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安全文明小區經費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安全文明小區經費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1997]244號
  • 發布日期:1997-10-16
  • 生效日期:1997-10-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7]244號
【發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安全文明小區經費問題的通知
(深府(1997)244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建設安全文明小區是搞好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同步發展的重要措施。經過兩年多努力,這項工作已經取得顯著的成效,創建了一批治安穩定、風氣良好、環境優美、服務完善的安全文明小區(以下簡稱小區)。隨著小區建設逐步納入正常管理運作,一方面,小區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小區管理中又存在著收費行為不規範、經費使用缺乏有效監督的問題。為了保證小區建設資金的籌集和投入,鞏固和發展小區建設已取得的成果,必須理順小區現有收費項目,規範各種收費行為,使其經費運作逐步形成良性循環機制,並向“社會化、企業化、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體制過渡和轉軌。為此,特就安全文明小區建設管理中有關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小區經費的構成及來源
小區經費分為創建經費和日常的綜合管理服務費。
創建經費指小區創建階段按小區建設“五條標準”,用於小區基礎設施(人防、物防、技防、文化、教育、娛樂)方面建設的費用。
綜合管理服務費由原有的小區管理服務費、衛生費、消殺費及新增的保全服務和精神文明服務收費構成。主要用於小區內公共設施、綠化、衛生、消殺、道路、治安防範等項目的運行維護及提供利民、便民服務和開展精神文明活動的費用。
小區經費按照“四個一點”(即政府財政撥一點,受益單位出一點,居民住戶出一點,開展便民服務解決一點)的原則進行籌集。其中,市、區財政對全市規劃創建的小區,分別一次性投入啟動資金(每個小區,市財政3萬元、區財政2萬元);受益單位和居民住戶按照有關規定或協定繳納;對自願進行額外的經濟投入者,政府予以鼓勵,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創建小區工作亂攤派、亂拉贊助或謀取私利。
二、小區經費的收取及管理辦法
根據我市目前小區的具體情況,小區經費的收取及管理分為兩類進行:
(一)已實行一體化物業管理(即該小區統一由單一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綜合管理)的小區,由該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收取和使用小區綜合管理服務費。具體標準為:
1、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區按市政府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1997年度,多層住宅按每平方米0.35元/月、微利房高層住宅按每平方米2.60元/月收取,福利房高層住宅的收費標準由市住宅局會同物價局另行確定。
2、其它商品住宅小區、商住樓宇、寫字樓、工商業小區按照市政府物價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類指導標準》,由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協商確定。
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產權的停車場、洗車場、小門店、游泳池等公共配套設施統一由小區管理單位經營,其收入作為小區綜合管理服務費的補充。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償占用小區內的公共財產、財物和設施,或利用權力壓價承包停車場和租用小區內房屋,損害小區居民的利益。
凡已獲得市級“安全文明標兵小區”、“物業管理優秀小區(大廈)”稱號的小區,收費標準可以上浮5%,獲得省級優秀物業管理單位稱號的可以上浮10%;獲得國家級優秀物業管理單位稱號的可以上浮20%。以上稱號在本年度內一次性以最高稱號為準,3年內有效。
(二)未實行一體化管理的小區確需收費的,根據小區服務項目,參照《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類指導標準》,由該小區主要管理單位(如小區安全文明建設辦公室、物業公司、居委會、村委會)與小區有關單位協商提出收費意見(包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方式、使用方法、監管措施等),報區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
未實行一體化管理的小區要逐步向物業管理一體化過渡。
(三)《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類指導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宅局另行制定。
三、小區經費的使用和監管
小區經費收取和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合理、公開、適度、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專款專用,經費收支情況定期向小區內的單位和民眾公布,並接受監督。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該項收費截留、挪用和收取其它費用。小區經費使用情況由住宅局、物價局和小區辦公室監管,審計局對其進行抽樣或重點審計。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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