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區財政局

淄博市淄川區財政局

淄博市淄川區財政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牌子。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起草擬訂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政策和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2.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區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區與鎮(街道、開發區)以及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3. 負責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區財政預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區級預決算公開。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鎮(街道、開發區)預算管理工作。
4. 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責任和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5. 負責全區稅收政策管理。根據授權,擬訂區級管理許可權內稅收政策的實施辦法,完善全區稅收保障機制。
6. 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區級財政專戶以及資金。管理財政票據。落實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按照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7. 負責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照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預算執行、監控以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區級總預算會計核算。牽頭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8. 負責制定全區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執行上級部門制定的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制定全區有關限額標準。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以及政府採購各當事人的監督管理。牽頭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9. 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照規定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10. 負責制定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收取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11. 根據區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區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12、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承擔監督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按照許可權管理區直部門(單位)舉辦的國有企業。指導所監督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負責擬訂最佳化區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的規劃,提出區屬國有資本戰略性調整、產業以及企業重組整合的方案,推動國有資本有序進退。參與制定區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提出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牽頭負責區屬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按照許可權承擔組建、改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有關工作。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會同其他股東制定、修改所出資企業章程,審議董事會報告。審批所出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許可權,決定所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等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負責完善所監管企業審計監督體系,組織實施出資人審計,對國有資產流失或有關事項實施稽查。按照許可權對違規決策經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牽頭監測區屬國有資本運營質量,監督企業財務狀況。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監督國有資產進場交易。依法對鎮(街道、開發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任免、委派相關企業領導人員。監督所出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牽頭制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組織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確定負責人薪酬和獎懲。推進所監管企業實施經營管理者中長期激勵。
13. 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區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對口支援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14. 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區級社會保障相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
15. 負責擬訂財政支農、財政扶貧等相關領域財政政策,推進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16. 負責擬訂全區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統一管理政府外債,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管理工作,開展財稅領域涉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按照規定承擔全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相關工作。
17. 負責擬訂全區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區級政府引導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
18. 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會計制度。
19. 負責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20. 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單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信訪維穩、黨建、人才、統計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財政八項支出統計工作。
21. 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社會保障工作。督促區委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要求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財稅政策調研和財政工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深化財稅改革相關協調工作。
(二)綜合科。分析預測全區經濟形勢,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牽頭組織全區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承擔區級許可權內非稅收入政策管理工作,落實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管理非稅征繳專戶以及相關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相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承擔自然資源、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市政環衛、園林公園、公路、規劃、交警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促進資源節約、資源勘探、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測繪、林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負責組織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出讓收入的核算。提出全區土地出讓收支年度預算安排建議。
(三)稅政法規科。承擔區級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區落實稅制改革的意見建議,落實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組織擬訂法治財政建設實施方案,承擔法治財政建設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審核其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開展稅費政策績效評價、稅源調查、稅費收入變化情況分析工作。負責全區稅收保障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完善稅收征管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區財政系統職能轉變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預算科(掛基層財政管理科牌子)。研究提出全區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全區中期財政規劃。組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政府債務預算(計畫)的編制、審核和批覆等工作。組織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平衡預算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牽頭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以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區對鎮(街道、開發區)轉移支付和預算管理指導工作。擬訂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財政政策。具體承擔全區財政體制改革工作,提出增強基層財政保障能力的政策措施。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
(五)國庫科。組織全區財政預算執行分析和區級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擬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區級財政國庫。組織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區級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管理區級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區級財政國庫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編制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牽頭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六)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擬訂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執行上級部門制定的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制定全區有關限額標準。負責區級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契約備案和採購方式審批工作。組織編制區級購買服務計畫。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以及政府採購各當事人的監督管理。承擔政府採購信息管理、投訴處理、評審專家庫動態管理等工作,組織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等工作。具體承擔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七)經濟建設科。承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能源、糧食和儲備、人防、投建、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區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對口支援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基本建設投資政策。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負責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負責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和安全生產津貼補貼納入同級財政保障。
