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收繳非法槍枝彈藥的命令

為了進一步加強深圳市的槍枝管理,嚴厲打擊涉槍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現就收繳非法槍枝彈藥和加強內部槍枝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收繳非法槍枝彈藥的命令
  • 發布文號:深府[1998]138號
  • 發布日期:1998年7月13日
  • 生效日期:1998年7月13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8]138號
【發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1998-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收繳非法槍枝彈藥的命令
(深府(1998)138號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了進一步加強深圳市的槍枝管理,嚴厲打擊涉槍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現就收繳非法槍枝彈藥和加強內部槍枝管理問題發布如下命令:
一、各級政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的規定,組織收繳非法槍枝,加強內部槍枝管理。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催淚槍、電擊槍、防暴槍。
凡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火藥槍、鋼珠槍、霰彈槍、汽槍、注射槍等各種槍枝彈藥以及催淚槍、電擊槍、防暴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命令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上繳當地公安機關。
三、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國家法律對槍枝、彈藥實行管制。禁止超範圍、超標準配發槍枝。公安機關對超範圍、超標準配發的槍枝要限期全部收回。
四、嚴禁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枝彈藥,已出租、出借的,必須自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0日內收回出租、出借的槍枝彈藥。
五、凡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槍枝彈藥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上繳和收回的,司法機關可視情節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處罰;逾期不上繳和收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非法持有、使用電擊槍、催淚槍、防暴槍逾期不上繳的人員,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積極配合政府做好清理登記和收繳槍枝的工作。公民對違反槍枝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市政府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對窩藏、包庇、縱容涉槍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的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公安機關要與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積極配合,對逾期不上繳非法槍枝彈藥的人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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