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負責法院依職權調查範圍內案件的調查取證及外地法院的委託調查工作;負責審判庭各類案件的訴前、訴訟保全,證據保全工作;負責勘驗、鑑定、審計、評估、拍賣等調查、登記、聯繫工作;負責各類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負責接待、處理來信來訪及申訴案件的複查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