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涉及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章的草案;制訂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管理、監督、檢查律師、企事業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南山區司法局
- 所屬地區:深圳市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職責:管理、協調、指導法律援助工作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政務公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涉及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章的草案;制訂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參與依法治區工作。
三、管理、監督、檢查律師、企事業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四、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五、指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指導和協助各街道辦管理司法所。
七、組織、管理、協調、指導法律援助工作。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局綜合性工作計畫,工作總結、重要檔案、請示報告、會議材料的起草修改、審稿工作。
2、負責局會議組織、檔案處理、秘書處事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3、負責政工、人事、工資工作。
4、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和接待工作。
5、負責對公證處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
6、負責局內各部門的綜合協調、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
二、宣傳教育科(區普法辦)
1、與區普法辦合署辦公,實行一套人馬兩個牌子。
2、負責區普法教育工作。制訂普法規劃,檢查、指導轄區各系統、各單位的普法學習情況,總結經驗,指導面上工作。
3、配合“嚴打”專項鬥爭,作好法制宣傳工作。
4、負責普法、法制宣傳資料征訂、發行工作。
三、公證律師管理科
1、對區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其工作人員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負責其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
2、負責南山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接待當事人的投訴,對區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3、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設立分所等業務,受理、審查律師申請執業、暫停或停止執業、調檔、轉所、入伙、事項變更等業務,並提出初審意見。
4、組織開展對區屬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處、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工作,並提出考核意見。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層管理科
1、建立、完善各級調解組織和落實調解人員。
2、負責全區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3、深入基層調查了解工作,具體指導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4、指導基層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6、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五、社區矯正科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執行社區矯正相關規定。
2、依照有關規定,會同公安機關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接收、教育、管理、監督、考察、解除矯正等相關具體工作。
3、依照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具體獎懲意見和建議。
4、針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具體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矯正質量。
5、組織司法所、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區矯正工作志願者,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幫助其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6、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增強其社會責任意識以及悔罪改過意識。
7、加強與社區公安民警、社區志願者以及其他矯正力量的配合與協調,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矯正工作服務質量;
8、接受上級機關以及地方檢察機關的監督,維護矯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9、完成上級社區矯正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布置的相關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直屬機構
一、南山區法律援助處
1、負責解答法律詢問,宣傳和普及有關的法律及政策知識;
2、接受法律服務要求,及時部署落實提供服務的具體單位和措施,必要時上門服務;
3、對突發性、易激化的民間糾紛和群體性事件,作出快速反應,指揮司法所和調解組織及時到位,予以調處和疏導;
4、依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為民眾提供法律援助,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5、負責對轄區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統一審查、受理、立案、審批和指派,並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進展和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6、指派區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7、組織執業律師或公職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8、負責法律援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南山區公證處
1、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1)契約;(2)繼承;(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4)財產分割;(5)招標投標、拍賣;(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8)公司章程;(9)保全證據;(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件與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2、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2)提存;(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4)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5)提供公證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