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旅遊規劃管理辦法》在2003.01.26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旅遊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1.26
- 實施時間:2003.03.01
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規劃管理,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淄博市旅遊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規劃包括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旅遊區(點)規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以市場為導向的原則,注重對旅遊資源和旅遊環境的保護,提高旅遊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第五條 市、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由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市、區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和協調,區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
第七條 旅遊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依據,與經濟成長和相關產業的發展相適應。
第八條 旅遊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旅遊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遊業發展的資源條件與基礎條件;
(二)市場需求、市場規模以及旅遊業發展戰略、目標速度;
(三)旅遊區域與旅遊產品重點開發的時間序列與空間布局;
(四)旅遊產業要素結構的功能組合以及資源開發與設施建設的關係;
(五)環境保護的原則以及保護利用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的措施;
(六)實施規劃的措施。
第十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市、區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及市重點旅遊區(點)規劃,由具備乙級以上資質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其他旅遊區(點)規劃由丙級以上資質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 旅遊規劃應當組織相關專家評審,以旅遊規劃專家為主。旅遊規劃評審應當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旅遊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市、區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經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重點旅遊區(點)規劃、重點旅遊項目規劃,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旅遊區(點)、旅遊項目規劃,由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旅遊規劃上報審批前,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經濟、社會、環境評審性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旅遊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十八條 旅遊規劃確定的旅遊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旅遊區(點)項目開發建設應當依據旅遊規划進行,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破壞性建設。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編制旅遊規劃的;
(二)旅遊規劃未按程式報批的;
(三)不依據旅遊規劃開發建設的;
(四)未取得旅遊規劃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旅遊規劃設計的。
第二十一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