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全文,立法歷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促進和諧文明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監管、多方共治、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人員培訓】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對在物業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自治組織】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可以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代表大會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小組推選的業主代表和未推選業主代表區域的業主組成。
業主(代表)大會自表決通過其首部議事規則,並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八條【籌備組組成】 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可以由業主和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委派的工作人員中指定。
第九條【籌備資料提供】 籌備組因籌備業主(代表)大會需要,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房屋銷售和交付情況等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因籌備業主(代表)大會需要,可以提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業主不動產登記、房屋銷售等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籌備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取的業主信息保密。
第十條【籌備時間】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籌備工作,未能按時完成籌備工作的,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一條【小組劃分與代表產生】 業主小組的劃分可以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樓棟、單元、樓層、業主人數等因素確定。一個業主小組產生一名業主代表,一個業主代表所代表的業主人數一般不超過四十人,業主代表總人數一般不少於三十人。
業主代表應當經過本業主小組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從本業主小組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中產生。
業主代表是否實行任期制由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小組可以更換業主代表,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不得更換。
第十二條【業主代表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意見和建議,並向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反映;參加業主代表大會並向業主反饋會議內容,並履行其他職責。
業主代表在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中的投票表決視同本業主小組業主的共同投票表決。
第十三條【會議制度】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認為需要召開會議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的;
(二)經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擁有百分之二十票權數的業主代表聯名書面提議,請求業主(代表)大會就提議事項作出決定的;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業主(代表)大會作出決定的;
(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求業主(代表)大會就特定事項作出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經占業主總數百分之十業主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召開。
第十四條【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從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六十五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中選舉產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
(二)侵占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
(三)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違法出租房屋的;
(五)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的。
業主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以及擔任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換屆小組的成員,應當迴避。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終止其委員資格並及時增補。
鼓勵推薦具有建設、管理、財經、法律等方面知識的業主擔任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業委會任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代表)大會不得延長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
第十六條【業委會主任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產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產生主任、副主任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委員臨時擔任主任。
第十七條【業委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備案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五日內頒發業主(代表)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書,並在備案後五日內將備案材料報送至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材料不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材料接受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業委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決議、決定;
(三)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
(五)組織編制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更新的年度計畫和方案,提請業主(代表)大會審議;
(六)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監督管理業主公共收益及其使用;
(八)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九)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十)實施信息公開,保障業主知情權;
(十一)接受業主、業主代表、監事會、業主(代表)大會,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業委會禁止行為】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業主(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拒絕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二)違反規定使用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四)未經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擅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契約;
(五)騙取、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
(六)索取或者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維修保養等單位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八)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委員遞補與改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從候補委員中遞補,遞補後超過半數但仍有空缺的,業主(代表)大會可以補選。
業主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換屆工作小組進行換屆改選:
(一)委員人數不足半數的;
(二)過半數委員同意提前換屆的;
(三)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一條【換屆程式】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換屆。未能按期完成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建換屆工作小組進行換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完成換屆。
換屆工作小組參照籌備組的有關規定組建和運作。
第二十二條【換屆要求】 換屆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二)調整物業收費標準;
(三)除管理規約規定情形之外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資料移交】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工作小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賬簿憑證、文書檔案等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保管。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移交。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後十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物品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物管會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代表)大會條件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代表)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後仍不能成立的;
(三)業主委員會換屆,但未能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能夠成立業主(代表)大會的,應當及時組織籌備成立;能夠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組織選舉產生。
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職責期間,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按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物管會組成】 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由業主,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等派員組成。
物業管理委員會人數應當為九至十三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於百分之六十,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業主中推薦產生。物業管理委員會中的業主成員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再符合該規定的資格終止。
業主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指定的副主任中應當至少有一名業主成員。
第二十六條【物管會備案】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物業管理委員會備案申請表;
(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
(四)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備案資料齊全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頒發物業管理委員會備案證書;備案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自資料接受之日起五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材料。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第二十七條【物管會會議】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應當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參加,作出決定應當經物業管理委員會全部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會議規則】 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換屆工作小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其成員不得委託他人參加會議。
業主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小組、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業主家庭成員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視為業主同意代理。
