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實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公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深圳市開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對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予以調整,公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實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公告
  • 發布部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生效日期:2015-06-30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深圳市開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除外,下同)的管轄法院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檔案內容

一、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區屬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統一由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二、自2015年6月30日起,除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區屬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審結的,繼續審理;當事人已提交起訴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繼續審查、立案並審理。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及行政非訴案件審查,統一由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但行政非訴案件審查後的執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請人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負責。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及行政非訴案件審查。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審結的,繼續審理;當事人已提交起訴材料或申請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繼續審查、立案並審理。
五、本公告調整的集中管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到調整後的管轄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六、本公告所稱區屬行政機關是指各區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
七、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辦公地址為深圳市鹽田區深鹽路2088號。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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