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博時基金老鼠倉案

馬樂,博時基金明星基金經理,在任期間先於、同期或稍晚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高達10.5億餘元,從中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由於金額龐大,馬樂被稱為國內最大碩鼠,該案件同時也是最高檢首次對經濟領域犯罪進行抗訴而再審的,由此引發各界高度關注。

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公開審理原審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馬樂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博時基金老鼠倉案
  • 別名:老鼠倉馬樂案
  • 相關人物:馬樂
案發經過,提出抗訴,再審開庭,再審宣判,

案發經過

馬樂老鼠倉案實際早在2014年10月就已經領到終審判決書。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生於1982年的馬樂於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嚴維進”、“嚴曉雯”三個股票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餘元,從中非法獲利1883.34萬元。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考慮到馬樂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好,其違法所得能從扣押凍結的財產中全額返還,判處的罰金亦能全額繳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8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

提出抗訴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檢方的理由是,馬樂的犯罪行為應屬“情節特別嚴重”,一審法院認定情節錯誤。
2014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但馬樂一案並未就此畫上句號。月余之後,2014年11月27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據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具體案件提出抗訴十分少見,根據中國最大的法律檢索系統“北大法寶”的收錄情況顯示,從20世紀90年代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的刑事案例僅有9件,馬樂案同時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經濟領域犯罪的第一次抗訴。

再審開庭

2015年7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據悉,部分全國人大代表、馬樂的親屬及市民代表等近三十人參加了旁聽。庭審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出兩名檢察官出庭履行抗訴職責。因馬樂再審期間沒有委託辯護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依法通知有關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出庭進行辯護。檢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馬樂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原審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

再審宣判

2015年12月11日上午9點30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馬樂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餘元。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應當參照該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進行處罰。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其犯罪數額遠超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且案發時屬全國查獲該類犯罪數額最大者,應當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對馬樂本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鑒於馬樂能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自首、退還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額繳納了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等情節,對馬樂可予減輕處罰。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當,應予糾正。馬樂非法獲利數額應為人民幣1912萬餘元,原審認定馬樂非法獲利數額人民幣1883萬餘元屬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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