業主代表不得委託他人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印章賬戶】 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取得備案證書後,可以依法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第三十條【監事會】 業主(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設立監事會,並明確其職責。
第三十一條【籌備費用】 籌備成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按照規定標準將籌備費用預先交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已經全部交付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無法向建設單位追繳籌備費用的,籌備成立業主(代表)大會所需的費用由縣(區)政府財政承擔。
第三十二條【籌備組解散】 籌備組、換屆工作小組、物業管理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完成後,應當公告解散,並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資料、財物、印章等。
第三十三條【財物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賬簿憑證、文書檔案、印章以及其他屬於業主所有的財物。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職責】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建設單位在業主、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負責前期物業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二)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契約;
(三)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四)做好物業承接查驗;
(五)履行物業保修責任;
(六)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七)受理、調處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招投標備案】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當將招標、中標有關資料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未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備案的,不得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邀標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前期契約】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名稱、地址及四至範圍;
(二)物業類型、面積等物業基本情況;
(三)物業的承接查驗;
(四)服務事項、標準、期限,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物業服務人員配備標準;
(六)公共收益收取、分配;
(七)物業公共水電費用分攤;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期限屆滿後,建設單位可以續聘;未續聘或者未另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契約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契約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告知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物業企業選聘】 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後,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的方式,選擇候選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管理委員會選擇候選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採用招投標的方式,並按照法律法規關於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應急機制】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企業應急備選庫,按照自願、公平、擇優的原則,選取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納入庫中以供選擇。
物業管理區域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從應急備選物業服務企業庫中選聘一家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應急物業服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應急物業服務契約,應急物業服務契約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應急服務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生效的,應急物業服務契約終止。
第三十九條【物業費類型】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方式。
實行包乾制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自負盈虧並按照物業
服務契約約定公布物業費收支情況。
實行酬金制方式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管理物業服務資金:
(一)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委託收取物業服務資金的,應當向業主提供委託人的收費票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收取的物業服務資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資金存入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對物業服務資金單獨建賬核算;
(四)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提出物業服務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審核和撥付;
(五)業主委員會、監事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對物業服務企業使用資金情況進行核查或者委託審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審計報告向業主公布。
第四十條【物管費交納】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及有關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分攤公共水、電等費用。
空置物業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四十一條【公共設施維護】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後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相關費用的承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公共收費】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按下列規定向物業管理區域內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一)業主自用的向業主收取;
(二)物業服務企業自用的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業主分攤,按照契約約定收取;
(四)未售和已售未交付物業由建設單位承擔。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明確委託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三條【政府補貼】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託管老舊小區及集中建設的保障、安置性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物業服務費補貼,補貼期間應當推進物業服務市場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給予物業服務費補貼。
第四十四條【物業承接查驗】 在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共同完成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顧問服務。
在物業承接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邀請物業所在地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參加,並接受其監督;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受邀後,應當派員參加。
物業承接查驗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簽訂承接查驗協定,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及其時限、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首次物業承接查驗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交接確認】 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建設單位、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共同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予以確認,簽訂交接確認協定。
第四十六條【信用檔案庫】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庫。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進入該信用檔案庫。
提倡建設單位、業主(代表)大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從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庫中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被選聘在本市開展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備案後十日內申請進入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庫。
第四十七條【物管企業禁止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減少物業服務內容、降低物業服務標準;
(二)違反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和有關規定,擴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超期收取費用;
(三)同意、默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規私搭亂建、占用公共設施等違法行為;
(四)擅自撤離、拒不退出或者強行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五)擅自拆除、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設備;
(六)終止服務撤離時拒不移交屬於業主的物業管理資料、物品、資金等;
(七)終止服務時,不配合交接確認;
(八)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業主禁止行為】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與維護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除不得實施《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禁止的行為外,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改變衛生間、廚房的位置及排污管道;
(二)在建築物內的門廳、走廊、樓道停放電動車;
(三)私拉亂接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四)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五)開挖建築底層地面;
(六)改變入戶門規劃設計開啟方向,給相鄰業主造成不便的。
物業服務企業對上述禁止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處理或者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九條【車位車庫】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庫)的管理和使用,除了遵守《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不得將車位(庫)出售、附贈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二)建設單位不得將車位(庫)以租代賣,租賃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每次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三)車位(庫)不得單獨轉讓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十條【車位劃定與充電設施】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空地和道路邊緣,合理劃定機動車停車位,但是不得妨礙消防等應急車輛的通行和作業。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以及業主報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給予配合、協助。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停放】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綠地或者非硬化地面上停放;
