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築業協會

深圳市建築業協會一般指本詞條

深圳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12月28日,是在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接受登記機關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深圳建築業協會秉承促進行業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辦會宗旨,堅持會員辦會、專家治會、社會監督的辦會方針,以代表企業、協調政府、專業服務、行業自律為主要任務,通過開展行業調研、行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以及創優創先活動,真誠為會員單位和行業發展服務,提高行業內企業管理水平,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會員監督。

深圳建築業協會成立至今已歷經30年,第八屆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24名,常務理事51名,理事153名,監事5名。協會現有會員單位800餘家,會員覆蓋深圳範圍內建築行業企業。

2022年2月,深圳建築業協會在深圳市2021年度市級社會組織評估中獲得5A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建築業協會
  • 成立:1988年12月28日
  • 註冊登記機關:深圳市民政局
  • 會員單位:400餘家
協會簡介,協會文化,發展現狀,組織機構,協會章程,協會領導成員,

協會簡介

深圳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12月28日。業務指導部門是深圳市建設局,註冊登記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
協會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三個分支機構(註冊建造師分會/建築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總工程師委員會)和三個法人單位 (深圳市建築培訓中心/深圳市建築施工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 /深圳市昌河物業管理公司 )。

協會文化

協會使命:秉承辦會宗旨,堅持辦會方針,緊跟行業熱點,創新辦會模式,加強協會專業化職業化團隊建設,促進行業轉型升級與健康發展,努力把協會打造成為國內同行業一流品牌協會。
協會宗旨:促進行業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發展現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積極發展獨立公正、規範運作的專業化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做出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專門論述:“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中央把發揮行業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當成是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李宇明同志為首的建協第四屆理事會(2002年元月24日換屆)、第五屆理事會(2007年4月10日換屆),堅持促進行業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辦會宗旨、堅持“會員辦會、專家治會、社會監督”的辦會方針,逐一落實“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的職能,在開展創優、創先活動,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開展企業調研,為會員服務,開展行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行業自律和自身建設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
協會緊緊圍繞 “十一五”規劃和市建設局“建設支柱產業、打造建築之都”的戰略目標,積極為企業創造可持續發展環境,推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提高,創精品工程、樹品牌建築,推動技術創新、推廣新技術,創品牌企業、樹行業優秀人才,擴大對專業隊伍的服務範圍,業務滲透建築機械和周轉材料領域。積極為企業創造生產環境、著力解決了大型施工企業的生活生產基地問題。連續兩年被市建設局授予“服務先進單位”。
協會堅持“會員辦會,專家治會,社會監督”的辦會方針,真誠為會員單位和行業發展服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會員監督。實行專家治會,開展工作依靠專家。協會設立了專家委員會,實施專家評審制度,專家對業務決策的結果負責。辦事程式公開,機會公平,結果公正,協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社會公信力得到增強。專家委員會下設了若干個專業委員會,並建立了協會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為專業委員會和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服務。專家庫有專家423人,共分為建築、結構類、諮詢、培訓類、市政工程類、電氣、自動化類、暖通、燃氣、給排水類、建築機械類、法律類和其它類專業。
協會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三個分支機構(註冊建造師分會/建築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總工程師委員會)和三個法人單位 (深圳市建築培訓中心/深圳市建築施工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 /深圳市昌河物業管理公司 )
我協會在有關協會的任職:
·中國建築業協會常務理事
·中國建築業協會質量分會常務理事
·中國建築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常務理事
·中國施工企業協會常務理事
·深圳市新聞出版協會副會長
經過四屆五屆協會的積累,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註冊資金100萬元,自有房產3500多平方米,主要用於辦公和開展培訓工作,固定資產總值約400萬元。
新一屆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在廣大會員單位的努力下,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牢牢把握協會發展的歷史機遇,在創新中發展,在規範中前進。

