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公益基金會

深圳市社會公益基金會

深圳市社會公益基金會成立於1992年4月2日(前身為老區建設基金會),是經省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也是一家致力於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竭力構架和傳播公益慈善價值觀並以新穎務實的社會公益活動為載體,創新性地構築社會和諧和公平的基金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社會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선전시 사회 공익 기금회
  • 成立時間:1992年4月2日
  • 主管單位深圳市民政局
  • 前身:老區建設基金會
  • 理念:高效公益,人人公益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企業文化,監督機制,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募集資金,支援公益事業,資助優秀公益項目,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業務範圍

籌集、管理和使用資金,開展扶貧濟困、救災賑助等公益活動,資助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事業。

企業文化

願景:為社會創新項目搭建專業、高效、透明的公益創投平台。
使命:倡導和推動公益組織、社區社群、企事業單位等多元跨界社會主體運用自身優勢和創新思維,通過社會創新行動解決社會問題。
目標: 和各有關部門、企業及各界熱心人士一道,努力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效、科學、可持續的現代公益基金會發展模式。通過基金會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專業服務,扶持和培育優秀社會創新項目,推動創新、創業、創客、創投等現代元素融入社會可持續發展議題。

監督機制

資金監管方面
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規範財務監督。定期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財務、活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2)基金會每年定期編制財務報告按期接受財務審計, 公布財務報告與審計結果,將財務方面的重要信息定期以簡報或者在公共媒體上發布,並接受公眾質詢。
項目監管與評估方面:對公益基金會開展的各種項目的適當性、效益、社會影響、持續性等進行監督。
1)定期組織受益人和捐贈人對基金會的項目和服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2)定期公布公益項目實施情況,接受政府、媒體、捐贈人及公眾的監督;
3) 按照項目的性質和規模, 建立具有快速反應機制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 保證按照項目的宗旨和進度順利完成項目任務, 達到項目目標。根據需要建立一套符合項目特點的、可操作性強的規範化項目監督與管理流程, 實現項目監管的規範化。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深圳市社會公益基金會。英語譯文:ShenZhen Social Commonweal Fund,。英文縮寫“SZS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深圳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募集資金,支援公益事業,資助優秀公益項目,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人民幣,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深圳市羅湖區寶安南路3097號洪濤大廈四樓。郵編:5180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籌集、管理和使用資金,開展扶貧濟困、救災賑助等公益活動,資助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起人;
(七)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重要非營利組織領導人;
(八)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企業家;
(九)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推薦理事和監事;
(四)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五)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六)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七)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服務人員;
(八)承擔力所能及的專項工作;
(九)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免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投資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及2名監事共3人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開展扶貧濟困、救災賑助等公益活動,資助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事業。
第三十四條 關於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是:
(一)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二)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超過基金會註冊資金10%以上的投資活動。理事會成立專業投資管理委員會,接受理事會的委託,擬訂基金會年度重大投資活動計畫,在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對計畫內的投資活動進行決策並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具體投資管理制度,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三)本基金會的重大公益活動,是指一次性資助金額超過50萬元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籌款額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 年12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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