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實施辦法》是深圳市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最佳化深圳市人才發展環境、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加快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制定的辦法。
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最佳化我市人才發展環境,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加快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繼續設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以下簡稱創新人才獎),獎勵我市在產業發展與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創新人才獎按照自願申報、嚴格審核的原則進行評審,每年評審一次,對獲獎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條為兼顧申報單位與個人貢獻,增設企業年度自主申報名額,按照企業在我市繳納各項稅費收入情況分檔確定。全市自主申報名額分配方案根據年度獎金總規模和申報情況調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設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聯席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席委員會),由市政府主管領導和市人力資源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創新、經貿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審議並決定創新人才獎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的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獎勵資金的監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的協助管理部門。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職責是:
(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獎勵申報指南,經批准後發布;
(二)組織獎勵的申報和評審,編制年度獎勵方案;
(三)編制獎勵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績效自評。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按規定審核、批覆獎勵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決算;
(二)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指標下達;
(三)監督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指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並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第九條市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配合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編制獎勵申報指南和年度獎勵方案。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在深圳市登記註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連續工作1年以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經營管理與技術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可申報創新人才獎:
(一)屬於我市戰略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鼓勵發展產業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二)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三)所在企業屬於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或我市鼓勵發展的產業、尚有年度自主申報名額的,在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
(四)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擔任一級學科帶頭人或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負責人;
(五)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高端專業人才和經市政府批准可以申報的特殊高端專業人才。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創新人才獎:
(一)不依法納稅;
(二)有不良誠信記錄;
(三)有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四)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程式
第十二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我市產業發展情況,編制獎勵申報指南,明確獎勵申報的具體條件、申報方式、自主申報名額分配方式、申報材料、申報時間等內容。
獎勵申報指南經聯席委員會審定後,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
第十三條符合創新人才獎申報條件的人員,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過其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報本年度創新人才獎。
第十四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創新人才獎的年度獎勵方案,並提交聯席委員會審定。
第十六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年度獎勵方案,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在每年第三季度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七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產業發展情況,及時確定我市鼓勵發展產業範圍及企業名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申報系統,提高審核效率。
第五章 獎勵標準及經費
第十八條 獎勵標準根據獲獎人員上年度對我市產業發展、自主創新等方面的貢獻確定。
最高檔獎勵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九條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10億元專項資金,作為獎勵資金。
資金規模可根據獎勵申報情況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負責組織管理創新人才獎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和審核申請,按照規定發放獎勵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申報人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經查實後,取消申報人的受獎資格;已經獲取獎勵的,對獎勵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提供虛假材料申報獎勵的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有關情況分別提交市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和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並取消該申報人5年內評獎資格,以及該單位5年內組織申報評獎資格。
第二十三條組織實施創新人才獎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實施。《關於印發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