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成立於2014年,是深圳淨水行業的行業服務性、行業管理性的市級社團組織,致力於促進行業間發展與合作、促進政府企業間溝通與協調、促進地方經濟的開展與國際交流等方面的工作。通過挖掘末端飲水、用水、水處理、水綜合開發利用、室內空氣淨化及相關產業科技潛力,整合政府資源、行業資源及社會資源,帶動淨水行業及相關產業整體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wate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宗旨:組織協調、規範自律、監督維權、扶持發展
- 性質:淨水行業社會團體
- 服務:提供各種與淨水相關的業務諮詢與政策諮詢等
簡介,職能,章程,服務項目,
簡介
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於 2014 年3月25日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登記註冊。由深圳及珠三角地區淨水行業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溝通政府、內外交流、開拓市場、互動合作的重要服務平台。2018年被社會組織管理局評定為AAA級協會,會址設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花園路3號,辦公面積1000平米,包括會議室、會客室和產品展示廳。
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以“ 組織協調、規範自律、監督維權、扶持發展”為核心宗旨,通過挖掘末端飲水、用水、水處理、水綜合開發利用、室內空氣淨化及相關產業科技潛力,整合政府資源、行業資源及社會資源,帶動淨水行業及相關產業整體發展。
協會代表淨水產業及相關企業、銷售商的根本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訴求,扶持會員發展,協調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秉承為淨水行業竭誠服務的精神,擔負著承上啟下、溝通內外的使命;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生產、經營行為;推動科研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助力企業創新驅動發展;架起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職能
主要職能 | 內 容 |
代表 | 代表深圳市及周邊地區淨水行業全體企業及其相關企業的共同利益。 |
溝通 | 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向政府傳達企業的共同要求,同時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 |
協調 | 制定並執行行規、行約和各類標準,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行為。 |
監督 | 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方式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行業自律。 |
公正 | 受政府委託,進行資格審查、簽發證照。如市場準入資格認證,發放產地證、質量檢驗證、生產許可證明和進出口許可證等。 |
統計 | 對本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發布結果;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
研究 | 開展對本國行業國內、國外發展情況的基礎調查,研究產品科技創新、質量標準體系,制定行業發展報告,供企業和政府參考。 |
服務 | 政策宣貫、項目對接、品牌宣傳、信息服務、系統培訓、諮詢服務、舉辦展覽、組織會議、新產品新技術推廣、第三方服務對接、專家指導等。 |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英文名:Shenzhen Wate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SZWPIA。
第二條本會是由深圳市飲用淨水企業、水處理行業、終端淨水機製造企業及相關聯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宗旨:組織協調、規範自律、監督維權、扶持發展。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整合深圳市飲用淨水、淨水設備、水處理行業及相關產業科技潛力和社會資源,帶動飲用淨水、淨水設備、水處理行業及相關產業整體發展。代表本行業企業及銷售商的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訴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聯繫政府,為行業、會員、政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及周邊地區。
第六條 本會會址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花園路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研本行業資源開發、生產及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行業會員單位服務;
(二)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產業政策、行業法規,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諮詢意見,協調和促進本行業的發展;
(三)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本行業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及教育活動,參與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業規範規程的制定,維護消費者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代表行業的整體利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為會員企業在政策上謀優惠,在經營上謀市場,在設備、技術改造提供專家意見,在完善管理體制和質量體系認證上提供顧問服務,解答會員企業有關業務、生產技術等方面的諮詢;
(六)制定行規行約,進行行業協調自律,維護行業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競爭和惡性競爭,提高行業信譽,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七)開展會員企業培訓,幫助企業改善經營和管理。組織展會、展覽,舉辦報告會、研討會,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八)建立行業信息化平台,出版行業刊物,開展信息、技術、新產品等諮詢和推廣服務;
(九)開展國內、外相關組織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
(十)承辦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與委託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企業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企業會員更換代表,需向本會書面報告並在秘書處登記備案。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人提交工商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
(三)經本會秘書處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合格者提交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秘書處為會員單位授予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人民幣):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人民幣)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人民幣)
(三)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人民幣)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人民幣)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會費繳納和規定:
(一) 本會會費繳納時間:按照會員入會時繳費日為每年的會費繳納時間;
(二) 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將終止其獲得協會各類刊物資料、網站使用及其他各種服務、活動優先權的資格,並發布撤銷其會員資格公告;
(三)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牌匾,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終止其相應會員資格,並在協會官網發布公告。
(一)自然人會員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會員解散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二)主動申請退會的;
(三)不符合協會會員條件的;
