撫恤、獎勵為維護深圳社會治安做出突出貢獻的警務人員及其家屬;救助有特殊困難的民警和離退休的老民警。設立警察基金,是集社會各方的力量為公安工作增添力量。有利於調動警察獻身社會治安、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積極性,有利於密切警民關係,有利於構建平安深圳,有利於深圳的發展和穩定。

建設宗旨

為護國安民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質保障,排憂解難,激勵公安民警服務人民、打擊犯罪的鬥志,促進社會和諧安定。

組織機構

警察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基金會日常事務。基金會還設監事會,由總監事、副總監事、監事組成,對理事會的守法遵章情況進行監督。對於熱心支持基金會、奉獻愛心有突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基金會將分別授予榮譽理事、榮譽副會長、名(榮)譽會長之殊榮。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領導機構由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理事會負責執行,監事會執行監察。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組織機構
理事會
警察基金會實行理事會負責制,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由 25名理事組成,按章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監事會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設監事會作為基金會的內部監督機構,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監事會由總監事長 1名、副總監事長3名、及監事6名組成,監事全部由深圳市公安局現職局領導兼任。監事按章程規定必須覆行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理事會各成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按章程規定深圳市警察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秘書長為專職。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基金會日常事務。
(一)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檢查、監督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4、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二)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室主任協助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提議聘任或解聘財務人員,呈報理事長決 定;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理事按章程規定必須覆行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決策;
2、對本會的工作計畫、人事變動、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作提出建議;
3、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有權提出不同意見,表決時有權提出保留或反對意見;
4、執行理事會決議,帶動相關成員共同遵守;
5、積極宣傳本會的宗旨、章程,拓寬籌集基金渠道,努力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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