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糾正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根據中央和省關於堅決清理亂收費的有關指示和市委常委擴大會議精神,市政府繼續對1982年以來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發文批准的收費項目,按照國家、省的有關政策、法規進行了審查,決定從5月1日起取消和糾正部分收費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糾正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 內容:取消10項收費,糾正7項收費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4-01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
糾正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發布)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有關單位,駐深局以上單位:
根據中央和省關於堅決清理亂收費的有關指示和市委常委擴大會議精神,市政府繼續對1982年以來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發文批准的收費項目,按照國家、省的有關政策、法規進行了審查,決定從5月1日起取消和糾正部分收費項目。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十項收費項目
(一)對國內設計單位收取的設計管理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建設部門收取);
(二)外來人員管理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勞動部門收取);
(三)市區街道攤販管理費(深府[1982]124號批准,城管部門收取);
(四)港澳客商進出特區加簽證收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
(五)港澳客商進出特區申請表成本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
(六)司機考場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交通監理部門收取);
(七)進出特區客商“通道卡”工本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
(八)進出特區客商重點物品登記手冊工本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
(九)生豬技改費(深府辦[1987]787號檔案批准);
(十)滅蟑螂費(深府辦[1992]30號檔案批准)。
二、糾正七項收費項目
(一)對國外設計單位收取的設計管理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按廣東省物價局粵價費字[1991]239號檔案執行,標準為設計費收入的2%;
(二)工程質量監督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按廣東省物價局粵價費字[1991]239號檔案執行,標準為委託建安工作量的2‰;
(三)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管理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按廣東省物價局粵價費字[1991]239號檔案執行,標準為基建工程按工程造價4‰,維修工程按工資額的2-3%;
(四)飲食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工本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按廣東省物價局、財政廳粵價費(1)字[1993]112號檔案規定執行,不分內外,對法律規定發放範圍內的衛生許可證,一律每證收10元;
(五)防疫消毒費(深府[1982]124號檔案批准),按廣東省物價局粵價費(1)函[1992]146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錄像投影、雷射視(唱)盤放映管理費(深府[1992]326號檔案批准),按粵府辦[1992]167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標準為收入額2%;
(七)社會中醫機構管理費、個體西醫、聯合醫療機構管理費(深府[1992]232號檔案批准),按廣東省物價局粵價費(1)函[1993]112號檔案規定執行,標準為個體民辦醫療機構、個體醫療診所每年最高不超過50元,集體聯辦醫療診所每年最高不超過150元。
各有關單位在5月1日前務必到市工商局價格管理處辦理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的註銷(變更)手續。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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