(四)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五)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含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或者罷免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參會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執行、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含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參加常務理事會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整理會議紀要存檔備案。
(三)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具體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形成會議紀要由本會秘書處存檔備案。
(四)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1人、執行副會長1人、秘書長1人、常務副會長多人、副會長多人,監事長1人、監事2-4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任職條件
本會會長、副會長(含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任職。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為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含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監事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協會活動;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常務)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負責與政府、其他社會組織保持密切聯繫,與同行業組織及跨行業組織之間的聯絡溝通,並組織開展互訪活動;
(八)選任制秘書長為理事會當然成員,出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享有表決權;
(九)本會副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五)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作年度工作報告;
監事會成員為監事長1人,監事2-4人。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使下列職權:
(一)對協會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協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行業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式進行監督;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六)提醒注意和建議罷免權。監事會對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不能盡職盡責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業協會負責人可以提醒其注意並要求其及時改正。對監事會兩次提醒注意並未及時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業協會負責人,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監事會可以向理事會發出建議終止其履行職務的通知書,並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罷免其相應職務;
(七)監事長應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應列席理事會會議,列席會議的監事長或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列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八)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副會長(含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九)監事會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會長、秘書長或其他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產生及任免
(一)會長、副會長(含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六)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一般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七)監事在任期內,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三)保守協會秘密。
第三十五條監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協會章程,給行業協會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基層黨組織
第三十六條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中國共產黨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黨支部。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中國共產黨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黨支部是黨在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九條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一條本會支持協會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協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二條本會支持黨組織對協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類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含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本會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每年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日期內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本會自行承擔,本會無力承擔的債務和費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共同承擔。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務項目
為了積極貫徹落實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宗旨,促進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間的交流與溝通,促進深圳市市淨水行業發展,使協會真正成為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制定本服務項目。
1、協會提供各種與淨水相關的業務諮詢與政策諮詢;
2、協會代表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會員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實施行業規劃;
3、協會代表會員向政府爭取權益,申請補助;
4、推薦會員參加政府重大工程投標(按會員級別分配);
5、定期舉辦業界交流活動,安排同行業聚會,共享商情;
6、積極組織政策宣貫會、專項研討會、學術交流會、企業走訪參觀交流;
7、積極組織會員參加行業展覽會、新產品發布會等活動,幫助會員進行企業宣傳和品牌宣傳,組織會員參加公益宣傳及捐助活動;
8、每次活動的內容將提前在協會網站、公眾號、會員群上通知會員,會員可按照協會所規定的條件報名參加;
9、會員有優先權進駐協會設立的新產品、新技術展示廳,對該公司的產品、技術、專利進行展示;
10、會員可得到政府及協會發布的最新的淨水行業信息,有權在協會內部進行行業交流;
11、會員有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權,針對意見協會將認真研究,擇優採納;
12、建立行業信用和自律機制,對誠實守信、規範經營的會員單位進行鼓勵,對不法行為進行通報;
13、協會不定期組織項目對接會為會員單位尋求合作機會,建立供求關係,維護地區利益,提高會員單位知名度;
14、協會將利用網站、公眾號、媒體、報紙、雜誌、展會等多種方式為會員提高知名度,同時協會網站開闢“會員風采”等欄目,為會員進行多方面的宣傳;
15、協會將舉辦各類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提高政府對本行業的認可度,為會員爭取政府的扶持政策及補貼;
16、會員可參與協會的會員榮譽認證,行業調查排名等調查等活動;
17、會員可參與擬定行業新規並監督執行,並可以參與規範淨水行業的相關活動,對深圳市淨水行業標準提出建設性意見。
18、為會員提供公關指導,發展指導及相關的行業展望預測工作;
19、協會提供對接第三方機構的服務,如涉水產品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保護等。
此服務最終解釋權歸深圳市淨水產業協會所有,經理事會通過有權做出修改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