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名標誌管理辦法

淄博市地名標誌管理辦法

為加強地名標誌管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根據《山東省地名標誌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地名標誌管理辦法
  • 發文機構淄博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1992年11月14日
  • 發文序號:淄政發〔1992〕196號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淄政發〔1992〕196號?
1992年11月14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標誌管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根據《山東省地名標誌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地名標誌的設定實施檢查、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名標誌包括:城鎮、鄉、村內的路、街、巷名牌,門牌(樓號):鄉鎮、自然村名牌;指示地名的交通標誌牌;標記名勝古蹟、紀念地、自然地理實體及具有地名意義的人工建築物名稱牌;專業部門的台、站、場名牌;以現行地名命名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名稱的牌匾等。
第四條 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工負責制度。?
(一)市、區縣界線的重要位置設定的標誌,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
(二) 城區中的城市標誌,由城建部門負責;路、街、巷、廣場名稱標誌、門牌(樓號),臨街建築物的名稱標誌,由市、區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設定和維護。?
(三) 鄉鎮、自然村的名稱和路、街、巷、門牌標誌,由區縣地名辦公室統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負責設定和維護。
(四) 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名稱牌匾,由本單位和本人負責設定。?
(五) 本市境內鐵路、公路、水運、公路交叉路口及沿路集鎮、自然村、橋隧等名稱標誌,分別由鐵路、公路、水運部門設定和維護。?
(六) 河流、水庫、水利和水文設施等名稱標誌,由水利部門設定和維護。?
(七) 著名的山、湖、泉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標誌,由所在地區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設定和維護。?
(八) 名勝古蹟、紀念地、歷史紀念建築物、遊覽區的名稱標誌,由主管部門設定和維護。?
(九)自然保護區重要位置的地名標誌,由保護區管理部門設定和維護。?
(十) 其他地名標誌,由設定部門負責。
第五條 地名標誌設定前,由設定部門或單位到市或區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取得標準名稱後,方可設定。不屬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批准設定的地名標誌,由負責設定的部門或單位在設定地名標誌後,報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地名標誌的製作和設定,本著實用、美觀、醒目和牢固的原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應做到標誌的式樣、用材和位置的統一。
第七條 地名標誌上書寫的地名應做到標準化、規範化,必須使用經批准的標準名稱,不得用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同類地名標誌應做到字型一致。城鎮、自然村名稱,應在名稱下面附有相應的漢語拼音,標誌上的簡要文字說明,須經區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第八條 城鎮中各類臨街建築物均應設門牌(樓號)。在城鎮範圍內新建或改建、擴建的居民區和企事業單位,應向市或區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命名或確定標準名稱,並辦理門牌(樓號)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對住戶不予落戶;郵電部門對單位和住戶不予投遞信件、電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工商企業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九條 地名標誌的更新、拆遷或撤銷,必須向負責批准設定的部門或單位申報,經批准後方可辦理,由主管部門或單位批准更新、拆遷和撤銷的,須報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地名標誌的製作、安裝、整修、更新費用,分別由下列單位承擔。?
(一) 城區的路、街、巷名牌及門牌(樓號)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
(二) 鄉鎮、自然村標誌和村內路、街、巷牌的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承擔;?
(三) 地名標誌需拆遷或改動的,其費用由拆遷(改動)單位承擔;?
(四) 其他地名標誌的費用,由設定部門承擔。?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製作路、街、巷名牌、門牌(樓號),禁止使用已廢止的路、街、巷名牌、門牌(樓號)。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抹、遮蓋、侵占、挪用和損毀地名標誌。?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地名標誌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更正、賠償損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地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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