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文化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拓創新、交流合作、資源(服務)共享。聯合各類環境監測力量,推進我市環境監測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提高。加強行業自律和技術交流,促進環境監測行業健康發展。協會將不遺餘力地為會員提供服務,努力辦成真正的會員之家;同時加大行業自律,增加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協會的自我發展能力;不斷推進深圳環境檢測事業健康發展,為建設美麗深圳做出貢獻。
組織架構
理事會:
1、會長:
楊立君 深圳市環境監測協會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2、副會長:(按姓氏筆畫順序)
古遠輝 深圳市華保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漢俊 深圳能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生產管理部部長
吳立安 中檢集團南方測試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何 姝 深圳市宇馳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 俊 深圳市龍崗區環境監測站 站長
武廣元 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歐陽劍鋒深圳市索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姚雲峰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監測站 站長
盛開河 深圳市安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炳貴 深圳市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3、秘書長:
劉德全 深圳市環境監測協會 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4、副秘書長:
韓世梅 深圳市環境監測協會 高級工程師
余 署 深圳市環境監測協會 高級工程師
陳浩榮 深圳市銘科科技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5、理事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深圳市羅湖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深圳市南山區環境監測站
深圳市鹽田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深圳市光明區環境監測站
深圳市坪山區環境監測站
深圳市龍華區環境監測站
深圳市大鵬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站
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譜尼測試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虹彩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鑒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
深圳市銘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眾工程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碧興物聯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得一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粵環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務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聯檢測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科爾特檢測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石科學儀器有限公司
6、監事單位:
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監事長)
深圳市城市排水監測站
深圳市瑞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協會章程
本《章程》經2017年2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深圳市環境監測協會
英文名稱:ShenZhen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英文縮寫:SZAEM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是由深圳市從事環境監測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環境監測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拓創新、交流合作、資源(服務)共享。聯合各類環境監測力量,推進我市環境監測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提高。加強行業自律和技術交流,促進環境監測行業健康發展。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有關環境監測的法律、法規,普及相關科普知識,組織開展環保公益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環境監測的社會化,提升環境監測的質量管理水平;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制訂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範以及開展行業準入資格評審/能力評估工作,依法開展行業相關認證認可服務;
四、開展會員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業務培訓,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行業調研,為相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建議意見;
六、出版協會刊物,建立協會網站;
七、組織行業展會展覽活動,組織學術活動,開展環境監測技術交流與推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環境監測協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深圳市環境監測協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二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四條 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五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年2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地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上梅林梅坳七路8號深圳市環境監測中心站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