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休閒船舶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深圳市海上休閒船舶運營安全管理辦法》已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一百一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海上休閒船舶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 發文字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1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0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船舶
辦法發布,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經營管理,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安全管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附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解讀,

辦法發布

已經市政府五屆一百一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上休閒船舶經營活動管理,保障休閒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深圳海域使用休閒船舶從事經營性海上載客旅遊、觀光、娛樂等休閒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休閒船舶是指核定載客十二人及以下的休閒旅遊船舶和休閒漁業船舶。
休閒漁業船舶是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從事水上垂釣、捕撈、觀光、採集、體驗漁業生產等與漁業有關的休閒活動的漁業船舶。
休閒旅遊船舶是指除休閒漁業船舶以外的,從事海上旅遊、觀光、娛樂等休閒活動的船舶。

第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及綜合管理本轄區範圍內休閒船舶的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和落實安全管理行政責任制。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休閒旅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漁港水域外休閒船舶停靠的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深圳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休閒旅遊船舶及船員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漁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休閒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漁政管理機構)負責對休閒漁業船舶及船員實施監督管理。
市規劃國土(海洋)、市場監管、公安邊防、海警等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休閒船舶的相關管理工作。

經營管理

第四條

使用休閒船舶從事經營性海上休閒活動的,應當依法進行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五條

休閒旅遊船舶經營人應當向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休閒漁業船舶經營人應當向轄區漁業管理部門備案。休閒船舶經營人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人的商事登記信息;
(二)從事經營的休閒船舶信息;
(三)船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信息;
(四)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休閒船舶經營人按照規定報送的材料齊全的,交通管理部門、漁業管理部門應噹噹場出具書面備案回執。具體備案規定,由交通管理部門、漁業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休閒船舶所有人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休閒船舶的,休閒船舶所有人與經營人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契約,明確風險承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

休閒旅遊船舶應當取得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檢驗證書,並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取得船舶國籍證書。
休閒漁業船舶應當取得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檢驗證書,並向漁政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取得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及捕撈許可證。

第八條

在休閒旅遊船舶或者休閒漁業船舶上服務的船員,應當分別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和評估,取得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簽發的船員適任證書。

第九條

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是休閒船舶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休閒船舶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建立並落實休閒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台賬制度以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條

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風險管理,為船舶、遊客購買相關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海洋)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及實際情況,制定供休閒船舶停靠的碼頭、浮動設施設定規劃。

第十二條

休閒船舶停靠、上下遊客的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應當滿足安全條件和環保要求,配備救生和消防設備,在顯著位置張貼遊客安全注意事項。
漁港水域外休閒船舶停靠、上下遊客的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應當經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及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驗收規範。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是碼頭或者浮動設施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所有人委託經營的,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所有人與經營人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契約,明確風險承擔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休閒船舶經營人應當向遊客出具客票,維護遊客上下船舶的秩序。
休閒船舶經營人使用非自有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應當與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交通、規劃國土(海洋)、漁業及公安邊防管理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劃定休閒船舶的活動區域,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休閒船舶出航期間,休閒船舶經營人應當安排專人在碼頭或者浮動設施值班,並保持值班人員與船舶之間的通信聯絡暢通。
休閒船舶經營人應當密切關注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下列時段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載客出海航行:
(一)晚上八時至次日六時;
(二)能見度低於三千米;
(三)海上風力達到蒲氏五級以上或者超過船舶抗風等級;
(四)其他嚴重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的惡劣天氣或者海況。

第十六條

休閒船舶在出航期間應當按照規定隨船攜帶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等相關證書。
船員在出航期間應當攜帶適任證書。

第十七條

休閒船舶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船名船號,並標明核定載客數量和遊客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休閒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航行規定:
(一)停靠在通過驗收合格的碼頭或者浮動設施上下遊客;
(二)在核定的載客數量範圍內載客;
(三)在劃定的活動區域內活動;
(四)遵守避碰規則,避免在主航道、錨地、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內航行;
(五)駕駛休閒船舶的船員不得酒後或者疲勞駕駛;
(六)開敞式休閒船舶的遊客應當按規定穿著救生衣;
(七)其他安全航行規定。

