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

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

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創立於2001年7月,當時國內自閉症人士的康復服務嚴重缺乏,一群自閉症兒童的家長不畏艱辛自發組織“深圳孤獨症人士家長資源中心”。2005年1月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成為非營利民間社團。

2022年2月,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在深圳市2021年度市級社會組織評估中獲得5A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
  • 創辦時間:2001年7月
  • 註冊時間:2005年1月
  • 團體屬性:非營利民間社團
協會目的,協會章程,

協會目的

通過活動不斷地順利開展與社會資源的整合,逐漸形成了較廣泛的社會支援網,為促進自閉症人士的成長與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AUTISM SOCIETY)。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熱衷於為自閉症兒童康復事業做貢獻的專業人士和自閉症患者家長自
願參加,專門從事自閉症兒童的心理、行為和教育研究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多種
形式的研究、諮詢、培訓及輔導等活動,整合社會資源,增進學術交流,促進自
閉症人士的成長與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中興路239號外貿集團大廈18樓18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開展自閉症的學術研究、交流與合作,及承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國內外自閉症相關
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專題調研,發表相關刊物;
(三)對自閉症兒童進行評估與訓練,並對本會會員進行培訓、諮詢與輔導;
(四)在自閉症人士家長間、家庭間開展經驗交流,促進自閉症家庭間的互動互助,並協
助尋求社會援助;
(五)開展自閉症相關知識的普及宣傳活動,促進社會融合;
(六)整合社會資源,爭取並促進自閉症人士的基本福利,倡導及促進政府對自閉症人士
及其家庭的政策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熱衷於為自閉症人士康復事業做貢獻的專業人士和自閉症患者家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
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
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
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
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 以上會
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處理其它對外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
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
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
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
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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