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定商會的前身是深圳市羅定鄉親聯誼會。深圳市羅定商會正式成立於2014年9月,是代表羅定市在深圳企業家的商會,是深圳市社會組織。
商會現有210家會員企業。在房地產開發、建築安裝、金融投資、教育文化、電子信息、電子商務、IT、保險、商業物流等多個行業和領域。
商會宗旨:團結·互助·共贏·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羅定商會
- 外文名:SHENZHEN LUODING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14年6月7日
- 現任會長:陳迅
- 秘書長:葉茂盛(兼常務副會長)
- 執行秘書:黃鉅鍇
商會發展規劃,商會架構,組織章程,入會須知,成立,商會活動,2015年,2016年,會員風采,
商會發展規劃
在未來發展規劃中,將繼續牢牢把握商會宗旨、職能,結合商會實際,繼續強化組織建設、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會員服務功能,增強商會凝聚力,為更好地履行商會職能,凝聚全體會員的智慧與力量,拓展為會員單位服務的領域,積極構建聯誼交流平台,充分發揮商會等的內外影響力,增進企業交流,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使商會在邁上一個新台階。
商會未來發展依靠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不斷發揮自身優勢,牢牢把握自身發展機遇。商會一如既往地全力服務於在深羅定會員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並積極聯合深圳市雲浮商會、深圳市鬱南商會、深圳市新興同鄉會友商(協)會構建協同體系,團結一致、共同努力,牽線搭橋各商會會員企業,不斷加強與外界交流,尋求合作商機,務實發展基礎,在極其優越的大灣區環境下參與企業之間合作共贏,為會員企業與深圳異地商(協)會、金融機構等連線了一條商務交流、互助互惠、發展共贏的紐帶,也為深羅兩地政府、會員企業的互動搭建了一個良好的平台,增強政企聯動,助推雲浮市招商引資工作。
商會架構
陳迅 會長
陳佳才 監事長
葉茂盛 秘書長
梁柳浪 榮譽會長
黃永光 榮譽會長
廖冬雨 榮譽會長
廖錦強 榮譽會長
李建勇 常務副會長
關木泉 常務副會長
陳賢明 常務副會長
陳活才 常務副會長
張菊芳 常務副會長
陳東海 常務副會長
組織章程
深圳市羅定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深圳市羅定商會
英文全名:Shenzhen Luoding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SZLDCC
第二條本會是羅定原籍人士在深圳市興辦的、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堅持政府指導、自願參加、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誠信民主的方針,促進企業交流聯誼、團結互助、集思廣益、攜手共進。致力於推動會員企業間的經貿合作,推動深圳、羅定間的經貿合作和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辦公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航城大道塘東光電研發大廈3A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政策,倡導依法依規經營、誠實守信經商的文明商業道德風尚;
(二)接受深圳市和羅定市政府委託,作好對外推介宣傳和招商引資工作;
(三)主動接受民政部門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的管理和指導,做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規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壞境和社會經濟秩序;
(四)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密切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促進在深圳企業之間和與羅定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了解兩地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各時段的任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五)開展與其他商會組織的橫向聯繫和協作;
(六)制定本會發展規劃,開展對會員企業基本情況的資料收集和整理,向政府提出有助企業和本會發展的建議意見,爭取營造有利進一步發展的政策環境;
(七)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和信息諮詢服務,為會員在企業發展、規劃、產品、服務、市場定位等方面爭取主動;
(八)組織推薦本會內的著名商標和品牌、科技型企業及其技術產品,協助組織本會企業的新產品新技術的鑑定申報和推廣套用;
(九)聯繫有資格的機構,幫助會員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引進新技術成果;開展職業教育、培訓、技術協作和交流活動;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生產經營和服務管理水平;
(十)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十一)接受深圳市、羅定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授權或委託的其他涉及本會工作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也不接受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深圳市或所轄各縣(市)、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
業執照;
(四)企業代表原籍是羅定的;
(五)曾在羅定市學習、生活和工作過的其他人士(須由兩位理事、監事以上會員提名);
(六)最近三年,無經濟犯罪行為的。
第十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與本會或會員企業有工作關係的,願意為本會和會員企業提供幫助支持的學者、專家和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擁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連同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入會會員企業代表身份證的複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等基本情況的自我介紹書面資料,提交秘書處;
(三)秘書處隨時接受企業的入會申請,並於每季度末集中報理事會審核一次。理事會對申請人資格,資料真實性等依章程進行審核;
(四)由理事會向經審核通過的申請人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大會的工作報告,提
