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第四十七條的決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第四十七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17
  • 實施時間:1997.12.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修改如下: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經行政處罰後再犯的違法者,從重處罰。再犯的違法者經處罰後又發生違法行為的,除依規定予以處罰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進行整頓;經整頓予以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恢復生產或經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報刊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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