(二)堵塞道路或者出入口,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四)占用他人車位;
(五)在停車位設定車位鎖或者其他障礙物。
第五十二條【物業保修金】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報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建築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標準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存物業保修金。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為五年;保修期內出現物業質量問題,保修金交存期滿仍未修復的,保修金交存期順延至修復完成。
物業保修期內,物業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物業維修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補足;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保修金有餘額的,應當返還建設單位。
物業保修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保修範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未保修或未修復的,仍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
第五十四條【維修責任】 本條例施行後新建的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成立業主(代表)大會書面報告前,物業共用部分、共有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責任。
建設單位已經按照規定提出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報告但業主(代表)大會尚未成立期間,需要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維修費承擔】 建設單位保修期滿後,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的費用承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承擔,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承擔;
(二)共用部分、共用設施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承擔。
第五十六條【維修資金】 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交存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墊付尚未交納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墊付後可以向業主收取。
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時,向市、縣(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交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核驗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
第五十七條【應急維修】 發生危及房屋或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覆核後進行處置,應急維修費用經過審計並向相關業主公示後,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按照規定列支。
第五十八條【公共收益】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所產生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前,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費用。
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後,公共收益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管理的公共收益收支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第五十九條【維修資金增值收益】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除去業主房屋分戶滾存資金(利息)和必要管理費用的剩餘部分,可以統籌分賬。
第六十條【加裝電梯】 支持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改善居住條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需經本單元(幢)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簡化程式、制定扶持政策,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便利。
第五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監督管理體制】 本市實行市、縣(區)、街道(鄉鎮)分級管理和街道(鄉鎮)、社區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政府各部門以及街道(鄉鎮)的物業管理職責,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六十二條【信息公開】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物業管理信息平台。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籌備組、換屆工作小組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如實公開物業管理信息,並通過微信公眾號、微信群或者QQ群等信息平台同步公開。
公開信息應當適時更新,接受業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二)建設單位負責前期物業管理工作的部門名稱、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及部門負責人姓名、照片;
(三)物業管理區域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屬於業主共有物業的坐落、面積;
(四)建設單位前期物業管理職責、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五)臨時管理規約;
(六)車位(庫)的預售許可證或者現售備案證明、車位(庫)平面圖、車位(庫)的處分情況;
(七)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條【物管企業信息公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
(二)項目物業管理負責人姓名、照片;
(三)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
(四)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五)公共水電費等費用分攤情況;
(六)客服電話及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五條【業委會信息公開】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備案證書、工作職責、委員基本情況;
(二)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契約;
(三)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
(四)公共收益、酬金制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
(六)工作經費收支等情況;
(七)辦公地點、時間及日常辦公聯繫電話;
(八)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六條【籌備組信息公開】 籌備組、換屆工作小組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成員基本情況;
(二)工作職責;
(三)籌備、換屆工作中需要公告、公示信息;
(四)辦公地點、時間及日常聯繫電話;
(五)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七條【公開時間】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相關物業管理信息,應當自信息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聯席會議】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進物業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六十九條【投訴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各部門物業管理職責清單及投訴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其職責清單及投訴舉報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物業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十條【信用管理】 本市建立統一的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等物業管理信用信息進行記錄、歸集、共享、運用。
物業管理信用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信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未完成承接查驗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或者強行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撤離時拒不移交有關資料、物品、資金的,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未交存、補足保修金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補足物業保修金的,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公共收益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管理的公共收益收支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的,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信息未公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如實公開信息的,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參照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九條【計算方式】 本條所稱的面積和人數,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方式計算。
第八十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2020 年 月 日起實施。
立法歷程
2018年11月13日,淮安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並同意了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立法計畫。正式項目: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2019年1月28日在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華作《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也是淮河生態經濟帶建設啟程之年、決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關鍵之年。舉措更實,聚焦人民民眾關切的操心事、煩心事。圍繞讓民眾住得安心,以問題主導立法,靠立法解決問題,將民生領域立法擺上突出位置,制定《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2019年5月10日,淮安市司法局將《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19年6月17日,淮安市司法局公開《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反饋。
2019年06月21日,淮安市公布2019年5月份各部門辦件統計情況,有關《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來信作為典型案例介紹。
2019年6月23日下午,淮安市政府八屆第41次常務會議召開,會議指出,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提升淮安物業管理水平,我市起草了《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物業管理是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牽動千家萬戶的民生工作,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社區治理的難點和文明創建的弱點。會議要求,《條例》出台後,各地、市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增強擔當意識,加大宣傳解讀力度,制訂完善配套政策,強化監督管理,以高度的責任感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解決好住宅物業服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快補齊物業管理的短板,不斷增強居民的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2019年6月27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於《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說明。
2019年6月30日,淮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布“關於公開徵求《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2019年6月27日,市政府向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提請審議《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法規草案,進一步體現各界意願,現將該法規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