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

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

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下稱“監理協會”)經市建設局、民政局批准於1995年12月成立,是由在深圳市執業的監理單位、註冊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
  • 成立時間:1995年12月
  • 所屬:社會團體
  •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
協會歷史,協會章程,

協會歷史

監理協會於2007年5月選舉產生第四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現有理事44名,常務理事23名。設會長1名,副會長8名;協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設辦公室,管理部,培訓部,信息部,財務由辦公室管理;秘書處設有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經有關部門批准,於2002年底成立招標代理分會。根據深圳市民政局的有關規定,招標代理分會不再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於2010年1月改設主任和副主任。現有主任1名、副主任10名。
監理協會於2007年成立專家委員會,設9名委員;2007年11月選舉產生自律委員會,原設11名委員,後調整為14名委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英文譯名:Shenzhen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s Association,縮寫SZPMEA)。
第二條 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監理條例》登記成立,由監理從業人員、工程監理單位及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單位自願結成的,對監理行業進行行業管理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凡在深圳市從事監理工作的監理從業人員、工程監理單位及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單位應當加入本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促進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建設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 協會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宣傳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基本建設方針和政策,承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任務,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監理市場的監督、評選先進監理單位、評選優秀監理項目、評選優秀總監等工作。
按照《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招標代理分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招標代理分會進行管理,並向會員提供服務。
第七條 保障監理從業人員的依法執業,維護監理從業人員、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外來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監理從業人員、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 負責監理從業人員、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從事建設監理工作單位信息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代表行業相關經濟組織提出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第九條 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理企業設立、升級的申報;辦理監理工程師註冊、變更申請的初審和擬定監理從業人員執業規則的制度。
第十條參與制定監理行業技術標準,根據市有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第十一條 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對違法違規監理從業人員、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外來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單位,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罰意見。
第十二條 組織會員開展監理工作理論與實務研討活動,總結、交流業務經驗,宣傳監理工作制度,推動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十三條 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監理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四條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業主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組織本行業工作質量檢查,經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開展行業評比活動,推動監理市場的規範化運作。
第十六條 積極組織與境內外建設監理同行的交流活動;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本行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第十七條 組織會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地編輯出版有關監理刊物和技術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九條 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深圳市從事監理工作的具有監理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及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二十一條 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在深圳市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其他單位應加入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在深圳市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其他單位執業的監理從業人員應加入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管理;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享用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承擔並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關心協會工作,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應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遵守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
(六)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欠費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各會員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指定一名本單位負責人或其他人為本單位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的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至少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會費標準;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
構;
(八)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原則上須由理事本人參加,如因特殊情況未能參加的,可由書面授權人參加,如連續兩次無故未參加理事會議,則視為自動失去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在會員單位或個人中產生,理事單位應指定主要負責人擔任;擔任理事、常務理事的人員如有變更,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須提出書面的變更材料,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替補。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協會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
本協會設監事2人,分別由會員單位和協會秘書處中的人員擔任,經常務理事會產生,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任監事。監事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多人;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應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報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副會長調離原單位、退休時,巳不適應擔任副會長職務,按自動辭去副會長職務處理;增補副會長應按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通過選舉產生。該副會長所在的原單位負責人不是副會長的當然人選。
本協會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0%。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設監理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會長、秘書長必須為專職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單位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確需超過的,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同意後方能連任,並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三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會長可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在增補時,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公平競爭,擇擾錄用的原則。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敬業、廉潔、公正,並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協會秘書處人員按照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各部門正副職人員:男性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女性不得超過60周歲;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男性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女性不得超過55周歲。如協會工作需要,確需聘用超齡人員的,只可聘為顧問。
協會應按勞動法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並按有關法規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從事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討論,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巳繳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有關財務主管人員時,應接受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向會員單位借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由原單位解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新的相同類型的行業協會設立後,應將剩餘財產歸屬新設立的行業協會。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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