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節能監察辦法

《淄博市節能監察辦法》在2006.12.2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節能監察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12.22
  • 實施時間:2007.02.01
經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規範節能監察行為,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山東省節能監察辦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監察應當公正、公開,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經濟貿易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承擔節能監察工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的節能監察工作。
第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先進節能信息,推廣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
第六條 節能監察內容包括:
(一)建立和落實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以及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的情況;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下同)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設計和建設中(後)有關節能政策、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執行情況;
(四)大型用能設備新增、更新或者改造時,通過節能審查批准的情況;
(五)生產、銷售、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用能設備的情況;
(六)執行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主要用能設備能耗等限額規定的情況;
(七)供應能源的質量狀況;
(八)能源計量管理、能耗定額管理、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九)耗能產品執行能效限值標準和有關能效標識、標誌制度的情況;
(十)節能產品認證標誌使用情況;
(十一)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的入網情況,石油銷售企業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銷售體系的情況;
(十二)能源利用檢驗、測試、評估等機構開展節能服務的情況;
(十三)採用節能技術措施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節能監察計畫並組織實施。
節能監察計畫應當報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節能監察以現場監察為主,也可以採取書面監察或者其他方式實施監察。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節能監察計畫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被監察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三)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現場監察的;
(四)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五)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六)根據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被監察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由2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將監察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告知被監察單位。
第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監察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監察單位負責人的委託人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註明。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採取書面監察的,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未按規定報送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實施現場監察。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單位如實提供與監察有關的檔案和資料,並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要求被監察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設備、設施等進行錄像或者拍照,涉及工藝流程的,需經被監察單位同意;
(四)根據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對在節能監察過程中出具的監測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複測。
被監察單位要求複測的,應當由相應資質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複測。複測不得由同一機構進行。複測結論證明被監察單位的異議成立的,複測費用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不成立的,複測費用由被監察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節能監察中發現被監察單位有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違反節能規定行為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責令被監察單位採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節能監察意見書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意見書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請,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的決定。
第十七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節能監察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節能監察結束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形成節能監察報告。節能監察報告應當包括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整改或者改進意見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反節能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反饋。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 對在查處重大違法行為過程中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被監察單位有違法行為,但無權進行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說明理由。
節能監察人員的迴避,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時,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節能監察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人員不得從事影響節能監察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以3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從事影響節能監察工作的經營性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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