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文體場館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文體場館機構改革方案》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文體場館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2001]10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2001]108號
【發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2001-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深圳市文體場館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深府〔2001〕108號)
《深圳市文體場館機構改革方案》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文體場館機構改革方案
深圳體育館、深圳體育場和深圳大劇院是我市早期建設的重要文體設施,為我市文化、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在我市與國內外的文體交流中擔當了重要角色,同時也為廣大市民的文體活動提供場地服務,為推行全民健身和弘揚優秀民族文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受計畫經濟管理體制的影響,文體場館從設計到經營管理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弊端,主要表現為:場館設計功能單一,設施不配套;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滯後,社會化、市場化程度不高;管理人員素質偏低,人員流動不暢,冗員過多;自我改革意識淡薄,財政負擔較重等。為此,必須進行改革。
一、場館現狀
深圳體育館建成於1985年12月,定編90名(在編人員70名),除在1993年試行過一段時間的企業化管理外,經費一直由市財政核撥補助,年度收支基本維持平衡。深圳體育場於1993年8月投入使用,定編76名(在編人員52名),經費由市財政核撥補助,不足部分主要靠物業租賃、場租及賽事收入彌補,收支大體平衡,略有節餘。深圳大劇院於1989年5月部分投入使用,定編90名(在編83名),初期經費按財政補差辦法解決,1994年11月調整為企業化管理,收入主要靠演出和物業出租,另財政安排少量補助,經濟上較困難。
二、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文體場館改革要堅持以鄧小平同志關於機構改革的理論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深發〔1996〕25號文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要求,積極推進文體場館管理的社會化和經營的市場化,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文體事業的健康發展,逐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加快事業單位的社會化進程。
文體場館改革應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增強內部活力,提高兩個效益,減輕財政負擔為宗旨的原則;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管理與經營分開,建立新型的文體場館管理體制。根據深發〔1996〕25號文及深編〔1997〕31號文要求,重新核定文體場館管理與技術人員編制,即在原下達的編制內,由市編辦商文化、體育部門,按場館管理與技術保障崗位需要核定人員編制,由市財政實行經費補差,其餘大部分人員轉入經營。將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組建經營部門,實行經費自給,實現專業化、市場化;將設備維修及後勤事務委託社會力量承擔,實現社會化。
(二)重新界定管理機構及經營部門的職責任務,調整內設機構。
1.體育場館管理部門的職責任務是:負責場館的管理、維護;為體校、體工隊訓練和各項體育競賽提供場地服務;為全民健身提供場所;承擔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重大活動。
2.大劇院管理部門的職責任務是:負責劇院的管理、維護;為高水準的文藝活動提供演出場地;承擔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重大活動。
3.文體場館經營部門的職責任務是:在完成上述職責任務的基礎上,遵循市場規律,充分利用場館的經營場地開展文體經營活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營部門可根據業務拓展需要,在總量控制的情況下,自行設立相應機構,重新核定編制,自主聘用人員。經營人員實行經費自給管理。
4.文體場館維修及後勤部門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如電工、空調工、操作工、水道維修工、衛生、綠化、司機、保衛等委託專業公司承包。富餘人員在本系統內進行分流。
(三)引入激勵競爭機制,增強文體場館活力。
1.鼓勵文體場館管理和經營人員競爭上崗,實現用人所長,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管理和經營隊伍,為文體場館的社會化創造條件。
2.行政主管部門對文體場館要實行巨觀管理與調節的管理方式,主要任務是政策引導、管理法人代表及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場館主要負責人由行政主管部門聘任,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和離任審計制。文體場館是獨立的事業法人,在依法管理並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的基礎上,具有內部管理和分配的自主權。管理部門人員工資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適當增加效益獎金的比例。經營部門實行企業化管理,推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工資、獎金與效益掛鈎,推行效益工資制。
(四)拓寬經營領域,逐步實現場館經營的產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經營內容應主要圍繞與文化、體育相關的產業,如文體廣告、文體旅遊、文體娛樂、文體器材展銷等,同時為民眾文體活動提供場地出租,開展有償服務。場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經營目標,層層分解到各經營部門,逐級實行內部承包,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在分配問題上,要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按規定提留獎金福利,並在當年經營收入中提成一定比例上繳場館管理部門,作為場館下一年度的維修保養補充費用。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及實施意見
(一)加強領導,做好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場館改革領導小組,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人員安置包括部分在編人員由財政核撥補助向經費自給的轉化(通過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和部分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的基本做法是:各單位的富餘人員要在系統內消化,不上交矛盾;符合現行退休或提前退休及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富餘人員中屬固定工和契約制工人的,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契約手續,固定工並補辦全員改制手續;分流期間,保留固定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規定繳交社會保險金;富餘人員再就業或開辦經濟實體,勞動、人事、工商等部門給予優先照顧。
(二)原在編人員由於轉換崗位或分流,按深發〔1996〕25號文精神,凡符合安居房分配條件的,可在三年內繼續享受安居房分配待遇,逾期申請資格自動喪失。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退休等福利待遇及相關政策仍按深辦發〔1997〕27號檔案精神或參照政府機構改革有關檔案精神執行。
(三)文體場館實行管理與經營分離,建立新型的管理體制,經營活動參與市場競爭,是一種改革的嘗試,必然會遇到各種困難和阻力,各有關部門應為場館改革創造有利條件,適當調整相應政策。對場館與其他團體合作或以融資方式舉辦大型文體活動或其他經營,如演唱會、各類競技體育比賽、小商品展示會、花市、戶外廣告宣傳等等,在不違反有關政策的情況下,適當放寬限制;除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各部門不得無償使用文體場館,以便為場館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文體場館的重大維修和重要設備的更新換代,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進行專項補助;規劃國土部門免收場館中非營業性文體活動場所的土地使用費;市物價部門在調整價格政策時,應充分考慮文體場館的公用事業性質,對其水電費及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收取標準適當予以優惠。
(四)文體場館改革是我市事業單位分類社會化改革的突破口,各有關單位要各負其責,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場館機構改革工作由市編委直接領導,市編辦負責協調與指導工作。市文化局、體育發展中心要由主要領導牽頭,抽調有關人員,組成場館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專職負責所屬場館的機構改革工作,以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五)本方案在深圳體育館、深圳體育場及深圳大劇院實施,其它文體場館的機構改革可參照此方案並結合實際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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