第十九條

休閒船舶臨時性停泊的,應當在不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水域停泊,不得在主航道、錨地、禁航區、安全作業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內停泊。

第二十條

休閒船舶經營人應當將船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集中到岸上處理,不得向海域排放,並做好污染物排放記錄。

第二十一條

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每月對船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建立檢查台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每月對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建立檢查台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休閒船舶經營人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每三個月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救生、消防演練,並做好演練記錄。

第二十三條

休閒船舶和人員在海上遇險時,船員應當立即組織自救,並立即將遇險的時間、地點、人員、遇險狀況以及救助要求等向深圳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在獲知險情後,應當及時組織搜救遇險船舶和人員。
深圳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遇險報告後,應當按照《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搜救。

第二十四條

休閒船舶發生海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建立休閒船舶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實施休閒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區政府應當建立部門間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定期組織交通、漁業、漁政、海事、公安邊防等部門對休閒船舶以及休閒船舶停靠碼頭或者浮動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在海上休閒活動高峰期加強現場監督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參與區政府組織的聯合檢查。

第二十六條

交通管理部門、漁業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對休閒旅遊船舶、休閒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建立和落實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落實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統一實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對休閒旅遊船舶和船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漁政管理機構應當在漁港水域實施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對休閒漁業船舶和船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交通、漁業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共享平台,與市場監管、海事、漁政、公安邊防管理部門實現休閒船舶經營人的備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並移交處理。
海事管理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發現休閒旅遊船舶經營人未進行商事登記或者備案的,應當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交通管理部門;漁政管理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發現休閒漁業船舶經營人未進行商事登記或者備案的,應當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漁業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海事、漁政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船舶,按照各自的職責可以依法採取責令改正、停航、駛向指定地點、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海事、漁政管理機構在現場監督檢查中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市場監督、交通、漁業管理部門對休閒船舶經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的證據。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在陸地上有固定場所,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休閒船舶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休閒船舶經營人未向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轄區漁業管理部門備案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漁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轄區漁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休閒船舶未取得相關證書或者相關證書失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責令停航,並對休閒船舶經營人處3000元罰款。
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船上服務的船員未取得合格的適任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休閒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休閒船舶停靠、上下遊客的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以及第十九條規定,休閒船舶未遵守有關航行和停泊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對休閒船舶經營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休閒船舶出航期間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船舶國籍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休閒船舶經營人處500元罰款;船員在出航期間未隨船攜帶適任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船員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休閒船舶未標明船名船號、核定載客數量和遊客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休閒船舶經營人處以5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休閒船舶經營人未按照規定處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對休閒船舶經營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定期開展安全狀況檢查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處2000元罰款;碼頭或者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定期開展安全狀況檢查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漁業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休閒船舶經營人未按照規定開展救生、消防演練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處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督、交通、漁業管理部門對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將相關信息通報海事、漁政管理機構。
海事、漁政管理機構在為休閒船舶辦理相關證照時,應當督促休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

