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機構性質:地方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副廳級
- 上級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機構名稱 | 職能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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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督辦、接待、財務、固定資產管理、政務公開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社會保險、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
綜合處(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 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分析運行態勢,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承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以及統計資料的綜合分析、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國民經濟動員相關工作。 |
市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 |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日常監督工作;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各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對中央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研究提出規範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對稽察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
發展規劃處 | 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協調各專項產業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與城市發展戰略、重大政策以及中長期發展目標、速度、比例、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建議。 |
經濟體制改革處 | 擬訂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協調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擬訂經濟體制改革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訂推進和完善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協調擬訂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投融資體制改革。 |
投資處 | 擬訂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匯總、平衡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畫;組織提出市本級政府投資(包括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計畫;按許可權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備案工作。 |
區域經濟處 | 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擬訂區域經濟合作規劃,協調深圳與內地省市、港澳台等區域合作;承擔發展改革工作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 |
深圳市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領導小組辦公室 | 組織協調落實《珠三角規劃綱要》;承擔《珠三角規劃綱要》政策研究、規劃擬定工作;承擔統籌協調珠三角城鄉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基本公共服務、環境保護“五個一體化”建設的推進工作;承擔落實上級對我市貫徹落實《珠三角規劃綱要》的督辦、檢查、評比工作;承擔深莞惠經濟圈建設工作,推進三市重點區域重要領域重大項目合作;承擔市珠三角規劃綱要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
碳排放權交易工作辦公室 | 擬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法規、規章;研究制定碳排放發展規劃及政策;確定控排單位範圍及其碳排放配額;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第三方核查等相關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和監管;承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其他工作。 |
產業協調發展處 | 綜合平衡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提出綜合性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實施計畫;牽頭編制《深圳市產業導向目錄》;承擔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工作;擬訂境外投資、企業債券政策和計畫;組織制定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和政策。 |
社會發展處 | 銜接平衡社會發展規劃,綜合協調社會發展領域各專項政策措施;匯總編制社會事業發展年度計畫和年度報告;擬訂人口發展和管理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辦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城市發展處 | 統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城市資源環境容量的銜接平衡,提出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和對策措施;匯總提出重大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相關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推進前期工作。 |
高技術產業處 | 統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統籌協調國家創新型城市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培育高技術領域重大項目,組織落實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國家綜合性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相關工作。 |
能源與循環經濟處 |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能源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及政策措施;承擔市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
重大項目協調處 | 匯總、平衡編制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擬訂並實施重大項目儲備、培育及扶持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重大項目立項;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
價格處 | 承擔價格綜合管理工作;在法定許可權內擬訂和管理相關商品、服務價格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指導價格監測和成本監審工作;銜接價格綜合管理與價格監督執法工作。 |
直屬機構
機構名稱 | 職務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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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協調編制生物谷相關專項規劃、招商計畫、年度工作計畫、產業發展綜合配套政策和課題研究等,開展生物谷重大項目的規劃培育工作。 2.統籌各類綜合檔案的報批,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生物谷上報國家、省等有關部門審批事項的報批工作。 3.統籌開展生物谷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協調市、區(新區)相關部門解決生物谷規劃建設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4.探索生物谷市場化運作模式,研究制定政府與企業協同運作的投融資方案,吸引社會資本與資源,營造多元化的合作環境。 5.承擔生物谷先行先試政策申報、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綜合服務等工作的督察督辦職責。 6.承擔市政府及市生物谷規劃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