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湘潭商會成立於2012年6月17日,由湘潭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為主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湘潭商會
- 成立:2012年6月17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投資人:湘潭籍人士
- 業務範圍:及時反映會員經商環境與正當訴求
- 所在地:深圳
簡介,商會精神,章程,商會地址,
簡介
商會主要業務範圍是及時反映會員的經商環境與正當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服務,規範在深圳的湘潭籍工商者的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財會、融資、及市場拓展等服務,定期出版商會內部會刊,組織會員進行培訓、經貿洽談,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動,為會員之間進行資源整合實現同舟共濟,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利共贏;推動深圳市與湘潭市的經濟協作與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公益事業,參與社會慈善事業;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把商會搭建成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的優秀平台;加強與湘潭市有關部門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的貿易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商會精神
弘揚湘軍精神 辦好湘潭商會
為企業出謀劃策 為政府穿針引線
為會員排憂解難 為家鄉添磚加瓦
湘潭商會文化訴求:團結奉獻 開放 創新
湘潭商會辦會理念:凝聚 包容 務實 共贏
高起點 高標準 高效能
凝聚力 號召力 影響力
為企業出謀劃策 為政府穿針引線
為會員排憂解難 為家鄉添磚加瓦
湘潭商會文化訴求:團結奉獻 開放 創新
湘潭商會辦會理念:凝聚 包容 務實 共贏
高起點 高標準 高效能
凝聚力 號召力 影響力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深圳市湘潭商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XIANGT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SXCC)。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湘潭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為主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深圳、湘潭商貿與文化交流,推動深圳、湘潭兩地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榮譽公館一樓118室。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湘潭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為主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深圳、湘潭商貿與文化交流,推動深圳、湘潭兩地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榮譽公館一樓1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及時反映會員的經商環境與正當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積極為會員服務,規範在深圳的湘潭籍工商者的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依法經 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財會、融資、及市場拓展等服務,定期出版商會內部會刊,組織會員進行培訓、經貿洽談,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動,為會員之間進行資源整合實現同舟共濟,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四)推動深圳市與湘潭市的經濟協作與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公益事業,參與社會慈善事業;
(六)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把商會搭建成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的優秀平台;(七)加強與湘潭市有關部門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的貿易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一)及時反映會員的經商環境與正當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積極為會員服務,規範在深圳的湘潭籍工商者的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依法經 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財會、融資、及市場拓展等服務,定期出版商會內部會刊,組織會員進行培訓、經貿洽談,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動,為會員之間進行資源整合實現同舟共濟,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四)推動深圳市與湘潭市的經濟協作與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公益事業,參與社會慈善事業;
(六)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把商會搭建成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的優秀平台;(七)加強與湘潭市有關部門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的貿易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查,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三)全額繳納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商會職務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資料庫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以及各種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商會的形象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含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四)理事單位(含副監事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查,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三)全額繳納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商會職務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資料庫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以及各種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商會的形象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含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四)理事單位(含副監事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選舉或罷免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議;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選舉或罷免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議;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不得多於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工作計畫;
(四)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方案;
(六)決定本會內部機構設定,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對會員的處分;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待遇等事項;
(九)制定本會規章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對決議要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也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各一名組成,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不得多於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工作計畫;
(四)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方案;
(六)決定本會內部機構設定,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對會員的處分;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待遇等事項;
(九)制定本會規章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對決議要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也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各一名組成,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為專人專職,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直接向會長匯報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若干人。設首席聯絡官1人。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以及首席聯絡官經會長提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確認。上屆及歷屆會長為本會當然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則由熱心商會工作且德高望重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為專人專職,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直接向會長匯報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若干人。設首席聯絡官1人。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以及首席聯絡官經會長提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確認。上屆及歷屆會長為本會當然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則由熱心商會工作且德高望重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認真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制定相應措施積極落實;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認真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制定相應措施積極落實;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積極提出建議,做好會務、宣傳、綜合、聯絡、投資、後勤等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商會與會員、會員之間、商會與所辦實體之間的關係;
(四)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六)積極整合外部資源和信息為商會和會員服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選舉、罷免程式;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執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一)積極提出建議,做好會務、宣傳、綜合、聯絡、投資、後勤等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商會與會員、會員之間、商會與所辦實體之間的關係;
(四)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六)積極整合外部資源和信息為商會和會員服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選舉、罷免程式;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執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會有權查詢商會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秘書處應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嚴禁本會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違反者責令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會有權查詢商會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秘書處應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嚴禁本會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違反者責令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決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2年5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5月17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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