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證處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公證處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10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一百二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公證處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 發文字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公證綜合規定
分布信息,總則,治理結構,財務和人事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分布信息

2014年10月23日深圳市政府五屆一百二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深圳經濟特區公證管理體制,改革深圳公證處(以下簡稱公證處)運行機制,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和公信力,促進深圳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公證處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舉辦單位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條
公證處建立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第四條
公證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便民原則,創新公證服務模式,拓展公益性公證事項範圍,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公證服務需求。
第五條
公證處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公證處加強機構建設、規範執業活動、提高服務質量、健全內部管理,營造有利於公證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治理結構

第六條
管委會是公證處管理的決策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公證處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審定公證處的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
(三)審定公證處的人員規模並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四)審定公證處的重要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崗位設定、職位聘用辦法、人員招聘辦法和薪酬分配方案;
(五)審定公證處內設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六)審定公證處的資產管理制度,審核重大資產購置、處置方案並按照程式報批;
(七)審定管委會議事規則;
(八)審議公證處主任、副主任任免人選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定;
(九)其他應當由管委會決議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管委會由九至十一名委員組成,委員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代表、公證處代表以及包括法律界在內的相關領域的社會人士代表組成。其中,社會人士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
管委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兩名,主任委員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委員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聘任。管委會組成人員的遴選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可以連任。委員應當按時參加管委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第八條
管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會報市司法行政部門決定解聘:
(一)自願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
(三)被司法機關認定構成犯罪的;
(四)被開除職務的;
(五)無故缺席管委會會議兩次的;
(六)憑藉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從公證處牟取不當利益的;
(七)其他不能或者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職務的情形。
第九條
管委會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檢查管委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組織擬訂管委會運作的各項制度;
(四)對公證處主任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五)其他應當由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主任委員不能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管委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兩次。主任委員可以根據需要召集臨時會議,也可以根據三名以上委員書面提議召集臨時會議。
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會人士委員出席。管委會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管委會決議應當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證處的執行機構由主任、副主任組成。公證處主任為公證處法定代表人,負責公證處日常管理工作,對管委會負責,接受管委會監督。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執行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管委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擬訂公證處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組織擬訂公證處的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組織擬訂公證處的人員規模,以及崗位設定、職位聘用辦法、人員招聘辦法和薪酬分配方案等重要規章制度,並經管委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五)組織擬訂公證處內設機構設定方案,並經管委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六)組織擬訂公證處資產管理制度,重大資產購置、處置方案,並經管委會審定或者按照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七)審定公證處業務開拓、宣傳等經費;
(八)組織公證處的財務運營和資產管理;
(九)按照有關規定聘任或者解聘公證處相關人員;
(十)負責公證處日常行政和業務管理;
(十一)組織完成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公證處主任、副主任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公證法》、我市有關人事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產生和任命。
公證處主任、副主任任期四年,期滿可以連任。公證處主任或者副主任缺位的,應當在缺位後三個月內產生和任命。
第十三條
公證處執行機構的決定以主任會議形式做出,主任會議不定期召開。
主任會議由公證處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決定須經參會成員集體討論,並由主任做出最後決定。
第十四條
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予以免職:
(一)自願辭去主任、副主任職務的;
(二)喪失公證員資格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
(四)因決策失誤給公證處造成重大損失,並承擔領導責任的;
(五)其他不能或者不適宜繼續擔任職務的情形。

財務和人事管理

第十五條
公證處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與管理體制相適應的企業化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編制財務預(決)算。
公證處的資產購置、處置,國有資本收益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公證處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公證處可以結合公證執業風險和專業特點,參照本市相近行業薪酬水平,建立與公證事業發展相適應的薪酬分配方案,並建立薪酬評估、調整機制。
公證處的薪酬分配方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公證處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為職工繳交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
公證處可以按照規定建立年金制度。
第十八條
公證處應當設立責任賠償基金。
公證處應當依法參加公證行業執業責任保險,並建立公證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十九條
公證處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經管委會審定後,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用於公證事業發展。
第二十條
公證處按照公證工作的特點和需求合理設定工作崗位和職位。
公證員的招錄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我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關公證員配備方案進行。
公證處聘用人員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原則招聘,實行契約制,簽訂聘用契約。
公證處的崗位設定、職位聘用辦法和人員招聘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對公證處的工作進行監督,定期對公證處主任和副主任的績效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負責就公證業務、職工權益等向管委會或者公證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公證處決定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提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者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制度,健全公證員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公證員執業活動的監督。
公證處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證處應當依照《公證法》和公證協會的章程,接受公證協會的執業活動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證處依照規定接受年度審計、專項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公證處應當將下列事項在其網站上公開,供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一)經管委會審定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職位聘用辦法、人員招聘辦法、內設機構設定方案、專門委員會設定方案、資產管理制度、管委會議事規則;
(二)公證程式規則、服務流程、收費標準、格式文書;
(三)公證員的教育和職業背景信息;
(四)與公證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檔案。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對區公證處進行法定機構改革。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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