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關於加強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關於加強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是深圳市2002年5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深信辦發〔2002〕51號
【生效日期】2002-05-1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關於加強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
(深信辦發〔2002〕51號)
(2002年5月14日)
隨著我市通信業的迅速發展,各網路運營商對通信管道提出了更大的需求。為解決通信管道使用的突出問題,根據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我市通信管道管理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可以申請使用通信管道:
(一)持有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二)部隊國防通信建設、深圳電視台、深圳海關等專網的建設單位;
(三)經市政府批准的專項工程建設單位。
二、我市通信管道的使用,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單位向我辦提出通信管道使用申請,填寫《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申請表》,並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檔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申請建設項目情況及施工圖紙等有關材料。
(二)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市信息辦、廣東電信深圳分公司組成的全市通信管道核查小組,對所申請的通信管道使用路由進行核查。
(三)根據核查結果,使用市政府產權通信管道的,由我辦審查核准後,出具《深圳市政通信管道使用通知書》;使用廣東電信深圳分公司產權通信管道的,由我辦協調後,出具《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通知書》。
申請單位應持上述通知書向產權所屬的通信管道管理公司辦理有關使用手續。通信管道管理公司應當為申請單位辦理有關使用手續。
(四)通信管道管理公司應當在通信管道使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通信管道使用的有關材料報送我辦備案。
因通信線路故障需要在通信管道上進行維修作業的,必須在維修作業以前向我辦報告,並報送維修線路所經通信管道的路由示意圖等有關材料。
經我辦檢查核實,在市政通信管道上維修作業的由我辦審查核准;在廣東電信深圳分公司通信管道上維修作業的由我辦協調後,方可施工。施工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辦報告。
三、我市通信管道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有關收費標準按照國家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費標準,並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辦理:
(一)使用市政通信管道的,申請單位必須與市政通信管道管理公司簽訂《使用深圳市政通信管道交費承諾書》,按信息產業部頒發資費標準的25%繳納預付款,領取《深圳市政通信管道施工許可證》等。
(二)使用廣東電信深圳分公司通信管道的,到廣東電信深圳分公司所屬通信管道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四、不按上述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擅自使用通信管道的,除責令拆除外,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通信管道的維護仍維持現行辦法。待深圳市政通信管道運營公司成立後,另行商定通信管道的維護辦法。
六、在《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規定》出台以前,除與新建市政道路配套的通信管道、已有的通信管道用完需擴建的通信管道以及市政府專項工程的通信管道外,不再批建新的通信管道。
特此通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