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深圳市企業單位、企業法律顧問、其他相關法律工作人員依法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3年11月3日
  • 法定代表人:劉碧
  • 簡稱:協會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支持、幫助和引導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推動法制建設,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開展法制建設工作的橋樑與紐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行使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管理培訓職能,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不斷拓展和深化為本市企業單位、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增進會員的團結協作和溝通交流,成為深圳現代企業建設與發展壯大的重要推動力量。

協會章程

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Shenzhen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ZCCA)。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深圳市企業單位、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務工作者、其他相關法律機構及工作人員依法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埋愉精格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商報東路英龍商務中心1705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接受會員單位委託,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法律問題,為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提供法律支持。
(二)依照國務院《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組織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業務研討、交流和培訓,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綜合業務素質和整體業務能力,提升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接受會員單位委託,為會員單位重大經濟活動、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服務。為會員單位法律事務提供諮詢、評估、論證、協調等服務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四)接受會員單位委託,協助會員單位進行訴訟和非訴業務活動。協商解決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糾紛,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為會員單位與政府相關部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中介機構之間提滲設駝斷供溝通平台,建立化解矛盾與糾紛的調解機制。
(六)開展與國內其他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交流與合作,協調處理會員單位與境外企業和組織之間的法律事務及協作關係。
(七)本會建立專業服務網槳故戒站等載體,為會員單位推送專業法律服務,及時傳遞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有效控制法律風險的信息與經驗,及時反映協會工作動態,整格白兆合會員資源並實現會員資源共享。
(八)建立協會法律顧問人才資料庫,向會員單位推薦優秀法律顧問;建立協會法律專家及其他行業專家資料庫,向會員單位推送專家級服務。
(九)漏蜜牛向國家機關及省市相關部門提出制訂、修改、廢除法律故朵法規及各類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
(十)本會依法應當承擔和可以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深圳依法註冊正常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在法律、合規、風控、企管、財稅、審計等相關崗位工作的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協會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的權利;
(三)享有按協會規定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的權利;
(四)享有參加協會舉辦的考察調研和經驗交流等活動的權利;
(五)享有請求協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六)享有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需由該單位指定一名本單位自然人出任單位會員代表。代表變更的,會員單位應當另行授權指定。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循備詢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在理事人數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市法律事務及相關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積極支持本會建設與發展;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六)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協會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四十條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團體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一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二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協會中的戰鬥堡壘,具有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會員、推動協會健康發展,倡導先進協會文化,服務企業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四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本會支持社會團體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團體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團體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章程經2018年12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深圳依法註冊正常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在法律、合規、風控、企管、財稅、審計等相關崗位工作的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協會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的權利;
(三)享有按協會規定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的權利;
(四)享有參加協會舉辦的考察調研和經驗交流等活動的權利;
(五)享有請求協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六)享有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需由該單位指定一名本單位自然人出任單位會員代表。代表變更的,會員單位應當另行授權指定。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在理事人數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市法律事務及相關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積極支持本會建設與發展;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六)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協會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四十條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團體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一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二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協會中的戰鬥堡壘,具有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會員、推動協會健康發展,倡導先進協會文化,服務企業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四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本會支持社會團體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團體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團體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章程經2018年12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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