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淄博市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在2007.01.18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1.18
  • 實施時間:2007.03.01
經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用藥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藥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醫藥工作人員是指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無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醫療器械經營單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以下簡稱藥包材)生產企業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市、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下列崗位的醫藥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一)藥品、無菌醫療器械、藥包材生產企業從事生產操作、質量管理及檢驗、設備管護、包裝儲存、驗收養護、銷售供應等直接接觸藥品、無菌醫療器械、藥包材的工作人員;
(二)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事採購、驗收、保管、養護、質量管理、調配、銷售等直接接觸藥品、醫療器械的工作人員;
(三)藥品使用單位從事採購、驗收、保管、養護、調配、製劑配製及其檢驗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承擔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是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備與健康檢查相適應的檢查、化驗場所、設施設備和衛生條件;
(三)具有與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健康檢查制度。
第六條 具備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條件的機構可以向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承擔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申請,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檢查的原則,考核評價後確定。
第七條 承擔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出具真實的檢查結果,並於檢查結果作出後10日內書面告知醫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和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統一使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健康檢查表和健康證;
(三)依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健康檢查費用;
(四)建立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檔案,由專人負責;
(五)接受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項目包括:
(一)肝功能及B肝五項;
(二)大便常規(檢查異常者做大便培養);
(三)胸透;
(四)皮膚體徵;
(五)藥品、無菌醫療器械和藥包材質量的檢驗、驗收、養護工作人員的視力和辨色力。
第九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布的傳染病、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控制的需要和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公布。
第十條 患有肺結核、病毒性肝炎、傷寒、副傷寒、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等傳染性疾病以及滲出性、化膿性或者伴有脫屑的皮膚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無菌醫療器械和藥包材工作。
辨色力檢查不合格或者矯正視力在5.0以下的,不得從事藥品、無菌醫療器械和藥包材質量檢驗、驗收、養護工作。
第十一條 醫藥工作人員對健康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檢查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健康檢查機構申請復檢。原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在15日內做出復檢結論。
第十二條 醫藥工作人員享有下列健康檢查權利:
(一)要求所在單位組織健康檢查;
(二)接受傳染病防治和健康檢查教育、培訓;
(三)參與所在單位健康檢查工作的民主管理;
(四)檢舉和控告違反健康檢查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醫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定期組織本單位醫藥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二)對健康檢查不合格的醫藥工作人員及時調離崗位,健康檢查不合格的醫藥工作人員經治療痊癒後應當允許其返回原工作崗位;
(三)按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年度健康檢查人員名單;
(四)建立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檔案,專人管理,一人一檔。
(五)接受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承擔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承擔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資格:
(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
(二)弄虛作假、違規操作、出具不真實報告的;
(三)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承擔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機構和醫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健康檢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和檔案,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機構和醫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調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醫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未建立真實、完整的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檔案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醫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未組織對醫藥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醫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對健康檢查不合格的醫藥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調離其工作崗位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
(三)刁難當事人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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