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式規定》在2006.08.08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8.08
- 實施時間:2006.10.01
經200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民違法生育的,由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徵收機關),依照《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應當按照立案、調查取證、聽取意見、作出征收決定、送達決定書、實施徵收、資料歸檔和結案的程式進行。
第四條 徵收機關發現公民有違法生育行為的,應當立案,並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年齡、工作單位、職業、現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婚育情況、經濟收入、子女出生證明等內容。
第五條 徵收機關在調查違法生育當事人上一年度實際收入總額時,有關單位應當據實提供。當事人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提供;是農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據實計算;是城市居民的,由街道辦事處據實計算。難以據實計算的,按縣、區統計部門提供當事人所在鄉、鎮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或縣、區城鎮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計算;縣、區沒有統計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按本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
第六條 徵收機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徵收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七條 徵收機關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生育案件,應當作出征收決定,製作徵收決定書,徵收決定書應當有當事人申請救濟的權利和途徑等內容;對無事實依據的,應當結案。
第八條 徵收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徵收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要求分期繳納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所在村委會、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其困難情況書面證明。徵收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別困難的,由徵收機關將其困難情況在其所在地公示,10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由徵收機關批准延長分期繳納的期限。延長分期繳納的期限不超過2年。
經徵收機關批准分期繳納的當事人,應當與徵收機關簽訂分期繳納協定書,並按協定的約定及時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 當事人未在徵收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的,依照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徵收機關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規範的要求,將案件資料整理、歸檔、保存。
當事人繳清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機關應當辦理結案手續。
第十二條 鼓勵公民對違法生育情況進行舉報。受理和辦理案件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情況予以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不受打擊、報復;對經查屬實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三條 徵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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