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務科技與信息會協會

深圳市水務科技與信息化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經濟團體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水務科技與信息化協會
  • 外文名: Shenzhen Association for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of Water
  • 縮寫:SATIW
  • 性質:社會經濟團體組織
主要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深圳市水務科技與信息化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經濟團體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本會的法定名稱為“深圳市水務科技與信息化協會”,英文名稱“ Shenzhen Association for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of Water”, 縮寫為“ SATIW ”。
第二條 深圳市水務科技與信息化協會是由在深圳登記註冊的從事水務科技、水務信息、商貿、科研等企、事業單位,不論經濟成分、行政隸屬關係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政府”宗旨為己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深圳市水務科技及信息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深圳深圳市水務科技及信息行業的發展;在政府與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並受政府委託行使部分行業服務職能。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水務局和社團登記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
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路水源大廈1613。
第二章 協會的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協助政府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了解掌握行業動態,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受邀參與制訂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參與前期論證;
(三) 進行行業信息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四) 組織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使本行業企業在一個自律有序、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中發展;
(五) 受邀參與組織本行業範圍內的項目評審、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 受邀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七)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 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九) 受邀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配合政府進行監督;
(十) 推動深港兩地和澳門、台灣以及國內外同行間的交往,加速深圳水務科技及信息業與國際市場接軌;
(十一) 組織國內外各類展覽會、研討會、推介會;
(十二) 開展各種諮詢服務,組織專家為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產品生產、技術發展等方面的診斷、指導、總結經驗服務;
(十三) 開展人才、技術、職業培訓、世貿組織事務培訓等服務;
(十四) 創辦刊物,向會員單位提供本行業的科技、經濟信息;
(十五)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務等;
(十六) 受邀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七) 推薦本行業企業申報各類獎項;
(十八) 組織國內外商務考察、經貿交流活動;
(十九) 舉辦活動,促進會員單位間交流;
(二十) 主辦深圳水務科技與信息化網,為會員單位提供網路信息服務;
(二十一) 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深圳登記註冊的、從事水務科技與信息化業生產、商貿、科研的企、事業單位,不論經濟成分和行政隸屬關係,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的,都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擁護本會章程;
(三) 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應履行會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要求本會協助維護或提供必要的幫助;
(二) 可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 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源;
(四) 可利用本會的刊物傳播企業信息或利用本會的資源關係開展業務聯絡;
(五) 對本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 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八) 根據“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有退會的權利。會員退會須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執行行規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權益和信譽;
(二) 積極參加和配合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及時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動態,主動反映行業發展中的情況;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根據協會工作需要,委派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機構;
(四)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常務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可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批准設常務副會長一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單位推薦選舉產生。本行業協會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為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 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起草年度工作總結和財務收支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
(二) 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三) 聯繫和發展會員;
(四) 出版和發行協會的刊物,協調信息資源的收集和溝通;
(五) 組織開展協會的各項專題工作和各類活動,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會的任務。保持與各分支機構的聯繫;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 根據不同專業的發展需要,可下設若干行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的設立,由行業協會申請,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成立。
第二十三條 行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的會長,均為本會的應屆常務理事。
第二十四條 行業分會的會員大會,是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的理事會由其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經費可按下列途徑籌集:
(一) 會費收入;
(二) 有償服務收入;
(三) 政府部門劃撥的專項課題經費;
(四) 捐贈;
(五) 利息;
(六) 其它正當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會費標準由理事會審定,並符合政府部門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主要支出範圍:
(一) 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二) 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三) 出版刊物,編印資料,訂購業務書刊、資料等;
(四) 其它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按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若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半數以上通過後生效,並報市民政局備案。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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