組織機構

協會秘書處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現有專職人員16名,建立了一系列的內部管理制度,辦公自動化水平明顯提高,所有部門負責人實行崗位輪換。秘書處設一室三部,其職能為:
辦公室職能:
1、人事勞資管理;
2、秘書處黨務管理;
3、公文、會務管理;
4、車輛、辦公用品管理;
5、會刊編輯、發行管理;
6、財務管理;
7、接待、交流、聯絡、考察等事務;
8、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培訓鑑定部(對外掛市建築培訓中心和市建築施工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是兩塊牌子),其職能:
1、編制年度培訓、鑑定計畫,並組織實施;
3、操作工人技能掊訓及鑑定;
4、建造師考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
5、工程技術標準、法律、法規培訓;
6、其他有關培訓;
7、開展各類型講座;
8、組織行業各工種比武競賽;
9、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程技術管理部(對外掛總工程師委員會牌子),其職能:
1、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優質結構、市優質專業工程、 市優質工程評選);
2、安全與文明施工管理(市文明工地、市雙優工地評選);
3、四新、節能、環保技術的推廣和套用管理;
4、優秀QC小組成果、市級工法的評審及發布;
5、工程技術諮詢管理;
6、用戶滿意工程的評選;
7、組織優質工程、雙優工地的現場觀摩交流;
8、總工程師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9、向省、部級推薦優質工程、雙優工地、QC成果、先進工法、用戶滿意工程等事務,並組織、接待各上級部門的複查工作;
10、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企業與執業資格管理部(對外掛建造師分會和建築機械 管理與租賃分會兩塊牌子)其職能:
1、會員會籍管理(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2、行業自律管理;
3、行業統計;
4、品牌企業評選管理;
5、“三優”評選管理(優秀企業經理、項目經理、總工);
6、專家庫管理;
7、網站管理和建築法律諮詢工作委員會管理;
8、會費繳納管理;
9、建造師分會管理和執業經理人分支機構管理;
10、建築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租賃工作委員會的管理;
11、在政府與企業間上傳下達、反饋信息;
12、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

深圳建築業協會章程
經2020年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深圳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0CIATION,縮寫:SC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在深圳市從事建築行業相關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企業,規範協調會員企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會員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供會員諮詢服務;
(二)協助會員制定、實施企業標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三)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
(四)開展市場評估,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廣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五)組織行業會展、招商,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七)溝通本協會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調本協會與其他協會或者組織的關係;
(八)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九)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協助市、區政府參與行業管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擬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會費按在協會任職職務等級結合總承包資質等級的方式繳納會費,設“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長/分會會長/總承包特級資質會員、理事/監事/分會副會長/總承包一級資質會員、普通會員”四個檔級,會費標準分別為5、3、1、0.5萬元。在協會和分會承擔多個職務的,按會費的最高檔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約行規以及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懲戒。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會員代表) 組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數量少於100個的,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一百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等應由理事會依據章程制定;會員代表一般不能少於全體會員的1/3。
會員代表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員代表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時間一致,不超過4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應當經參會會員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參會會員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且不得低於9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出席會議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業務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三)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本會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或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三名監事以上,包括一名監事長),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八)接受會員對懲戒措施的申訴,對作出懲戒的程式和內容進行審查監督,必要時有權建議理事會重新作出決議或者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將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本會應當同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會費收取情況;
(二)服務項目收費及其他收入情況;
(三)經費使用情況;
(四)監事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五)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與本會關聯交易情況;
(六)章程規定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經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協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並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所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向全體會員發出警示通報:
(一)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服務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媒體披露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生產安全問題的;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向本會通報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生產安全事件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行業聲譽事件的。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七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 深圳建築業協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深圳建築業協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五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一條 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五十二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協會黨組織主導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體制,設立行業自律機構,推進行業誠信自律建設;行業自律機構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行業協會黨組織負責人(設立行業紀委的由紀委書記)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領導成員

深圳建築業協會領導及職務
部門或機構
姓名
職務
領導班子
尹劍輝
會長
彭迎祥
秘書長
張志強
副秘書長
趙正明
副秘書長
潘小兵
副秘書長兼工程部部長
綜合辦公室
黎軍
主任
鄭阿曼
副主任
胡曉萍
副主任
劉志彬
副主任
周業兢
秘書
卜慶忠
司機
工程技術部
黃友義
副部長
關偉晉
副部長
任霏
秘書
市場發展部
王娜
部長
陳克旺
副部長
苗 靖
副部長
何錦瓊
主辦秘書
李孔炎
秘書
培訓中心
田 力
副主任(主持工作)
林小庭
副主任
趙麗娟
副主任
黃 浩
主辦秘書
肖 陽
主辦秘書
馬星星
秘書
張楚東
秘書
王 力
秘書
楊歡歡
秘書
陳 鵬
秘書
劉艷華
秘書
滕 蓉
會計
於紅軍
出納
財務部
蘭麗娟
部長
譚麗婭
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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