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協會使命
為中國美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協會職能
第一、推動美容與健康產業發展:制定美促會會員《章程》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二、信息交流:收集、整理、統計、分析美容行業基本情況、市場開發動態,為會員企業介紹各種與美容行業相關的信息,介紹先進技術,促進新產品、新技術、新思維及優質服務理念的推廣和使用;
第三、業務培訓:利用美業大學,組織會員企業和美容機構學習企業經營管理、市場行銷、店務管理等方面的課程,培養行業優秀人才;
第四、展覽活動:協同舉辦美容行業展覽、賽事、評選,組織相關生產、銷售、美業服務領域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舉辦技術研討會、產業發布會、產品說明會等方面的會議和論壇;
第五、國際合作:組織會員與國內外美業領域的機構、企業等進行經貿技術交流、考察、合作,促進國內、外政府部門、科研單位、行業組織對深圳美容產業的了解,推動深圳美業貿易與國際間的合作與共贏;
第六、企業維權:組織維權部門對會員企業進行合法維權;
第七、諮詢服務:為美容行業提供技術諮詢、供求信息、人才引進、以及銷售諮詢服務。協助企業策劃舉辦新產品推廣、講座、會議和新聞發布等相關活動。利用專業信息系統,在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科學技術、專業情報等方面,向不同層次用戶提供行業信息服務。
入會須知
(一)會員類別:
1、會長;
2、常務副會長;
3、副會長;
4、理事;
5、會員單位;
6、個人會員;
(二)申請協會會員需具備條件:
1、深圳市美容行業發展促進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在深圳市依法註冊的生活美容、化妝品、醫療美容、美業器械、健康生物等美容健康相關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從業者,均可以申請加入深圳市美容行業發展促進會成為會員。
2、申請單位需提交以下相關檔案:
(1)《深圳市美容行業發展促進會入會申請表》1 份,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
(2)入會需提供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1 份;
(3) 申請單位證明檔案 1 份: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4)個人申請入會的,親筆簽名按手印。
(三)入會程式:
1、提交《深圳市美容行業發展促進會入會申請表》,協會秘書處初審;
2、初審合格,提交理事會終審;
3、終審通過,協會秘書處定向發給擬入會會員《入會通知》,擬入會會員在收到《入會通知》5個工作日內,按照協會《章程》要求繳納會費;
4、收到會費後,協會官網、微信公眾號平台發布新會員入會信息,同步頒發會員牌匾及會員證書,成為會員;
(四)入會、退會原則:
1、根據協會《章程》,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牌匾及證書。會員如果一年及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2、會員如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作出暫停會籍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會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深圳市美容行業發展促進會
英文名稱:Shenzhen Beauty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BI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深圳市從事生活美容、醫學美容、美發、美體、美甲、美妝、造型、瘦身、健身、SPA、水療、化妝品、美容器械、美麗用品、美麗服務和諮詢等美麗與健康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及相關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市美麗健康相關產業的企業和個人,促進深圳市美容、美體、美妝、美麗時尚與健康服務產業的發展,提高美業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積極推動深圳市美麗與健康產業的振興發展和名牌戰略的實施;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規範協調會員企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深圳市美容健康產業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
深圳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
深圳市羅湖區嘉賓路城市天地廣場東座 8 樓803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會員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供會員諮詢服務;
(二)協助會員制定、實施行業標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三)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
(四)開展市場評估,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廣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五)組織行業會展、招商,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七)溝通本會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調本會與其他協會或者組織的關係;
(八)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九)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協助市、區政府參與公共管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擁有對本會的知情權: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會員逾期不交納會費的;
(七)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八)其他不符合會員資格條件的。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對本會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的人數不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1/3,且人數應為奇數。理事會成員人數出現空缺達總數1/3時,須按照程式進行補選。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數的 1/3,且不得低於 9 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本會會員的吸收、處分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 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1/3以上理事和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人數超過 50 名時,可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一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 1 人,執行會長 1 人,秘書長 1 人,副會長多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社會信用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三)熟悉本行業,熱愛本行業,具有帶動性、領導性,具備一定的行業影響力,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本會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 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情況特殊時,需由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可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聘用或者解聘;
(六)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聘任制秘書長為列席〗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 2 名,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長單位贊助;
(二) 會費;
(三) 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00 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00 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0 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0 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0 元;
(六)一般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 元;
(七)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 1000 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會應當同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