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計程車推廣套用政策實施細則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套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新能源計程車推廣,促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科學發展,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號,以下簡稱《政策措施》)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新能源計程車的投放、管理與補貼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規定的新能源計程車為純電動計程車。純電動計程車根據授權經營模式分為藍色純電動計程車和綠色純電動計程車。
第三條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實施新能源計程車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和監督計程車經營企業按照本細則使用新能源計程車。
市交通主管部門客運交通管理局具體負責新能源計程車推廣套用的受理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我市計程車行業市場需求和計程車企業服務質量量化考核情況推廣套用新能源計程車。
第二章 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管理
第五條對紅色燃油計程車經營企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度3個年度服務質量量化考核結果平均分達到60分以上70分以下、70分以上75分以下,75分以上80分以下、80分以上85分以下、85分以上90分以下、90分以上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各計程車經營企業2014年參與量化考核車輛數的10%、11%、12%、13%、14%、15%予以配比純電動計程車指標數。
第六條燃油計程車(含紅色計程車、綠色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的,按照下列比例給予置換和指標獎勵:
(一)燃油計程車經營年限於2015年到期並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的,更新車輛數按照同產權1∶1比例置換,另外給予置換數10%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獎勵;
(二)燃油計程車經營年限於2015年以後到期,分別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為電動計程車的,更新車輛數按照同產權1∶1比例置換,另外分別給予置換數15%、20%、25%、30%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獎勵;
(三)公交資源置換的存量綠色燃油計程車經營權指標,被市交通主管部門列入2014年度或者2015年度投放但尚未投放的,投放車輛時,車型選用純電動計程車的,投放車輛數按照同產權1∶1比例置換,另外給予置換數10%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獎勵;
(四)2015年計程車經營企業經營管理的燃油計程車一次更新置換成純電動計程車且規模分別達到300—499輛、500—999輛、1000—1499輛、1500輛以上的,另外分別給予置換數的5%、8%、10%、15%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獎勵。
綠色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的,經營權期限屆滿後重新招投標時,給予適當的加分。
第七條配比、獎勵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免收有償使用費。
第八條配比、獎勵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經營年限為5年,自純電動計程車批准投入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經營期限屆滿前6個月,計程車經營企業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經營期限延長5年,且只能延長一次。
第十條計程車經營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配比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經營年限可以延長5年:
(一)5年示範運營期內,歷年經營服務量化考評結果均為合格(在經營期限屆滿時對應的考評年度,年度經營服務量化考評未完成,但上半年經營服務量化考評已組織開展並發布結果的,該上半年經營服務量化考評結果納入上述年度經營服務量化考評結果計算);
(二)5年示範運營期內,除經營管理的營運牌照(經營權)經營期限屆滿被市交通主管部門收回的情形外,經營車輛數不低於2014年參與量化考核車輛數;
(三)5年示範運營期內,沒有違反規定將純電動計程車指標進行轉讓、設定擔保或者利用該指標進行投融資的情形。
第十一條計程車經營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獎勵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經營年限可以延長5年:
(一)5年示範運營期內,歷年經營服務量化考評結果均為合格(在經營期限屆滿時對應的考評年度,年度經營服務量化考評未完成,但上半年經營服務量化考評已組織開展並發布結果的,該上半年經營服務量化考評結果納入上述年度經營服務量化考評結果計算);
(二)5年示範運營期內,除經營管理的營運牌照(經營權)經營期限屆滿被市交通主管部門收回的情形外,原燃油計程車更新的純電動計程車經營期限屆滿後仍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
(三)5年示範運營期內,沒有違反規定將純電動計程車指標進行轉讓、設定擔保、投融資的情形;
(四)提交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經營期限延期申請之日起至市交通主管部門作出批覆期間,原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對應的營運牌照沒有轉讓、設定擔保或者利用該指標進行投融資的情形。
第十二條計程車經營企業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純電動計程車首個5年經營年限屆滿前30日內作出延期決定。
第十三條配比、獎勵以及延長經營期限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在經營期限內不得轉讓、設定擔保或者利用該指標進行投融資。
第三章 純電動計程車營運管理與補貼
第十四條燃油計程車更新置換為純電動計程車,其營運區域、更新(退出)年限、營運管理等與市交通主管部門授予計程車經營企業的紅色計程車營運牌照或者綠色計程車經營權所配置的燃油計程車一致。紅色燃油計程車更新置換的純電動計程車為藍色純電動計程車,可在全市範圍內營運;綠色燃油計程車更新置換的純電動計程車為綠色純電動計程車,其營運區域與綠色燃油計程車經營區域一致。
配比、更新獎勵(含綠色計程車企業更新獎勵指標)的純電動計程車為藍色純電動計程車,可在全市範圍內營運。
純電動計程車租費標準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純電動計程車(含配比、獎勵更新)駕駛員的月租金定額水平由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同產權更新置換的純電動計程車(標準工況續駛里程R≥250KM)除享受國家補貼外,根據《政策措施》規定,在購置、使用車輛時給予以下補貼:
(一)每輛予以購置補貼6萬元;
(二)每輛予以使用環節補貼2萬元;
(三)每輛予以推廣套用補貼5.58萬元(補貼標準可根據推廣電動計程車車價的下降進行等額下調)。
第十七條配比、獎勵的純電動計程車(標準工況續駛里程R≥250KM)除享受國家補貼外,根據《政策措施》規定,在購置、使用車輛時給予以下補貼:
(一)每輛予以購置補貼6萬元;
(二)每輛予以使用環節補貼2萬元。
第四章 純電動計程車投放管理
第十八條計程車經營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請新增配比、獎勵純電動計程車指標及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
(一)具有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有效的從事出租客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計程車經營企業受託經營管理的營運牌照受託經營期限不得少於1年。
計程車經營企業申請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含獎勵的純電動計程車)的,應當於201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新增配比純電動計程車的,應當於2015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紅色計程車經營企業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取得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我市計程車市場的供需情況、充電樁建設情況等,有序、平穩安排投放。充電樁未能滿足純電動計程車投放進度的,計程車經營企業經營管理的燃油計程車輛在更新期限屆滿後,可向市客運管理局申請延長車輛經營期限,延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
計程車經營企業將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或者自建(合作建設)有充電樁的,配比、獎勵的電動計程車指標優先安排投放。
第二十條計程車經營企業申請新增配比、獎勵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及燃油計程車更新置換為純電動計程車的,需提交董事會有關同意新增配比(獎勵)純電動計程車、將所經營管理的燃油計程車(含受託經營管理的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的董事會決議書及承諾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議的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書)。計程車經營企業以集團公司名義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下屬法人公司董事會決議書及承諾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議的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書)。
計程車經營企業以集團公司名義提出申請的,下屬法人公司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計程車經營企業申請新增配比、獎勵純電動計程車指標和燃油計程車更新置換為純電動計程車及其車輛投入營運的,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審驗規定按照燃油計程車新增(更新)業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純電動計程車(含配比、獎勵及更新置換的純電動計程車)在營運期限內被劫、被盜,或者因事故、自燃等損毀報廢需更新的,應當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車輛經營期限不能超過原經營許可期限。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所稱“同產權”指計程車經營企業更新後的純電動計程車營運區域、營運年限、車輛性質與市交通主管部門已授予其所持有的營運牌照(經營權)配置的燃油計程車一致。
第二十四條計程車經營企業申請獲得的純電動計程車指標數換算出現小數點的,按照四捨五入法則,計算為整數。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中所稱的“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至純電動計程車首輪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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