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木建築學會

深圳市土木建築學會是經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由深圳市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深圳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圳市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深圳市委、市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土木建築學會
  • 外文名: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ENZHEN 
  • 縮寫 : CASS 
  • 類型:學術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學會簡介,學會宗旨,主要業務,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深圳市土木建築學會
深圳市土木建築學會是經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由深圳市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深圳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圳市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深圳市委、市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學會宗旨

按照“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的工作定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具有學術影響力、會員凝聚力、社會公信力和自主發展能力的現代科技社團,為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普及,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結合,促進土建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把深圳建設成現代化國際城市作出應有的貢獻。

主要業務

以開展學術交流、推動技術創新、制定行業標準、科技獎勵、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科技諮詢和培訓教育等為重點,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學會的社會公信力,主動承接政府職能轉變中的有關公共服務職能,拓展工作領域和工作內容。
(1)學術交流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考察,編輯學術交流文集和刊物;加強與內地、港、澳、台及國際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2)技術創新
(3)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
(4)技術培訓
普及科學知識,推動知識更新,舉辦技術培訓;
(5)技術服務
加強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聯繫,為我市土建科技進步建言獻策,對我市土建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科研開發項目的立項評估和科技成果的鑑定,承擔地方性技術標準或統一技術措施的編制或審查等工作,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科技工作,承接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技術諮詢;
(6)為會員服務
充分反映會員的意見,及時滿足會員的正當需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通過設立優秀論文、優秀科技成果、先進科技工作者等獎項,做好表彰工作,舉薦優秀人才。
(7)根據需要興辦科技實體。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深圳市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ENZHEN。縮寫為:CASS。
第二條 本會是經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由深圳市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深圳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圳市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深圳市委、市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按照“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的工作定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具有學術影響力、會員凝聚力、社會公信力和自主發展能力的現代科技社團,為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普及,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結合,促進土建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把深圳建設成現代化國際城市作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遵守學術道德,堅持民主辦會。
第四條 主管部門
1.社團登記主管部門: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2.業務主管部門: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
3.行業主管部門: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
本會接受上述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依託單位及住所:
1.依託單位:常務副理事長所屬單位;
2.住 所:依託單位提供。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從事與土木建築有關的下列業務:
以開展學術交流、推動技術創新、制定行業標準、科技獎勵、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科技諮詢和培訓教育等為重點,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學會的社會公信力,主動承接政府職能轉變中的有關公共服務職能,拓展工作領域和工作內容。
(1)學術交流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考察,編輯學術交流文集和刊物;加強與內地、港、澳、台及國際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2)技術創新
(3)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
(4)技術培訓
普及科學知識,推動知識更新,舉辦技術培訓;
(5)技術服務
加強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聯繫,為我市土建科技進步建言獻策,對我市土建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科研開發項目的立項評估和科技成果的鑑定,承擔地方性技術標準或統一技術措施的編制或審查等工作,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科技工作,承接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技術諮詢;
(6)為會員服務
充分反映會員的意見,及時滿足會員的正當需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通過設立優秀論文、優秀科技成果、先進科技工作者等獎項,做好表彰工作,舉薦優秀人才。
(7)根據需要興辦科技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資深會員、通訊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1)具有建築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及其以上技術職稱;
(2)取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
(3)在本行業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貢獻 (不受職稱或學歷限制);
(4)非本市戶口,被聘在本市從事土木建築有關工作二年以上,符合上述會員條件;
(5)定居國外及港澳地區,符台上述會員條件的中國藉或外藉華裔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和理事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與本會業務範圍有關,並擁有一定數量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3)單位會員提出申請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理事單位會員。理事單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停止其理事單位會員資格。
(三)名譽會員和資深會員
(1)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學會領導人,任期屆滿,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分別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等榮譽稱號,有權列席理事會,並頒發證書。
(2)曾擔任本學會各屆理事會理事,任期屆滿,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
(3)對熱心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對學會有貢獻有威望的老專家、學者,可由常務理事會聘請為名譽理事,並擔任本屆理事會顧問。
(四)通訊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我學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可申請為通訊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准;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各項學術活動;
(三)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章程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通過理事單位提名;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本屆理事、擬任下屆理事及各專業委員會、單位會員所選派的代表組成。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等額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造詣,學風正派,熱心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的會員。理事會的組成應體現老中青結合,每屆理事更換不少於1/3。理事候選人由各專業委員會、上屆秘書處、行業主管部門、主要企事業單位按照理事條件和分配名額,由上屆理事會推薦。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理事單位的增補和退出;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年度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必要時,對本會章程作出暫行規定,並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行業主管部門理事及各專業委員會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除(二)、(四)、(十一)款外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從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理事單位中,選出五位副理事長,由每位副理事長輪值擔任理事長一年,行使理事長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從副理事長中產生一名常務副理事長,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其所在單位承擔下列義務:
(1)擔任學會依託單位,對學會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
(2)為學會專職秘書長提供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
(3)為學會秘書處及學術刊物編輯部提供辦公用房。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輪值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由常務副理事長單位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熱心學會工作並有豐富的社團工作經驗;
(二)專職,不再擔任依託單位其他工作;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身體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學會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處理學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需要,經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並報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備案後,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其名稱統一為:深圳市土木建築學會□□□□專業委員會。
(一)現已設立如下專業委員會:
(1)建築專業委員會;
(2)結構專業委員會;
(3)建築電氣專業委員會,(含智慧型建築專業委員會);
(4)暖通空調專業委員會;
(5)給排水專業委員會;
(6)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
(7)施工專業委員會;
(8)市政工程專業委員會;
(9)砼與預應力砼專業委員會;
(10)電子計算機套用專業委員會;
(11)防水工程專業委員會;
(12)門窗幕牆專業委員會。
按發展需要,還可增設若干專業委員會。
(二)各專業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業組。專業委員會(組)設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組長),由各委員會(組)推選產生。
(三)各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制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組織學術活動,負責完成理事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贊助或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參照全國性學會的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按下列標準收取會費:
(一)個人會員: 20元/年。
(二)單位會員:1,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10,000元/年。
(四)副理事長單位:15,000元/年。
(五)輪值理事長單位:20,000元/年。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或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財務報表及財務憑證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和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勞動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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