交通、漁業、海事、漁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核定載客超過十二人的休閒船舶適用國家和省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明晰,填補以往法律空白。《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將載客十二人以下,用於公眾海上旅遊、觀光或娛樂等活動的船舶納入海上休閒船舶管理。同時,《廣東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允許開放漁業船舶從事海上休閒活動。鑒於目現深圳市從事海上休閒活動的船舶主要包括了普通小型船舶和漁業船舶,有必要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對上述兩類船舶進行整合規範。為此,《管理辦法》明確該規章適用於核定載客十二人以下的休閒旅遊船舶和休閒漁業船舶,對於載客量十二人以上的船舶適用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即適用國家和省有關水路運輸管理和漁業船舶管理的相關規定。同時,《管理辦法》主要是對海上休閒船舶的運營安全進行規範,著重強化經營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對於海上休閒船舶的邊防管理,宜由主管部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予以管理。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將載客十二人以下,用於公眾海上旅遊、觀光或娛樂等活動的船舶納入海上休閒船舶管理。同時,《廣東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允許開放漁業船舶從事海上休閒活動。鑒於現深圳市從事海上休閒活動的船舶主要包括了普通小型船舶和漁業船舶,有必要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對上述兩類船舶進行整合規範。為此,《管理辦法》明確該規章適用於核定載客十二人以下的休閒旅遊船舶和休閒漁業船舶,對於載客量十二人以上的船舶適用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即適用國家和省有關水路運輸管理和漁業船舶管理的相關規定。同時,《管理辦法》主要是對海上休閒船舶的運營安全進行規範,著重強化經營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對於海上休閒船舶的邊防管理,宜由主管部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予以管理。
(二)管理思路符合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取消許可制度。 關於對海上休閒船舶的管理思路,現相關法律法規對載客十二人以上的客運船舶運輸實行質資許可制度及企業化經營為主的管理制度,其他城市制定的有關載客十二人以下休閒船舶的管理規定也以質資許可及企業化經營為主要管理手段;《廣東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對休閒漁業船舶的管理也是以質資許可及企業化經營為主要管理手段。鑒於《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及深圳市商事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現難以做到質資許可及企業化經營管理。為此,《管理辦法》對休閒船舶的管理採取了告知性備案、加強日常監管以及全面放開允許個人、法人經營的管理思路。關於備案管理,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對載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運輸經營未有規定,深圳市實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後,個人或組織只需進行商事登記後即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且其營業執照不登記經營範圍,這為行政管理部門的事後監督管理帶來困難。為此,《管理辦法》規定休閒旅遊船舶和休閒漁業船舶經營人從事海上休閒船舶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向交通、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即向經營人出具備案回執,便於行業主管部門掌握相關經營人的情況和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對從事休閒活動經營人的經營條件做出硬性要求,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為加強對休閒船舶經營海上休閒活動的運營安全管理,解決深圳市現休閒船舶經營活動中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管理辦法》從船舶、船員、停靠碼頭設施等方面對經營人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經營人應當依法進行商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二是使用的船舶應當適航,取得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檢驗證書及相關證書;三是配備的船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主管部門簽發的船員適任證書;四是具有可供安全靠泊、上下遊客的碼頭或浮動設施,且上述碼頭或浮動設施應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五是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六是配備相應的通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各相關管理部門將按照規定對休閒船舶經營人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是否符合上述經營條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明確了部門間的管理職責,加強協同管理。 休閒船舶經營活動涉及陸地與海上、普通客船與漁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多個部門的管理職責,需要各部門嚴格履行職能、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管理辦法》對此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休閒旅遊船舶、休閒漁業船舶經營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漁港水域外的船舶停靠碼頭、浮動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二是明確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分別對休閒旅遊船舶、休閒漁業船舶及船員實施監督管理,對海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三是明確區政府落實轄區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休閒船舶停靠碼頭或浮動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五)強化了經營人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為遊客提供安全保障 明確休閒船舶經營人的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其進行監督管理,監督其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做好海上休閒船舶經營活動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管理辦法》對休閒船舶經營人的安全生產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建立安全生產台賬,每月對船舶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建立檢查台賬備查;二是明確其應當進行備案登記,並確保持續符合規定的經營條件;三是明確其應當加強風險管理,為遊客購買相關責任保險;四是明確其應當做好遊客上下船秩序管理,確保遊客安全,對使用非自有碼頭、浮動設施接乘遊客的,應當與碼頭、浮動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五是明確其使用休閒船舶出航的航行規則、不得出航經營的情形以及船舶停泊的要求;六是明確其每三個月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救生、消防演練,並做好演練記錄備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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