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區漳浦商會

深圳地區漳浦商會

深圳地區漳浦商會是在政府領導下,由漳浦民間自營企業或企業的經營者所組成的民間社會團體,本會以協調關係、聯絡友誼、服務會員、促進生產、繁榮經濟、互相合作、交流經驗、共同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務建設服務為宗旨。

商會為了加強對外宣傳會員企業信息,對內宣傳政府相關政策訊息,尤其著重商業經營及管理訊息,特設立深圳地區漳浦商會網站,供各方查詢相關訊息,切實為會員企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地區漳浦商會
  • 第二章:業務範圍
  • 第三章:會員
  •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商會章程
深圳地區漳浦同鄉商會章程
D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深圳地區漳浦同鄉商會。
第二條本會由在深圳及周邊地區的漳浦籍人員自願結成的區域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全體人員,為深圳及周邊地區和家鄉的建設和發展努力工作;為會員間的聯絡創造條件,促進交流,增進感情;互助互榮,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福建省漳浦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聯繫會員,教育會員;
(二)與深圳市及周邊地區和漳浦縣有關部門進行聯絡;
(三)當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為他們尋求保護;
(四)調解會員之間矛盾;
(五)增進與家鄉有關部門的聯繫;
(六)為會員提供其他力所能及的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以個人形式參加。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祖籍為漳浦或常住戶口在漳浦,現在深圳及周邊地區居住或工作
的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及享有本會的優惠條件
(四)對本會的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人選;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
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會務工作,不計較個人得失。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一般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連任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督財務之公正、合理化;
(三)監督各會員是否違反本章程,向理事會提請會員除名;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制度執行情況,提議彈劾或
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監督本會的集合、遊行是否合乎法律程式;
(六)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參與決定其他重大會務活動。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思想覺悟高,能辨明
是非;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者;
(三)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頭腦清晰,思維敏捷,反
應快,能判定未來之動向;
(四)熱心會務工作,秉公無私,執法如山,律紀嚴明,讓會員心服口
服。
第三十五條監事長、副監事長每屆3年,可以連任,但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監事長(或由監事長委託副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監事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三)檢查理事會成員、會員是否違反本章程,對違規者提出處理意見,
並報監事會通過;
(四)參與理事會制定製度,決定重大會務事項;
(五)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宣讀每年監督情況,宣讀罷免
書及退會通知。
第三十七條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報理事會通過後產生。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公布。
第四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01年9月3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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