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形成務實高效、權責清晰的監管體系,防止出現部門安全監管缺位、職責不清等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部門“三定規定”和《淄博市部門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淄安委發〔2016〕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工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落實工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原則。
(一)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
(三)誰負責批准合法,誰負責打擊非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 工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分為綜合監管責任、主體監管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和業務監管責任。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有綜合監管責任。
第六條 下列部門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企業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電力、民爆、軍工企業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三)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對煤礦及煤炭加工企業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四)油區工作主管部門對經竣工驗收合格投產的,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包括輸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不含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五)公用事業部門對燃氣和熱力行業(包括燃氣、熱力、蒸汽、高溫水管網)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第七條 下列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市直管企業(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外商投資企業除外),以及其它工業企業(含人工煤制氣企業,不含本規定第六條第(一)、(三)、(四)、(五)款,第七條第(二)、(三)款規定的企業)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二)商務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電力、民爆、軍工企業除外)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三)糧食部門對糧食儲存和麵粉生產企業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第八條 下列部門負有業務監管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和特種設備作業除外)的考核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職業健康監管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依法對冶金、有色金屬、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和菸草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內及廠區至長輸門站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鍋爐(非承壓鍋爐)等用能設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核心準、備案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含環保設施和節能設施改造項目)、設備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公安部門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以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工業企業內新上建設項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燃氣、機場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和水路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託運人、承運人、專用車輛及其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環保設施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登記事項的前置審批檔案、證件進行審查。負責依法牽頭查處不涉及許可審批且無明確主管部門的無照經營行為。
(九)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含承壓鍋爐、工業企業壓力管道、氣瓶及氣瓶充裝單位)、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十)規劃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過程中涉及安全事項的法定前置審批檔案、證件等進行程式性審查。
(十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職責範圍內的企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十二)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經營和使用天然氣、人工煤制氣、壓縮天然氣(CNG)、液化天然氣(LNG)、液化氣、蒸汽、高溫水和其它燃氣,以及相關輸送管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三)氣象部門負責企業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履行主體監管責任的部門應組織、協調負有業務監管職責的部門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企業沒有主體監管職能部門的,其組織、協調職能由行業監管部門承擔。業務監管部門必須根據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業務分工,依法依規對工業企業進行安全監管,自覺服從主體監管或行業監管部門的指導、協調。
第十條 負有主體監管職責、行業監管職責和業務監管職責的部門均應按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依規追究主體監管、行業監管和業務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工業企業安全監管實行實名制。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將工業企業按綜合監管、主體監管、行業監管和業務監管職責明確到具體部門、單位,建立監管台賬,實行一部門一冊、一區(縣)一冊。
第十三條 負有主體監管、行業監管和業務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明確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防止出現監管缺位和職責不清的問題,確保全全責任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形成務實高效、權責清晰的監管體系,防止出現部門安全監管缺位、職責不清等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部門“三定規定”和《淄博市部門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淄安委發〔2016〕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工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落實工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原則。
(一)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
(三)誰負責批准合法,誰負責打擊非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 工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分為綜合監管責任、主體監管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和業務監管責任。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有綜合監管責任。
第六條 下列部門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企業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電力、民爆、軍工企業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三)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對煤礦及煤炭加工企業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四)油區工作主管部門對經竣工驗收合格投產的,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包括輸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不含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五)公用事業部門對燃氣和熱力行業(包括燃氣、熱力、蒸汽、高溫水管網)負有主體監管責任。
第七條 下列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市直管企業(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外商投資企業除外),以及其它工業企業(含人工煤制氣企業,不含本規定第六條第(一)、(三)、(四)、(五)款,第七條第(二)、(三)款規定的企業)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二)商務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電力、民爆、軍工企業除外)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三)糧食部門對糧食儲存和麵粉生產企業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第八條 下列部門負有業務監管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和特種設備作業除外)的考核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職業健康監管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依法對冶金、有色金屬、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和菸草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內及廠區至長輸門站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鍋爐(非承壓鍋爐)等用能設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核心準、備案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含環保設施和節能設施改造項目)、設備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公安部門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以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工業企業內新上建設項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燃氣、機場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和水路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託運人、承運人、專用車輛及其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環保設施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登記事項的前置審批檔案、證件進行審查。負責依法牽頭查處不涉及許可審批且無明確主管部門的無照經營行為。
(九)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含承壓鍋爐、工業企業壓力管道、氣瓶及氣瓶充裝單位)、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十)規劃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過程中涉及安全事項的法定前置審批檔案、證件等進行程式性審查。
(十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職責範圍內的企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十二)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經營和使用天然氣、人工煤制氣、壓縮天然氣(CNG)、液化天然氣(LNG)、液化氣、蒸汽、高溫水和其它燃氣,以及相關輸送管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三)氣象部門負責企業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履行主體監管責任的部門應組織、協調負有業務監管職責的部門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企業沒有主體監管職能部門的,其組織、協調職能由行業監管部門承擔。業務監管部門必須根據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業務分工,依法依規對工業企業進行安全監管,自覺服從主體監管或行業監管部門的指導、協調。
第十條 負有主體監管職責、行業監管職責和業務監管職責的部門均應按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依規追究主體監管、行業監管和業務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工業企業安全監管實行實名制。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將工業企業按綜合監管、主體監管、行業監管和業務監管職責明確到具體部門、單位,建立監管台賬,實行一部門一冊、一區(縣)一冊。
第十三條 負有主體監管、行業監管和業務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明確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防止出現監管缺位和職責不清的問題,確保全全責任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