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淇縣縣委 淇縣人民政府關於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淇發〔2014〕16號),設立淇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淇縣國土資源局
- 類別:政府部門
職能轉變,取消的職責,下放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服務股,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調控監測與規劃股,地籍管理股,土地利用股,礦產管理股,信訪股,測繪地理信息股,人員編制,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職責。
下放的職責
將土地評估、土地勘測的具體實施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加強的職責
1.加強耕地保護工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建立耕地保護的考核評價、經濟激勵和社會監督機制,做好永久保護基本農田劃定工作。
2.加強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職責。
2.加強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行政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擬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政策;制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鄉(鎮、街道)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調處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五)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城鎮、村莊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土地儲備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土地估價報告的審核、備案;承擔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申報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查報批和轉讓審查、報批,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查報批;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勘成果;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縣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業、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承擔全縣測繪行業管理及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使用和全縣測繪標誌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地圖市場。
(十一)負責國家、省和市、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地方性法規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十三)負責縣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幹部的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鄉(鎮、街道)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調處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五)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城鎮、村莊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土地儲備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土地估價報告的審核、備案;承擔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申報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查報批和轉讓審查、報批,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查報批;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勘成果;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縣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業、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承擔全縣測繪行業管理及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使用和全縣測繪標誌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地圖市場。
(十一)負責國家、省和市、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地方性法規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十三)負責縣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幹部的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局決定事項的督辦查辦、目標管理、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人事、檔案、保密、保衛、接待等工作;研究擬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研究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稅費等有關財經政策,負責對本局管理的行政性收費、使用進行財務管理與監督;負責國家、省和市、縣財政撥入工作經費、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
行政服務股
負責受理、審查、審核以下行政審批事項申請:建設項目覆壓礦床審查,關閉礦山審批,採礦權登記審批及年檢,建設項目用地審核,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臨時用地審批,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以及土地產權變更及各類用地證明等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一把手審批的事項外,負責對其它各類事項作出審批決定;負責組織相關職能股室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負責審批服務事項中涉及的收費核定、開具收費通知書及代上級收費的收取工作;負責涉及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其它應承擔的工作;負責其它公共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工作;負責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和動態平衡項目的審查、報批等監督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
擬訂有關執法監察和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政策研究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章草案;負責局機關職能機構執行政策、法律、法規的督查和指導工作;編制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農村宅基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立案查處各種土地、礦產違法案件,配合縣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涉及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起訴對行政決定不服的訴訟案件,負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負責對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利用與開發進行巡迴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予以查封,負責對重大違法案件的調查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並研究提出防範違法的政策性措施。
調控監測與規劃股
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與相關改革研究,組織開展全縣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研究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落實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等專項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查鄉(鎮、街道)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研論證,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主管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參與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和村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組織國土資源相關科技成果推廣,推進科技進步與創新。
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開發耕地政策;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
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開發耕地政策;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
地籍管理股
研究擬定地籍管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及地籍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有(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股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或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承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確認土地評估結果、評估報告和評估價格。
礦產管理股
依法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委託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參與礦業權、礦山企業的可研論證和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占用情況的審查;統一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和匯交工作;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價。
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查、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登記管理。
研究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編制實施全縣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全縣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的防治;指導全縣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占用情況的審查;統一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和匯交工作;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價。
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查、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登記管理。
研究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編制實施全縣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全縣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的防治;指導全縣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信訪股
負責承辦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負責對部分需聽證審批事項的聽證組織工作;受理、接待全縣國土資源方面的來信來訪;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事項,檢查落實信訪事項處理情況,並按時上報處理結果;負責排查全縣國土資源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負責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工作;負責向信訪人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提供有關諮詢服務。
測繪地理信息股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收集、匯交、測繪資料保密檢查;對全縣測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和監督管理;負責測繪成果的質量檢查和驗收;指導和管理全縣測量標誌和測繪成果的保護工作。
負責編制國土資源信息化發展規劃和計畫;發布國土資源基礎信息、資源信息和管理信息;負責全縣土地、地礦資源利用動態監測信息的匯總、分析;提供國土資源基礎性、公益性信息服務。
機關黨群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負責編制國土資源信息化發展規劃和計畫;發布國土資源基礎信息、資源信息和管理信息;負責全縣土地、地礦資源利用動態監測信息的匯總、分析;提供國土資源基礎性、公益性信息服務。
機關黨群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