出建議和意見;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知情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本會的社會形象和聲譽;
(五)會員要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如實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提
供產品、技術、市場信息以便交流;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任務。
第十四條會員不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
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會員主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
反本章程的行為,本會將啟動除名程式,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表決,經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後,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入會會員應該繳納會費。會費的標準為: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五十萬元(每年十二萬伍仟元);
(二)執行會長單位每屆繳納三十萬元(每年七萬伍仟元);
(三)監事長單位每屆繳納八萬元(每年二萬元);
(四)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八萬元(每年二萬元);
(五)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四萬元(每年一萬元);
(六)理事單位每屆繳納二萬元(每年五千元);
(七)監事單位每屆繳納二萬元(每年五千元);
(八)一般會員單位每屆繳納二千元(每年五百元);
(九)榮譽職務、名譽職務和顧問,非企業界知名人士任會長,以及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不須繳納會費。
會員繳納會費的時間:一屆(本會以四年為一屆)一次性繳納的,在秘書處通知確認入會資格後三十天內繳納。分年繳納的,應於每年的九月十八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會費。屆中入會的會員,按入會時當屆所餘年限,以及平均年繳費標準計算應繳會費,在秘書處通知確認其會員資格之日起,三十天內繳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達一百個以上時,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人數不少於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會員代表候選人須至少由五個會員聯合推舉。符合規定比例的具體代表人數,以及經推舉的代表,由理事會審定後,將代表候選人提交會員大會選舉。會員代表屆滿後,應重新選舉。
第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對本會變更、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第一屆會員大會選舉辦法及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本會籌委會制定和推薦。籌委會組成人員由商會發起人商定。籌委會組成人員可適當增加部分關心商會建設的熱心知名人士參加。理事、監事候選人應至少有五個發起人推薦,並經籌委會同意。此後,每屆選舉均由上一屆理事會討論決定組成下一屆換屆選舉委員會,由換屆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辦法和推薦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每次大會選舉前,監事會應對會員(會員代表)進行資格審查,以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經到會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選舉方式。在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和監事時,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在事項性表決(包括制訂、修改章程和會費標準,以及選舉和罷免事項)中,會員(會員代表)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對正式侯選人選舉時,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和理事組成(理事人數為單數,其總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在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依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各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本會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六)制定本會的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七)決定新會員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向會員大會提請對會員的除名;
(八)提請會員大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決定聘任專職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十)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名確認後,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合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時,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須由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名確認後,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合提議可召開臨時的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監事候選人,應至少有五個發起人推薦,經本會籌委會同意後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的有效性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性,監督這些會議對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事會對本會決策執行機關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政策,是否執行本會章程和程式進行監督;