(八)行政政法科。承擔行政、政法、宣傳、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和政法經費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開支標準和定額。參與擬訂公務用車政策以及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承擔區級法院、檢察院經費保障、審計基本支出經費保障和預決算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牽頭制定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經費的相關政策措施。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牽頭擬訂人才發展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才工作經費管理有關工作。
(九)科技教育文化科。承擔科技、教育、文化和旅遊、體育、融媒體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推進科技、教育等資金管理機制改革。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體育產業財政政策及有關制度。
(十)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殘聯、紅十字會、醫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牽頭承擔全區農民工就業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及財政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保險精算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工作。
(十一)農業農村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負責牽頭推進財政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擬訂財政支農、財政扶貧等相關領域財政政策,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等涉農資金預算編制、資金分配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承擔涉農補貼管理工作。參與農民負擔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工商貿易科。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大數據、軍民融合、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參與產業政策研究,擬訂支持工業轉型升級、大數據產業發展、服務業發展、民營經濟發展、外經貿和內貿流通以及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等相關領域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軍民融合發展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支持和推進環保產業、綠色採購、綠色金融和企業旨在改善環境的轉產、搬遷、關閉措施。
(十三)國有資產監管科。研究提出相關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牽頭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國企國資改革相關工作。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管理,匯總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擬訂企業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負責擬訂區財政局履行有關國有資產(資本)出資人職責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擬訂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最佳化區屬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負責審核所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與規劃。負責擬訂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審核監督。牽頭組織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實施以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完善全區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制度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審核所出資企業資本金變動、發債方案。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負責提出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監督所出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指導監督鎮(街道、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擬訂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相關制度,對企業財務狀況實施監督。承辦所出資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財務風險管控。完善所監管企業審計監督體系,組織實施出資人審計,指導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發現或者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建議。負責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組織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相關人員薪酬及獎懲建議。推進所監管企業中長期激勵、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負責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及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指導調控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與業務支出制度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監測區屬國有資本運行質量,對區屬國有企業運行狀況進行調度、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牽頭擬訂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建議。負責研究建立健全區屬國有資本運作制度,擬訂所出資企業合併、合資等重組方案,承擔組建、改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承擔接收區直部門(單位)舉辦的國有企業有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組織審議所出資企業董事會年度報告。牽頭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負責制定、修改所出資企業章程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推進所監管企業資本證券化的意見,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首發上市,負責上市公司股權管理事項。負責推進所監管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所監管企業對外合作發展,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在境內外的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活動。負責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對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聯繫駐地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市屬企業有關工作。擬訂全區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政策、制度。負責區級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承擔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國有資本流轉等工作,承擔國有金融資本運行質量監測工作。審核所監管金融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以及改制、上市、資本金變動方案。編制區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監督相關金融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擬訂區財政局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金融企業股權董(監)事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制度,提出有關股權董(監)事、財務總監委派人選建議。審核所監管金融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報告。起草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報告。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建立完善所監管企業有關董事、財務總監考核制度,做好考核評價等日常管理。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法治建設及落實黨建工作。
(十四)金融科。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關財政政策,負責普惠金融政策涉及項目的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撥付和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擬訂全區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參與研究和擬訂地方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體制改革等相關政策。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政策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具體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區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政策和辦法。負責全區政府債務限額管理,編制全區和區級政府債務預算(計畫)並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承擔地方政府債務還本付息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擬訂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政策措施,評估、預警和監控全區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承擔地方政府債券的信息披露、項目確定等工作,承擔政府融資平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區政府引導基金工作,執行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政策、制度,提出區級政府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對區級政府引導基金的經營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區級政府引導基金收益安排建議。承擔區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財政監督和預算績效管理科。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擬訂財政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牽頭制定財政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研究擬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制度、政策和辦法,牽頭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預算績效指標及標準體系,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責任和激勵約束機制,以及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管理和專家諮詢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區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牽頭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指導鎮(街道、開發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十六)會計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組織實施各類會計制度。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配合協助上級財政部門會計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組織實施以及會計高端人才的選拔、培養和跟蹤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會計相關領域服務發展工作。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七)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全區財政人才隊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聯繫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組織人事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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