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

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

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Smart City Society of Shenzhen),(縮寫:scss)(下稱“研究會”),成立於2013年,是依法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專注於智慧城市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行業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
  • 外文名:Smart City Society of Shenzhen
  • 成立時間:2013年
  • 機構性質:非盈利
  • 現任會長:馬祥斌
研究會優勢,協會刊物,總則,業務範圍,會 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黨建工作,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 則,

研究會優勢

2017年經深圳市市級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評估,研究會成為5A級社會組織。
經過近六年的努力,建立了五大優勢資源:
一是優秀產業集群,聚焦了600多家智慧城市各行業內的優秀企業,其中包括境內外上市公司70多家、6家世界500強企業和16家大數據、人工智慧機器人、雲計算等等行業協會。
二是專家智庫,擁有200多位智慧城市各行業專家,其中16位院士、30多位國家級專家。
三是擁有全國首部已經發布的團體標準《智慧城市系列標準》和《新型智慧城市總體規劃導則》。
四是智慧城市建設核心技術優勢,擁有以中國航天深圳航天智慧城市系統技術研究院為會長單位領軍企業構建了新型智慧城市“一中心、三平台、四體系”總體信息技術平台和各行業套用板塊的多項核心套用技術。
五是正在結合項目和產業發展需要建立各項產業基金,由中國智慧城市建設投資聯盟發起,結合多個智慧產業項目和銀行投融資企業聯合建立中國智慧城市科技產業基金。
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將積極與深圳和珠三角城市政府部門對接,組織會員聚焦新型智慧城市建設,以中國航天深圳航天智慧城市系統技術研究院和院士專家為領軍的聯盟規劃設計產業聯合體共建生態圈。抱團推進新型智慧城市項目落地。繼續努力成為建設“數字中國、智慧社會”和健康促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領航者、排頭兵。

協會刊物

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的全面貫徹,城市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對智慧城市建設提出了要求。針對智慧城市發展實際需要,由中國智慧城市建設投資盟、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中國智慧城市專家委員會發揮平台內智慧城市專家和會員企業的優勢資源,在2013年12月組織100多家智慧城市優秀企業,充分發揮企業在智慧城市建設領域的核心專利技術、先進的信息平台與套用系統產品,以及成功案例和實踐經驗。採用以政府引導、企業為主、自下而上的方式,編制制定《智慧城市系列標準》。通過了20幾位國家級專家、院士的嚴格評審,一致高度評價《智慧城市系列標準》體系合理,內容豐富,邏輯清晰,架構規範,具有方向性、體系性、規範性和創新性,對促進智慧城市頂層設計和實施建設具有實際指導作用,對於有效消除‘信息孤島’和避免重複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於推動智慧城市規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
《智慧城市系列標準》是智慧城市頂層規劃的“頂”,是智慧城市頂層規劃的先導性檔案,對智慧城市頂層規劃所涉及的建設思路、策略和實施行動的總路線的制定具有指導性、規範性和約束性。全面助力智慧城市健康可持續發展。
《智慧城市系列標準》涉及智慧城市建設實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運營全生命周期。是智慧城市科學化、集約化、可持續建設的基礎。沒有智慧城市標準體系的指導性、規範性和套用性,就不可能有一個科學的、可行的和可持續發展的智慧城市。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英文名:Society of Wisdom in ShenZhen City(縮寫:SWSC)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會是由我市從事智慧城市研究的高等院校及研究院、相關企業、科研單位和專家、學著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發揮高校和科研院所與企業交流合作和共同發展智慧城市相關領域研究合作發展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智慧城市相關領域的研究、發展,為深圳社會的經濟繁榮和企業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我市智慧城市行業相關研究機構和專業人員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
(二)積極組織開展智慧城市學術論壇和學術交流活動,吸納國際、國內專家的建議和意見,提高本市智慧城市研究水平和提升產業發展空間;
(三)促進科研專利項目成果產業化工作,組織企業會員走進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互動交流、探索合作,協助會員建立校企雙方共同建設的聯合實驗室,共同申報國家、省、市科研項目;
(四)開展智慧城市和智慧產業技術研究與產業拓展的交流互動,發展與其他城市政府及相關團體科技工作者和企業技術人員的聯繫和友好交往;
(五)建設網站,組織編印智慧城市和雲計算相關內部雜誌及其它科普書刊,會訊等,為會員單位服務;
(六)開展智慧城市、智慧產業技術和發展的科學論證,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的相關專題研究、諮詢服務和會員培訓等任務;
(七)向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接政府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 會員代表 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 ;
(四)向會員代表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 會員代表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黨建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二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四條 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五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 年12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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