(三)監督會員大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監督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名譽職務人員和顧問,以及在各部門任職及聘任的工作人員,了解其是否履行職責;當上述職 務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政府部門報告;
(四)對本會會費的收繳、使用情況,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本會財務、會計資料,隨時了解本會財務情況。有必要時可自行聘請專業會計人員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專項審計,本會應支付相關費用。發現本會財務狀況異常時,監事會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及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五)對本會內部機構的設定、工作人員的任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及任免程式進行監督;
(六)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當監事長因為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一名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可全權履行監事長的職權。
監事會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並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監事簽字確認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時,則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方案,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二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
訊的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成員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到會監事簽字確認後,向全體理事(設常務理事會時,則向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成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合提議可召開臨時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由會長或會長提名並經發起人一致通過的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
長辦公會議,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提名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由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後交由會員大會表決。提名名譽職務、顧問人選,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提名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並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會長的職權:
(一)負責商會日常行政工作,全權負責管理秘書處,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授權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協助管理。
(二)落實執行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上通過的具體工作。
(三)協助會長負責本會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和執行會長負責本會的工作;
(二)按會長辦公會議的分工,負責各自分管範圍內的職責任務;
(三)在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受委託主持本會日常工作,並受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在這種情況下,會長委託的順序是: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執行會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產生。會長、執行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本會秘書長在執行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訂、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三)負責總結和重大檔案的起草工作;
(四)落實商會會議及活動的準備工作、會議記錄工作、檔案保存等;
(五)負責組織本會與其它相關協會、企業的交往、交流;
(六)負責信息交流,文書處理和管理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條本會屆中常務理事、理事和監事,根據客觀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可以作出變更和增補。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或增補,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報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按規定程式確認或通過;監事的變更或增補,由監事會提出,報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按規定程式確認或通過。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述變更和增補,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根據客觀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可以作出變更和增補。變更和增補應按章程規定程式進行,並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因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所在單位應提前兩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繼任人選。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收到法定代表人單位的報告後,應在三十天內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確定候選人,並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法定代表人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資料。
