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是全國首家成立的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9月1日。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本著以服務為核心,以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為基本點,積極探索營造和諧的中介經營環境,促進保險中介業快速健康的發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 性質:全國首家成立的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日
  • 核心:服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保險法規的規定,由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深圳市保險中介機構的自律組織,是在深圳市民政局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行業合作,規範行業行為,提升行業地位,促進行業發展。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保監局”),登記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住所在廣東省深圳市紅荔路第一世界廣場A座24H、I。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Shenzhen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IIA)。
第二條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保險法規的規定,由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深圳市保險中介機構的自律組織,是在深圳市民政局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行業合作,規範行業行為,提升行業地位,促進行業發展。
本協會在開展一切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保監局”),登記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廣東省深圳市紅荔路第一世界廣場A座24H、I。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其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其業務範圍是保險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協調,具體的任務和職責是:
(一) 加強會員之間以及與海外保險中介同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通過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等形式,統計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實現資料信息共享;
(二) 維護會員單位利益,反映保險中介機構的共同願望和建議,協助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發揮諮詢、參謀作用;
(三) 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格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 協調各會員之間的矛盾、爭議及共同利益等問題,把同業競爭引向公正、公平、正當、有序的軌道;
(五) 對會員單位嚴重違反協會制定的共同規則和決議的行為,在調查屬實的基礎上,根據理事會決議,進行糾正和必要的處理,並報知保險監督管理機關;
(六) 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及其它保險行業機構的委託,為會員單位提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七) 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凡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單位會員
1、獲準在深圳開業的保險中介機構;
2、與保險中介業有關的院校、科研等單位或機構;
3、境外保險中介機構駐深代表處;
4、實行系統管理的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非系統建制的兼業代理機構;
5、經理事會特別批准的單位或機構。
(二)個人會員
1、從事保險實務工作2 年及相關專業教學、理論研究1年以上;
2、經理事會特別批准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向協會提供必要的數據信息和統計資料;
(四)向協會反映市場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接受協會的諮詢,並提供所需要的證明檔案和材料;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七)執行協會的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退會,協會不退回其所繳納的會費。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對於退會的單位,協會將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告。如該會員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追回會員證,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五)決定協會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召開會員大會時,協會秘書處應提前七日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各會員單位負責人應按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秘書處請假,並委託本單位的一名代表出席會議。
第十七條深圳保監局可向會員大會推薦或提名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保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選舉與產生
(一)會員單位推薦一名主要負責人擔任為理事會理事人選;
(二)理事會按照選舉的規定對會員單位推薦人員進行審議和決定,向下一次會員大會提出理事正式候選人名單和理事會組成人數;
(三)兼業代理和個人會員的理事人選,由理事會依照同類會員單位的一定比例,先確定理事人選名額,再召集該類會員進行民主協商與民主推薦,產生理事人選。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因工作需要調離所在會員單位時:
(一)理事本人應在一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職報告;
(二)理事單位向理事會提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理事人選,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會長簽發新理事就任檔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理事的變更與調整;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九)批准協會年度預算和決算方案;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會員違反協會章程或者違反行規行約的,由相關專業委員會向會長辦公會匯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視情節輕重決定給予以下處分:
1、書面警告;
2、業內通報批評;
3、公開通報批評;
4、自動退會。
本條實施細則由理事會制定並頒布實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召開理事會時,協會秘書處應提前七日書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均應按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秘書處請假,並委託本單位的一名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情況特殊時,經會長辦公會提議,也可召開通訊會議作出有關決定。
第三節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五條會長辦公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會長辦公會成員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會長辦公會會議須要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會長提議,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召開。
第四節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立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兼業代理等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內部的專業工作機構,負責各專業的協調、自律、維權、交流、宣傳。
專業委員會設一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由全體本專業的會員單位組成。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任免。
第二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權:
(一)起草地方性行業標準或涉及到各專業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約、協定等;
(二)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違反行規行約的委員會成員,向會長辦公會提請處分;
(三)代表本專業全體成員反映行業呼聲,維護行業利益;
(四)組織本專業成員之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五)整合宣傳資源,普及知識;
(六)執行會長辦公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七)制定本專業委員會每年工作計畫。
第三十條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事務性工作。辦事機構可以設副秘書長(秘書長助理)一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職常任制,採用契約方式聘任。
第五節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經三分之二的理事表決同意,按相關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會長、副會長應當由會員單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出任。
會長、副會長人選,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協會會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外代表協會出席重要活動。
第三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常務副會長可設專職,在會長領導或委託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並分管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符合保險監督管理機關的其它有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保監局審查並得到深圳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因工作調離所在會員單位時: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本人應在一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職報告;
(二)會長、副會長單位向理事會提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會長、副會長人選,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理事會審議通過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後,按相關規定履行任職手續確認其就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罷免,應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書面聯席提議,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深圳保監局審查並得到深圳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深圳保監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深圳保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本地區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深圳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深圳保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協會經深圳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深圳保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深圳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實施細則由理事會制定並頒布施行。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