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專利協會

深圳市專利協會(SHENZHEN PATENT ASSOCIATION)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深圳市各專利代理機構、擁有專利的企業、擁有專利的個人以及從事專利管理、專利代理和專利評估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專利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PATENT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SZPA
  •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名稱,協會宗旨,協會會址,協會秘書處,協會章程,

協會名稱

深圳市專利協會

協會宗旨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推進本市專利工作健康發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間的交流工作,密切聯繫企業,代理機構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為企業和社會提供良好的專利服務,為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作出貢獻。

協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深圳。本團體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6號上步工貿樓南座305室。

協會秘書處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協會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秘書處的工作宗旨是努力創造良好業內環境,全心全意為全體會員服務。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深圳市專利協會”。英文名為“Shenzhen Patent Association”,縮寫為“SZP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深圳市各專利代理機構、擁有專利的企業、擁有專利的個人以及從事專利管理、專利代理和專利評估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推進本市專利工作健康發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間的交流工作,密切聯繫企業、代理機構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為企業和社會提供良好的專利服務,為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本團體業務由市知識產權局指導、協調。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振興路6號上步工貿大廈南座305-3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普及專利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二) 為會員提供專利申請諮詢,專利信息查詢,專利技術成果轉讓等服務工作;
(三) 向會員提供有關專利及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技術諮詢服務,舉辦各種智慧財產權培訓班,提高專利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企 業專利工作的發展;
(四) 利用法律武器,協助會員調解專利糾紛等,保護企業的科技創新成果和智慧財產權;
(五) 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經驗交流、合作,共同提高專利工作水平;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業務,做好服務工作;
(七)積極發展會員,廣泛團結本市熱心專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全市專利代理機構、企業、個人以及從事專利管理、專利代理和專利評估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處審核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即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2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理事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設監事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沒有擔任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一)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二) 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三) 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八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核查協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 列席協會理事會(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根據協會章程規定,行使其他監督權。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維護會員利益;
(二) 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三) 保守協會秘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顧問和名譽會長。顧問由對專利工作熟悉、有聲望、能指導本團體工作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由對本團體工作做出貢獻的人士擔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接受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4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修改部分經2009年4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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