第五章黨的組織
第四十三條本會應根據會員單位基層黨組織的情況和本會黨員人數,在當地有關黨委的領導下,建立相應的黨組織,黨支部(組織)書記按黨章和上級黨組織有關規定推選產生。
第四十四條本會黨的組織,應在當地有關黨委的領導下,加強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和黨員在本會中的作用,積極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並在工作中努力培養優秀人士入黨。
第六章內部管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上作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財務工作,由執行會長負責,秘書長協助管理,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匯報,並於每年年初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作出上一年度的財務工作和本年度的財務預算報告。本會具體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秘書處制訂方案經執行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條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一條本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主管人員的監督下,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會員企業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要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四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本會的印章,要建立管理制度。秘書處擬訂上述使用許可權和管理的制度草案,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會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登記管理機構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八條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凡開展重大活動,應提前三十天將活動內容、形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重大活動”由秘書處界定,主要包括: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十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
第五十九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凡在會內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須提前六十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條信息披露。除按本章程的規定進行的公告、公布事項外,本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不定期印發商會會刊,向會員綜合通報本會運行和其他信息,這些內容必須是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和公平的。信息披露工作由秘書處負責,涉及重大、複雜內容時,須報會長或執行會長審核後發布。通過信息披露,增加本會運行透明度,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在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三十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本會有以下情況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天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需經2014年6月2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一、入會程式
1、填寫入會申請表
2、提供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企業簡介
二、資格審查及流程
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必須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推薦進行考察後報本會資格審查。
理事、會員單位:商會會長審核、商會秘書長批准;
履行入會義務,繳納相應的會費,領取入會榮譽證書書和牌匾證書,正式成為會員單位。
成立
經過一年多的認真籌備,6月27日,珠三角地區第五個羅定異地商會——“深圳市羅定商會”在深圳市寶安區舉行了“第一屆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正式宣布成立。原深圳市福田區區長張禮銅鄉賢當選會長,陳佳才當選監事長,葉茂盛當選秘書長。
當天,全體會員首先通過了商會《章程》、《入會會費暫行繳交標準》、《選舉辦法》、《第一屆理(監)事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名單》、《擬聘人員名單》等,並按照深圳市民政部門的規定,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了商會第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大會一致同意聘請原深圳市寶安區紀委副書記、深圳市羅定鄉親聯誼會會長林炳耀、深圳市羅定鄉親聯誼會執行會長梁家飛鄉賢以及雅達電子(羅定)有限公司總裁徐劍雄先生擔任商會名譽會長。
商會活動
2015年
2015年11月17日上午,由羅定市委、市政府組織並由廣東省羅定商會主辦的“珠三角各地羅定商會(鄉賢會)會長座談會”在廣州召開。張漢平將軍、彭書寶會長、羅定市委書記萬木林、副書記李崇華、政協主席陳定三等市四套班子領導出席座談會,與珠三角各地羅定商會(鄉賢會)會長或鄉賢代表共聚一堂,共商家鄉發展大計。我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葉茂盛出席。
