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規則

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規範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行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規則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規範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行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組織業主進行電子投票的監督管理。
  本規則所稱召集人,包括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小組、街道辦事處。
  本規則所稱電子投票,是指召集人組織業主通過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建立的市物業管理信息平台中的市物業管理投票系統(以下簡稱投票系統)進行業主大會會議投票。
  第三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的指導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子投票相關規定;
  (二)指導、協調區住房和建設部門開展電子投票工作;
  (三)建立、維護和管理投票系統;
  (四)保存電子投票數據信息。
  第四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的指導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電子投票活動的宣傳與培訓工作;
  (二)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開展電子投票工作;
  (三)審核街道辦事處的投票系統賬號關聯申請;
  (四)其他與物業管理電子投票有關的事項。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的指導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召集人註冊和使用投票系統賬號;
  (二)指導召集人、社區居民委員會完成投票系統賬號關聯;
  (三)審核業主大會會議的電子投票延期申請;
  (四)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書面投票的補錄;
  (五)受理業主對於電子投票事宜的投訴;
  (六)其他與物業管理電子投票有關的事項。
第二章 註冊和身份驗證
  第六條 召集人首次登錄使用投票系統的,應當首先在投票系統註冊賬號。
  第七條 召集人使用投票系統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張貼投票系統移動端—“深圳市物業管理公眾服務”微信公眾號(以下簡稱官方微信公眾號)的二維碼和電子投票操作指南。
  第八條 業主應當自行關注官方微信公眾號,並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身份驗證:
  (一)人臉識別驗證:業主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中錄入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和個人手機號碼,系統將通過人臉識別和傳送手機驗證碼方式完成業主身份驗證;
  (二)線上提交照片驗證:無法通過人臉識別驗證的,業主除了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中錄入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外,還需線上提交產權證明、身份證件照片和個人手持該身份證件的照片,經召集人線上審核確認業主身份後,完成身份驗證;
  (三)現場核實驗證:無法通過人臉識別驗證或者線上提交照片驗證的,業主可以攜帶產權證明、身份證件,經召集人現場審核確認業主身份、拍攝該證件照片和業主手持該身份證件的照片,並上傳至投票系統後,業主完成身份驗證。
  召集人對前款第二、三種方式確認的業主身份的真實性負責。
  業主完成身份驗證後,即可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的業主身份綁定功能完成房屋綁定。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條所規定的業主身份驗證和房屋綁定方式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對修改和補充情況予以說明,同時在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網站和官方微信公眾號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大會發起和投票
  第九條 業主大會不採用電子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投票結果應當由召集人以分戶為單位錄入投票系統。
  業主大會在採用電子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同時,可以採用書面投票的方式進行補充投票。採用書面投票方式進行補充投票的,業主應當在電子投票截止時間前完成書面投票,並由召集人在電子投票截止時間後將書面投票結果補錄入投票系統。
  第十條 召集人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二十日前,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方式、議題、表決事項、投票期間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可以依職權出具指導意見。
  召集人應當依法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召集人可以通過投票系統向已在投票系統中有效完成賬戶註冊的小區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傳送列席邀請,列席邀請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發出。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表決事項等發生改變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在投票系統進行修改,並按第二款要求重新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投票系統根據不動產登記機構推送的房屋登記信息,自動解除產權發生變更的房屋綁定信息。
  第十二條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在業主名單公示期屆滿前,在投票系統中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推選不成的,該專有部分業主不能通過投票系統進行投票。
  第十三條 召集人應當在公示業主名單時,同步公示投票系統中房屋的最新綁定時間。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業主應當核對業主房屋綁定情況。業主提出異議的,召集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及時予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召集人向街道辦事處提出修改申請,街道辦事處在投票系統中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業主採用電子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對於同一專有部分在投票期間內只能投一次票。
  第十六條 在業主大會會議期間,召集人可以通過投票系統,實時查詢業主大會投票進程和每一戶是否投票的信息,並採用手機簡訊或者微信等方式,對尚未投票的業主進行提醒。
  已經完成電子投票的業主,可以通過微信實時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投票進程和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七條 召集人決定延長投票系統投票時間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投票時間可以順延。順延時間按照《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業主需要委託他人進行電子投票的,應當先在投票系統中完成身份驗證和房屋綁定,並通過投票系統提交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件、受委託事項、許可權、委託期限以及手機號碼信息,並書面告知召集人。
  被委託人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完成身份驗證。
  業主在被委託人完成電子投票前可以通過投票系統取消其委託授權,但應當書面通知召集人和受託人。
  業主取消委託授權的,應當及時在投票結束之前完成電子投票。
第四章 計票和結果公示
  第十九條 書面投票與符合本規則的電子投票均為有效的業主大會會議投票,具有同等效力。
  同一業主同時通過書面投票方式和電子投票方式進行重複投票的,投票結果依據業主所在小區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或者選舉辦法等規定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投票結果以電子投票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有多項議題,業主僅對部分議題進行投票的,在計票時,該業主納入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業主總人數和總投票權數的計算。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採用書面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應當公開唱票,並由召集人依法邀請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和監票人員監督,將分戶表決結果補充錄入投票系統,由投票系統完成統一計票。
  書面投票補錄沒有唱票人員、計票人員或者監票人員在場的,不得開箱驗票。
  第二十二條 投票系統根據業主電子投票結果、書面投票補錄情況以及召集人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總人數、總投票權數,自動計算投票結果,生成投票結果統計表。
  投票結果統計表應當載明表決結果、總投票權數及比例、投票人數及比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投票系統還應當自動生成候選人的得票順序。
  召集人應當通過投票系統列印業主大會表決結果確認書並加蓋公章,經監票人員簽字確認後,提交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三條 召集人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議後三日內,公示表決結果。
  第二十四條 投票系統中的業主大會投票結果應當依法保存,接受各方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篡改業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將業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泄露、篡改或者濫用業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應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公示”,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開張貼並同時在市物業管理信息平台上發布,時間不少於十日。
  第二十七條 住房和建設部門不得就使用投票系統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業主為政府或者其他單位的,適用本規則,由產權單位提供相關材料,並確認分戶信息後,授權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投票。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召集人職責時,履行本規則所規定的召集人的職責。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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