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農業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種植業、林業、園藝業、畜牧業、漁業、農業資源開發、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農業產業發展政策,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參與制定涉農的財稅、價格、信貸、金融保險、進出口、農產品流通等政策。
(三)指導農業改革創新,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參與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四)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與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落實扶持政策,做好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等工作;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與規劃,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研究制定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指導實施農業重點產業帶和優勢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擬訂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種子(種苗、苗種、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六)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牧用地、漁業水域、灘涂、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七)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依法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組織實施休閒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建設;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承擔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牽頭管理外來物種,指導農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的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指導木材行業工作。
(九)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森林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對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
(十)指導、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農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和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依法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十一)負責漁業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負責漁政、漁港、漁業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捕撈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
(十二)擬訂農業科教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組織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負責農業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業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業行政執法隊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培訓、農民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農民技術員從業資格評審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農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經濟運行,研究提出現代農業發展指標並組織考核;分析、研判農產品市場行情,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四)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業災害應急預案,參與協調處理農業重大突發事件。監測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組織開展農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五)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
(十六)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指導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淮安市農業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組織、承辦和協調綜合性會議及重要活動;負責文電、機要、信訪、接待、保密、安全保衛、檔案、後勤管理和政務公開工作;擬訂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農委系統外事工作、外向型農業發展工作。
(二)宣傳處
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負責擬訂全系統宣傳思想文化工作規劃和目標;指導全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系統內黨員教育管理和工、青、婦工作;負責委管幹部的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管理工作;負責農業宣傳報導、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系統對外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
(三)計畫與財務審計處
擬訂全市農業經濟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扶持農業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承擔市級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編報部門預決算,監督管理預算執行;負責機關日常財務會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和系統支農項目、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指導全市農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四)組織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及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農業系列技術職稱申報評聘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指導全市農業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農業行業智力引進、人力資源開發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社團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掛“行政許可服務處”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執法監督工作;對其他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農業的條款提出意見;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辦農業行政複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許可服務事項。
(六)綜合處(掛“市場與經濟信息處”牌子)
擬訂全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監測分析農業經濟運行,發布農業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指導開展國內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負責綜合農業經濟情況,掌握農業運行動態;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研究提出農業現代化發展指標;組織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
(七)科技教育處
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發展規劃與政策;承擔農業科技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工作;承擔農業科技園區與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的相關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與農業教育、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農民培訓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
承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的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指導全市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處
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業生產、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農業產業化工作處
參與擬訂全市農業產業化基地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優勢特色產業的政策建議和承辦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等相關工作;負責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擬訂農產品加工發展規劃,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十一)農業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政策建議;實施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協調指導肥料、農藥、種子管理工作;發布農情信息,及時掌握階段性農業生產情況;指導農業抗災減災,負責救災資金、救災化肥、備荒種子等管理;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指導全市農技推廣隊伍建設;負責農業種植業生產統計工作。
(十二)園藝處(掛“觀光農業指導處”牌子)
擬訂園藝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園藝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園藝業技術標準;指導蔬菜、果樹、蠶桑、茶樹和花卉、食用菌等生產管理工作;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指導園藝技術推廣隊伍建設;指導休閒觀光農業建設工作;負責園藝業及觀光農業生產統計工作。
(十三)畜牧處(掛“市飼料工作辦公室”牌子)
擬訂並組織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牧重大技術措施;負責種畜禽、牧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研究提出畜牧業發展和行業管理的政策建議;擬訂畜牧行業標準和動物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畜牧業結構調整和畜牧隊伍建設;負責畜牧業生產統計工作。
(十四)獸醫處(掛“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辦公室”牌子)
擬訂並組織實施獸醫發展規劃;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管理;負責動物防疫監督、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與監督管理;擬訂獸醫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疫計畫、應急預案和技術措施;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人畜共患病疫情的應急回響,組織撲滅重大動物疫情;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和防控監督;指導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儲備;承擔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漁業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規劃指導水產規模養殖、水產原良種場、苗種場建設;實施漁業標準化工作;負責水產種苗管理;負責漁業檢疫及病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漁業減災工作;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負責漁業生產統計工作。
(十六)水生生物資源管理處
負責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工作;負責水生生物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漁業環境監測;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處置突發事件;承擔水產養殖用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水域環境監測體系建設。
(十七)林業處
擬訂全市林業發展規劃;提出林業發展政策建議;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業生產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森林病蟲害等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林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負責林業統計工作。
(十八)林政處(掛 “市濕地保護辦公室”牌子)
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統計;負責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木材行業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全市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會同市公安局相關處室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負責市林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有關檔案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