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補貼辦法

《深圳市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補貼辦法》是深圳市為進一步規範深圳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工作,提高失業人員崗位就業適應能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補貼辦法
  • 制定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工作,提高失業人員崗位就業適應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和市政府《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是指培訓目標與就業崗位相適應,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與失業人員的文化程度、職業水平相適應的一種崗位能力培訓。失業人員應積極參加適應性培訓,不斷提高技能水平和就業競爭能力。
第三條 崗位適應性培訓補貼資金來源為市就業專項資金。
第四條 失業人員通過適應性培訓取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就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並實現就業的,給予培訓費全額補貼,培訓補貼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第五條 根據失業人員的崗位適應性培訓需求和用人單位的崗位要求,市就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和適時發布崗位適應性培訓項目和補貼標準。
第六條 市就業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政府採購部門依照我市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培訓供應商的採購工作。
第七條 自願參加適應性培訓的失業人員,應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諮詢適應性培訓信息並開具《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備案表》。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積極為失業人員開展適應性培訓指導服務。失業人員選擇政府發布的培訓機構,自行報名參加適應性培訓並預交培訓費。
第八條 市、區就業服務機構(含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下同)應對培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培訓內容和規定課時的完成。
第九條 失業人員通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後,由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就業主管部門審核並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失業人員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後,由市、區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推薦就業。
第十條 取得崗位適應性培訓合格證書並實現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失業人員,應於20個工作日內,攜帶居民身份證和崗位適應性培訓合格證書,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適應性培訓補貼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補貼申請表;
(二)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備案表;
(三)適應性培訓交款憑證(核原件留複印件);
(四)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就業登記表和勞動契約);
(五)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
(六)申請人的銀行賬號。
第十一條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在受理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情況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失業登記管轄許可權,將相關資料錄入系統,並將紙質材料分別報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複審。
第十二條 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收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資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複審完畢。複審未通過的,將申請資料退回勞動保障事務所;複審通過的,將按規定程式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銀行賬號。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考核試題題庫開發以及組織失業人員參加適應性培訓後的考核費用等納入部門預算。市、區就業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失業人員崗位適應性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考核機制,保障培訓質量和資金安全。
第十四條 單位、中介機構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失業人員適應性培訓補貼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採取措施追回相應補貼,並報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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