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簡介,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簡介
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是由深圳鼎睿總經理鄭志宏牽頭組織,經過半年多的調研走訪,聽取深圳職業經理人的強烈訴求和一致呼聲,2014年4月18日,由艾美特電器(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蔡正富、美國供應鏈管理協會中國首席代表王國文、深圳市常興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常建莊、中國南光集團深圳公司原總經理王賢哲、深圳市遠飛航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郭小平、深圳市巴士集團副總經理王宏元、深圳市職業技術學院管理學院副院長王汝志、深圳市職業技術學院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副院長楊文明、深圳大學經濟學院陳建華教授等近100名代表聯合向深圳市民政局遞交了"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成立可行性報告,隨後提交了籌備的申請資料。
在市民政局有關領導的大力支持下,市民政局在很短的時間內按規定程式完成了初審工作和相關審批工作,印發了《社會團體批准籌備通知書》深民函[2014]1007號檔案,批覆同意籌備成立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至此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籌備工作正式開始。研究會主要發起個人有50人,來自23個行業,有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目前任職職位有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CEO、副總經理、總監等,也有來自深圳院校的管理和經濟學院資深教授,同時還有來自於協會和研究會代表,表明這些發起人在深圳均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代表性,會員情況也充分體現了職業經理人行業的特點。
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將充分整合職業經理人研究學者、研究專家、企業家、職業經理人集體的專業力量為深圳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做出研究貢獻。研究會將針對深圳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出現的職業經理人人才發展新問題,出版和發布職業經理人制度調研和產業服務發展報告。研究會可以組織和協同高校專家學者及企業家研究深圳職業經理人行業專業評估標準,通過研究結果促進職業經理人的職業化、專業化、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建設。研究會可以舉辦職業經理人制度研究、教學和行業實務方面的國內外學術研究交流活動、高端論壇和研討活動,促進產學研合作。同時研究會也會加強與政府溝通,關注政府政策,探討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戰略與規劃政策,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研究會將積極拓展與海內外職業經理人研究機構、組織和專業管理社團的聯繫,舉辦各種商貿交流與職業經理人人才制度研究和研討活動。研究會將利用研究結果積極為企業服務,開展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和資源診斷、諮詢和培訓服務,為有需要的企業管理者提供高層次、實效性、權威性的指導和諮詢。
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研究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ACADEMY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縮寫為SZPMA。
第 二 條 本會是由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研究與教學專家和企業職業經理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推動我市職業經理人制度研究,人才培育和職業經理人評估機制建設,為實現深圳市人才強市的戰略,建設幸福深圳做貢獻。
第 四 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 五 條 本會的辦公場所設在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78號婦兒大廈1105-11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 六 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職業經理人研究、分享、交流溝通平台,為深圳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做出研究貢獻。
(二)開展科學研究,研究職業經理人人才發展新問題,出版和發布職業經理人制度調研和服務產業發展報告。
(三)組織研究深圳職業經理人行業專業評估標準,通過研究結果促進職業經理人的職業化、專業化、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建設。
(四)舉辦職業經理人制度研究、教學和行業實務方面的國內外學術研究交流活動、論壇和研討活動,促進產學研合作。
(五)加強與政府溝通,關注政府政策,探討深圳市職業經理人發展戰略與規劃政策,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六)積極拓展與其他地區相關單位的聯繫,舉辦座談會、交流會等交流活動。
(七)積極探索地方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經驗,在構建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生態體系中發揮作用。
(八)開展會員諮詢服務和會員培訓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 八 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興趣或影響;
(四)從事職業經理人方面研究、教學和管理的個人。
(五)企業家或在企業中擔任職業經理人職務的個人。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 十五 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十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公開出版的會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該會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會費管理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人員聘任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人數較多時,本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同時設立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有能力並樂意協辦、主持或指導研究會的某專項項目或活動;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監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本會會長因特殊情況未能參加本會的會議及活動事宜,可授權委託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輪值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暫時代行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實體上交的利潤;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實行年費制。
實施個人會員收費形式,會長會費標準為每年10000元,副會長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8000元,常務理事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6000 元,理事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4000 元,其他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1200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 四十 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深圳市民政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深圳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 10 月2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