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徵收2001年度車船使用稅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徵收2001年度車船使用稅的通告》是2000年12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的通告。

2000年12月28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發布的關於徵收2001年度車船使用稅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徵收2001年度車船使用稅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00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深地稅告[2000]7號
【發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徵收2001年度車船使用稅的通告
(2000年12月28日深地稅告〔2000〕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車船使用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就我市2001年度車船使用稅徵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稅範圍。凡在深圳市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擁有並且使用的機動車船,以及從香港、澳門進入我市行駛的機動車輛,均應依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二、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一)納稅期限:車船使用稅按年計征,對深圳市轄區內的機動車船,納稅人應於200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繳納;從香港、澳門進入我市行駛的機動車輛,分季繳納。納稅人應於每季首月(1、4、7、10月)繳納,也可在納稅期限內提前繳納當年度若干季度的稅款。
(二)納稅地點:深圳市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機動車船,向納稅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徵收分局、徵收所或地方稅務機關委託的代征單位繳納;從香港、澳門進入我市行駛的機動車輛,向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託的代征單位繳納。負責稅款徵收(代征)的單位見附表。
三、辦理免稅車船手續規定。按稅法規定免納車船使用稅的機動車船,除已按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經公安、航管部門核准停駛的車船;只在本單位範圍內使用,不行駛公共道路、河流以及公安、航管部門不核發行駛證的車船和掛軍隊、武警以及公安專用號牌的車船外,其他按規定免稅的機動車船,其擁有單位和個人應在1月1日至3月31日持本單位證明和機動車船行駛證,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徵收分局、徵收所申報登記、辦理免稅手續。逾期辦理免稅手續的,按應稅車船徵稅。
四、納稅人辦理機動車船納(免)稅手續後,由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託的代征單位發給2001年度“稅訖”或“免稅”標誌,“稅訖”或“免稅”標誌不要貼在車船駕駛室擋風玻璃上或機車上,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塗改、轉借,以備查驗。
五、根據《關於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號)、《關於委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驗機動車輛完稅情況的批覆》(深府辦〔1996〕44號)的規定,我局繼續委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管部門查驗機動車輛完稅情況。車輛擁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管部門辦理車輛年檢、過戶、遷入、遷出等車管業務手續時,應提供“稅訖”或“免稅”標誌供查驗。
六、納稅人逾期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納稅人對車船使用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如有不詳之處,可向我局及下屬各徵收分局、徵收所諮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