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向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用於焚燒、填埋或者利用其他技術手段處理生活垃圾的費用。
  第三條 市稅務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具體徵收機關。區(含新區,下同)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收取轄區範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減免審核和使用工作。
  財政、價格、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採用“排污水量折算係數法”“實際垃圾排放量計費法”等方式計費。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市城管、財政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七條 區稅務部門可以委託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範圍外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區城管部門核定的應繳費金額,向區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區稅務部門委託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受委託單位名單。
  受委託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區稅務部門委託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向受委託單位支付代收手續費。
  手續費標準由區稅務、財政部門徵求受委託單位意見後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區稅務部門委託收費的,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協定。委託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項目、標準、範圍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的標準;
  (四)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我市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低保邊緣人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所在家庭,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區城管部門辦理免繳手續,區城管部門辦理手續後將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名單告知區稅務部門,由區稅務部門告知受委託單位。
  以水為主要原料或者使用高耗水技術工藝的工業企業申請按照實際垃圾排放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區城管部門負責審核辦理,區城管部門辦理後將審核結果告知區稅務部門,由區稅務部門告知受委託單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各區範圍內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列入區級財政收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支付給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標準,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特許經營協定的,或者特許經營協定中未約定具體費用標準的,費用標準參照市有關規定執行,或者由區城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核定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生活垃圾處理量向區城管部門申報生活垃圾處理費用。
  區城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核生活垃圾處理量,並根據支付標準和協定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核定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本轄區垃圾處理實際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由區財政負責安排。
  第十四條 受委託單位應當按季度將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情況書面報告區稅務、城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季度將垃圾處理情況、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區城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區稅務部門和城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每年上半年分別將上一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完善監督制度。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繳入國庫後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繳納義務人或者代收單位自行向區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未按時繳納的,由區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及時追繳。拒不繳納的,由區城管部門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且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7日發布的《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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