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關於吸納優秀律師人才的規定》是2001年5月23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司法局關於吸納優秀律師人才的規定
- 發布日期:2001-05-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深圳市司法局
- 發布文號:深司[2001]52號
- 生效日期:2001-06-01
發文背景,規定全文,
發文背景
深圳市司法局關於吸納優秀律師人才的規定
(2001年5月23日深司〔2001〕52號)
為了廣泛吸納高素質律師人才,特別是吸納國外留學回來人員,促進本市律師業的發展,適應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法務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律師業的實際情況,對申領本市律師執業證和申請設立本市律師事務所以及加入合伙人作出如下規定:
規定全文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規定,在本市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滿一年並參加培訓,可以申領本市律師執業證。
二、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領本市律師執業證:
(一)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非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非法律專業本科學歷並具有高級律師職稱、專利代理資格、稅務代理資格、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資格等法務部頒發的專業資格之一,或有文藝、體育專長,具有文藝、體育專業省級以上的相關證書;
(二)年齡不超過50周歲;
(三)三年內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和執業處罰;
(四)未發現有非法從事律師業務的行為;
(五)首次申領律師執業證,必須在本市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滿一年並參加培訓。
(一)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非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非法律專業本科學歷並具有高級律師職稱、專利代理資格、稅務代理資格、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資格等法務部頒發的專業資格之一,或有文藝、體育專長,具有文藝、體育專業省級以上的相關證書;
(二)年齡不超過50周歲;
(三)三年內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和執業處罰;
(四)未發現有非法從事律師業務的行為;
(五)首次申領律師執業證,必須在本市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滿一年並參加培訓。
三、出國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具有中國律師資格,且未加入外國國籍,申領本市律師執業證不受戶籍限制,憑護照即可受理,也不受本規定第二條第5項關於必須在本市律師事務所實習的限制,但必須提交實習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實習證明和培訓證明。
四、具有國內法學碩士學位,出國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具有中國律師執業證且未加入外國國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五條和法務部《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在申請設立本市律師事務所或加入本市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時,不受戶籍所在地條件限制。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中,具有外國定居權的不得超過二人。
本規定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原深司〔1997〕088號《聘用外省(市)律師有關規定》和原深司〔1999〕14號《關於設立律師機構、申領律師執業證的規定》同時廢止。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中,具有外國定居權的不得超過二人。
本規定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原深司〔1997〕088號《聘用外省(市)律師有關規定》和原深司〔1999〕14號《關於設立律師機構、申領律師執業證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