2016年
2016年6月25日,由羅定職業技術學院、雲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辦的2016年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實習與就業供需見面會在羅職院內舉行。來自雲浮、廣州、東莞、深圳、中山、佛山等地近500家企業、事業單位,為此次見面會提供近8000個崗位,為學生的實習、就業提供一個暢通的渠道。深圳巿羅定商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葉茂盛率領深圳部分商會企業參加並被羅定職業技術學院頒發為《戰略合作夥伴》和《實習就業基地》的牌匾如下:深圳市羅定商會。1、深圳市萬科精密塑膠有限公司 2、深圳市三金寶財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深圳市東寶泰科技有限公司 4、深圳市(羅定)寶捷時計科技公司 5、深圳市矽格科技有限公司 6、深圳市金長盛電子科技公司。每年一次的供需見面會已經成為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的一項特色品牌,在大學生就業形勢日益嚴峻的今天,為破解大學生實習、就業難題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2016年8月14日,羅定市體育館召開2016年度助學獎學獎教大會,對品學兼優而家庭困難的學生進行助學;對2015—2016學年度品學兼優的學生及教育教學工作取得優異成績的學校進行獎學獎教。我會執行會長陳迅,常務副會長陳佳才、葉茂盛、李建勇、陳活才、曾范志、關木泉、陳東海、莫凱淋、張菊芳、副會長張慶華等以及各地商會領導及各鎮領導和教師、學生2000多人參加大會。
2016年8月21日我會在深圳市志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公室舉行常務副會長第五次工作會議。會議由監事長陳佳才主持召開,出席會議有名譽會長林炳耀、執行會長陳迅、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葉茂盛;常務會長李建勇、陳賢明、陳東海、曾范志、陳活才、關木泉等。會議總結了上半年商會工作情況,對下半年的工作作出計畫與安排。會議表決通過商會會員大會定於年底前召開,討論通過會員大會費用預算;並一致通過會員會費收繳方案及決定我會成立黨支部。會議各常務會長積極發言,提出如何辦好商會大會並一一拷定各項事務,一致表決通過。
會員風采
葉茂盛
葉茂盛是深圳商會常務副會長兼職秘書長。
1977年入伍的葉茂盛今年已有30多年黨齡,他是特區第一批開荒牛,1982年從部隊退伍後,他來到成立不久的深圳經濟特區。深南大道、筍崗路的很多綠化樹都是他親手種下的。1984年“轉戰”寶安,葉茂盛親眼見證了寶安的建設發展。退伍29年,葉茂盛始終保持軍人的作風,不計較、不怕吃苦、甘於吃虧……別人說他傻,他自認為傻得很幸福,軍人的無私作風讓他不下10次被評為優秀共產黨員。昨天晚上,這位退伍軍人帶著一幫辦企業的朋友再一次走進軍營,趕在“八一”建軍節到來前給部隊官兵帶去節日的問候。
走出農村到首都當兵
1960年,葉茂盛出生於廣東羅定農村,由於“根正苗紅”,他得以讀到高中,成為村里高學歷的年輕人。在那個年代,高中畢業就能有很好的工作分配,生活也跟著舒服自在。但是葉茂盛嚮往的卻是另外一番天地,他要去當兵。他說他從小就嚮往穿上國防綠的那套軍裝,保家衛國。在這樣單純的想法裡,葉茂盛在高中畢業的那一年應徵入伍。
葉茂盛被收編到北京軍區某空軍部隊,到了首都當兵。“部隊里的訓練真是艱苦啊!”回憶30多年前的軍隊訓練,葉茂盛仍如置身其中。“為了增強體能,我們沿著1500米的跑道跑步,一天要跑八個小時,算下來就是跑了近百公里。”部隊訓練雖苦,卻鍛鍊了他吃苦耐勞、堅韌上進的軍人風格,成為他一生的財富,並在隨後的30年裡成為指引他的重要人生觀。
退伍後奔向改革開放的熱土
在部隊服役的時候,葉茂盛就從報紙上看到了深圳經濟特區成立的訊息。關於特區建設的火熱報導讓這位年輕氣盛的軍人熱血沸騰。1982年退伍後,他帶著自己的部隊退伍檔案,直接踏上了南下深圳的列車,直奔特區而來。“當時支援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的大部分都是工程兵部隊,我不是工程兵,但是我毛遂自薦,對接待我的同志說,我要為特區建設貢獻自己。”1983年,葉茂盛被安排在深圳經濟特區發展總公司,加入到了特區建設的第一批排頭兵、開荒牛隊伍中來。
葉茂盛所在的單位屬於市政建設部門,那幾年,他跟著建設大部隊走遍深圳經濟特區大街小巷,建設道路、種植綠化樹;深南大道、筍崗路等幾條主幹道上都留下了他的足跡和他種下的樹木。創業之初各種生活條件都很艱辛,他們住在工棚里,夏天炎熱,冬天漏水,但是葉茂盛卻感受到了一股從未有過的幹勁。
為特區建設放棄家鄉鎮長職位
1984年,葉茂盛被安排到寶安縣華僑公司。當時寶安放眼望去,到處是看不到頭的等待開荒的荒地,107國道當時也只有兩條車道。而那時候的羅定早就是廣東省的農業示範縣,經濟發展遠比寶安好。但是葉茂盛一點也不退卻,反而更有幹勁。他暗暗下定決心:要在這塊處女地上乾出一番成績來。“那時候我們家鄉羅定的一位副縣長來看我,對我說,以我的學歷和在部隊服役的經歷,回到羅定至少能當個鎮長。但是我告訴他,我不願意回去,改革開放之初,深圳經濟特區需要像我這樣的軍人,我要留下來。”葉茂盛說。
葉茂盛放棄了家鄉鎮長的職位留了下來,而他的弟弟則被特區初期的荒涼嚇倒了,在深圳呆了三個月就匆匆折返羅定老家。“當時特區到羅定招收幹部,我的弟弟正好也被招收到了平湖供銷站當站長,但是他僅僅幹了三個月就回去了。他覺得那時的深圳太落後了,比不上羅定好。”葉茂盛說。
把大房子讓給家人多的同事
在部隊的五年,塑造了葉茂盛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他退伍不褪色,始終堅持軍人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在寶安工作成家後,他獲得了分房的機會。按照他的工齡,他可以分到一套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但是他認為自己夫妻倆住小一點足夠,於是選擇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把80多平方米的讓給了家裡人口多的同事。妻子責怪他太傻,他寬慰她說:“要想住得好一點,我們自己再努力一點也可以,國家的房子,我們夠住就好。”
多年來,葉茂盛已不下10次獲評優秀共產黨員了:1991年寶安縣直屬企業優秀共產黨員、1995年寶安區優秀共產黨員、2001年寶安區優秀共產黨員……其中最近一次獲評優秀共產黨員的證書是由新安街道辦事處頒發給他的。他家裡放著厚厚一疊獲獎證書,其中有不少證書是羅定市人民政府頒發給他的,獎勵他在這些年來幫助家鄉引進外資工作上的突出貢獻。
2004年,葉茂盛在國企改革時退休了,這時正遇上深圳進行產業改革升級,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人口密集型的產業,致力於打造總部經濟。剛退休的葉茂盛找到了自己感興趣的事情,那就是把深圳淘汰的一批低端產業引進到經濟相對落後的羅定老家,為家鄉經濟發展注入新力量。這些年來,他義務為家鄉引進了不少企業,並被羅定市政府聘請為不領工資的招商顧問,還被選為羅定市政協委員,當政協委員五個年頭,他就三次獲評突出貢獻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