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

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

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由深圳市從事包裝設計、生產和經營紙製品包裝、塑膠包裝、金屬容器、玻璃容器、陶瓷容器、木製品包裝、包裝機械及包裝原輔材料等企業、事業和相關的科研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秘書處下設紙製品包裝專業委員會、塑膠包裝專業委員會、包裝設計專業委員會。主辦《深圳包裝與用戶》報,《設計之都》、《深圳設計家》叢書,開設“深圳包裝網”,為行業企業提供資訊信息服務。牽頭創立深圳市工業行業培新中心、深圳市攜創技工學校,為企業培養和輸送中、高級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

協會業務包括國內外技術交流、培訓、諮詢、展覽、行業管理、出版印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
  • 主管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協會簡介,歷史沿革,現任主要人員,功能定位,服務態度,協會榮譽,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主要由深圳市生產和經營紙製品包裝、塑膠製品包裝、金屬製品包裝、玻璃製品包裝、陶瓷容器、木製品包裝、包裝設計、包裝機械、及包裝原輔材料等企業和相關科研單位自願組織構成的行業管理組織。協會秉承“協助政府、服務企業,促進本行業的不斷發展,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的服務宗旨,切實起到政府與企業之間溝通的橋樑作用,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管理和服務企業的社會職能。2006年榮獲中國包裝聯合會授予的“全國先進包裝協會”稱號。
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
經過20餘年的發展,深圳包協現有會員單位482家,副會長單位12家,常務理事單位36家。協會設有秘書處、紙製品包裝專業委員會、塑膠包裝專業委員會、包裝設計專業委員會、《深圳包裝與用戶》編輯部、法律事務部、會員部等辦事機構和部門。協會有“深圳包裝網”、《深圳包裝與用戶》、深圳市工業行業培訓中心、深圳市攜創技工學校等服務平台。
近年來,為了抓住歷史機遇,順應市場經濟的導向,協會敢於探索新的運行和發展模式,積極參與行業規劃和重大課題研究,提供技術支持服務,開展行業各種專業技能培訓,促進行業協調發展,開展多方位的合作交流,帶領企業致力於國內外市場開拓,爭取政府各項政策優惠,各項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歷史沿革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業辦公室於1987年11月11日以深工辦[1987]263號檔案,批准成立深圳市印刷包裝行業協會。
1989年8月2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經發[1989]229號檔案批准,同意將深圳市印刷包裝行業協會分為“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和“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兩個社會團體。
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登記號00024。

現任主要人員

深圳市包裝協會現任名譽會長:馬偉武 劉紹然 胡少南 池武欣 胡軍民,監事長李秋光,監事:管黎華 歐陽宣,會長吳堅,執行會長羅少敏,常務副會長宋智毅,副會長:馬楚邦 嚴琪 孫和永 莊華琳 黃偉華 黃琳 郭欣 王華君 石峰 江河 彭國意 呂偉 趙國義 王利婕 劉如強 徐仁生陳建隆,秘書長劉瑩,副秘書長兼會員部長顏利娟,信息部長田琪,財務部長連建達。

功能定位

行業治理為核心
1.會員互益和服務。信息技術、辦刊交流、培訓諮詢、展覽展銷;
2.共同聯合行動。聯合維權、國際應訴、政策倡導;
3.公共治理。行規行約、技術本標準、從業資格、行業許可、產品認證、質量管理、競爭規範、價格協調、品牌公信、產權保護、行業規劃、行業統計。

服務態度

主動服務、熱情服務、周到服務、科學服務、持續服務。

協會榮譽

1996年,榮獲深圳市經濟發展局頒發的“深圳工業行業協調獎”;
1999年,秘書長羅少敏榮獲中國包裝技術協會頒發的“全國包協先進秘書長”稱號;
2001年,榮獲深圳市經濟發展局頒發的2001年“工業協會先進單位”;
2002年~2003年,分別獲得由深圳市經濟貿易局頒發的“深圳市工商領域協會先進協會”;
2006年,獲得由中國包裝聯合會頒發的“全國先進包裝協會”稱號;
2006年,秘書長羅少敏獲得由中國包裝聯合會頒發的“全國地方包協優秀秘書長”稱號;
2012年,深圳市包裝協會包裝設計專委榮獲中國包裝技術協會設計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包裝設計行業先進集體”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深圳市包裝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ShenzhenPackagingProfession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深圳市生產和經營紙製品包裝、塑膠製品包裝、金屬容器包裝、玻璃容器、陶瓷容器、木製品包裝、包裝設計、包裝機械、包裝原材輔料、包裝配套服務等企業和相關的科研、教育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服務企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本行業的不斷發展、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六條本協會的地址所在深圳市深南大道6006號華豐大廈2704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為:
(一)圍繞政府工業經濟戰線的中心工作開展活動,把握行業現狀,進行行業動態調查,為政府工業經濟運行分析提供本行業的資料,對重點企業建立會員檔案;
(二)協助政府制訂行業規劃,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諮詢意見,協調和促進本行業的發展;
(三)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為會員企業在政策上謀優惠,在經營上謀市場,在設備技改上提供專家意見,在完善管理體制和質量體系認證上提供顧問服務,協助本行業的高新技術項目上馬,推動傳統產品更新換代,解答會員企業的各種業務諮詢;
(四)編印內部刊物《深圳包裝與用戶》,建設維護入口網站《深圳包裝網》;
(五)依法依規對會員開展本行業內各種專業技能培訓;
(六)協助政府及會員企業開辦本行業各類專業市場,舉辦各種展覽展銷活動;
(七)開展本行業與國內外的廣泛交流,建立行業聯絡網;
(八)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反映會員訴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會員權益,開展一切有益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九)向相關政府部門提供建立行業標準和發展政策的建議。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包裝領域內的生產經營或學術研究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工商或其他合法的註冊登記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交納入會費、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協會章程;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以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情況特殊時,經會員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也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1年6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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