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國際仲裁院條例

為了規範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機構運作,保障其獨立、公正、高效解決商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國際仲裁院條例
  • 發布日期:2021-04-07
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深圳國際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依法組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委員會職責,按照本條例進行管理和運作。
  仲裁院同時使用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第三條 仲裁院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定機構。
  仲裁院實行以理事會為核心,決策、執行、監督有機統一的法人治理機制。
  第四條 仲裁院獨立於行政機關。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仲裁院可以採取仲裁、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評審以及當事人約定或者請求的其他與仲裁有機銜接的方式,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仲裁院應當積極探索國際投資糾紛仲裁解決機制。
  第六條 仲裁院住所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作為深圳經濟特區開展國際仲裁合作的平台。
  仲裁院應當加強與港澳仲裁機構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機構、相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創新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推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院可以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庭審中心。
  第七條 仲裁院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建設智慧仲裁,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服務。
第二章 理事會
  第八條 仲裁院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
  第九條 理事會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
  理事由境內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擔任,其中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於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成員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出現不能履職的情形時,市人民政府可以解
  聘。
  第十一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和修改仲裁院章程、理事會議事規則、仲裁規則、調解規則以及其他爭議解決規則;
  (二)提出仲裁院院長人選;
  (三)審定理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設定、變更和撤銷,決定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審定仲裁員名冊,決定仲裁員的聘請和解聘;
  (五)審定仲裁院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六)審定仲裁院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定和變更方
  案以及人員規模;
  (七)制定仲裁員報酬制度、仲裁院工作人員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重要規章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